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节点
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相关扶持政策,推动全市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11号),现开展2023年度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示范引领、动态管理”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比选,择优认定。
二、申报条件
1.符合苏州市和所在地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规划、建设、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文物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2.“四至”范围明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万平方米。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够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条件和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3.园区规范运营2年以上,建设和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人员。园区发展战略清晰,管理制度健全,园区内企业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园区内文化产业项目、文化设施和文化产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园区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有鲜明的文化产业特色。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高,园区内文化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30家,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0%以上或园区内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比重60%以上,在苏州市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5.园区在体制机制创新、产业融合、产品研发、业态创新等方面具有示范价值,同时在科技应用、传播推广、运营模式、文化传承等领域形成一定带动和辐射效应。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主体和程序
1.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主体为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
2.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文化产业园区进行实地初审后向市文产办推荐并报送申报材料。
3.市文产办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核及实地评估,经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由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发文认定。
四、申报材料和方式
对初审合格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向市文产办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一)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推荐文件。
(二)申报主体的申请文件和《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书》。
(三)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材料附件:
1.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2.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
4.文化产业园区内文化企业名录、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文化产业园区运营成效自评报告;
6.文化产业园区自评工作台帐(自存备查);
7.其他补充材料。
五、其他
请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4月28日前将正式公文、申报汇总表及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及PDF电子材料)报送我局。
联系地址:苏州市公园路38号;
联系人:市文广旅局产业发展处孙熙;
联系电话:6982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