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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苏州市零碳工厂、近零碳工厂 (第三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节点

2024-06-30   申报材料报送截止
2024-06-30   申报材料报送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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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工信局,姑苏区经科局,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经发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助力工业领域“双碳”目标实现。根据市工信局《苏州市“近零碳”工厂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组织开展苏州市零碳工厂、近零碳工厂(第三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近零碳工厂。申报企业需已获评省级以上绿色工厂,上年度实现范围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和范围2(外购能源的间 接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至少80%碳抵消,并按照2023年度公布的《苏州市“近零碳”工厂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原则上从2024年度市级近零碳工厂培育库中择优推荐。

        (二)零碳工厂。申报企业已获评苏州市近零碳工厂,年度动态管理表中各项关键指标均符合要求,上年度实现范围1(直 接温室气体排放)和范围2(外购能源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碳中和,且满足《苏州市“近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

        二、 推荐程序

        (一)组织评价。企业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

        (二)初审推荐。评价合格企业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评价材料。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工信局推荐。

        (三)评审确认。市工信局按规定程序开展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在市工信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苏州市近零碳工厂、零碳工厂名单予以公告。

        三、 有关要求

        (一)动态管理要求。各县(区)工信部门切实加强对前两批获评企业的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按年度组织填报动态管理表,对动态管理表中明确的各项关键指标进行审核,并于4月30日前按工作要求将《近零碳工厂动态管理表(2024年度)》报市工信局。

        (二)时间要求。各县(区)工信部门于6月30日前将电子版汇总表(附件1)、评价报告(附件2)或申报表(附件3)行文报送市工信局。

        联系人:薛俊聪,电话:0512-68616346。


        附件:1.苏州市(近)零碳工厂推荐汇总表

        2. 苏州市近零碳工厂评价报告

        3. 苏州市零碳工厂申报表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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