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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举荐制实施办法 (试行)

苏园人才办〔2022〕13
级别:工业园区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条 为构建世界一流人才生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人才发现、评价、激励机制,拓宽人才招引渠道,以人才“朋友圈”链接全球“人才圈”,探索构建以信励信的类海外环境,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才赋能产业创新集群的若干举措》(苏园工〔2022〕1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荐人包括以下类别
        (一)顶尖人才,指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上级认定的顶尖人才。
        (二)登峰人才,指园区上市科创企业创始人(首席科学家)以及经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一事一议”引进的重大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
        (三)领军人才,指区级及以上科技领军人才。

        (四)特聘人才,指园区科技领军人才评审专家库中的A类专家。

        第三条 鼓励举荐人为园区举荐人才,举荐全年开放,主要流程包括:
        (一)顶尖人才、登峰人才可向园区人才办直接递送实名落款举荐信。

        (二)领军人才、特聘人才填写《人才举荐表》(签字确认),将材料发送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指定邮箱。
        (三)由工作人员与被举荐人对接确认意向。
        (四)举荐的创新类人才需将简历信息录入“iDream”园梦人才平台(www.siphlt.com)。
        (五)重复举荐的,按举荐时间先后认定举荐人。

        第四条 建立举荐积分机制,被举荐人来自园区以外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举荐人可享受举荐积分
        (一)被举荐人通过园区有效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工程的,分别计10、6、4分,有效申报团队项目或“海外优青项目的被举荐人,分数按50%计算。
        (二)被举荐人通过园区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工程的,分别计20、12、8分,入选团队项目或“海外优青”项目的被举荐人,分数按50%计算。
        (四)被举荐人在园区创业,其所设立的企业三年内成功申请发明专利的,计1分,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计2分;三年内企业累计获得风投机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计3分;企业单年度纳税达100万元以上的,计3分,后续年度中相较上一年纳税金额翻倍的,再计3分(可多次加分)。

        (五)规则(一)、(二)不重复积分,同一被举荐人多级申报的,就高计分;每年年初统计上一年度分数,积分逐年累计。

        第五条 建立举荐荣誉机制:
        (一)金鸡湖引才之星。举荐人当年度举荐1名人才通过园区申报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的,或年度新增举荐积分达20分且排名前5的(同分同享),可提名为“金鸡湖引才之星”。提名名单经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授予“金鸡湖引才之星”荣誉称号,当年有效。
        (二)金鸡湖伯乐。举荐人累计获评3次“金鸡湖引才之星或举荐积分累计达60分的,可提名为“金鸡湖伯乐”。提名名单经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党工委会议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授予“金鸡湖伯乐”荣誉称号,终身有效。
        第六条 建立举荐奖励机制:
        (一)给予“金鸡湖伯乐”3个可直接认定为“金鸡湖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举荐名额,人才落户后可享受综合补贴以及首套住房优购资格、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保医保优惠、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等人才综合服务。
        (二)“金鸡湖伯乐”本人可惠享终身人才专属服务待遇,所在单位可惠享人才发展问题“绿色通道”,由人才服务专员定向服务,优先响应、优先协调、优先办结
        (三)给予顶尖人才3个、登峰人才2个、“金鸡湖引才之星”1个可直接认定为“金鸡湖双创人才”的举荐名额,“金鸡湖双创人才”可享受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申报绿色通道,落户后可享受首套住房优购资格、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保医保优惠、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等人才综合服务。
        (四)给予年度新增举荐积分前5名的举荐人(不含“金鸡湖引才之星”)1个可享受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申报绿色通道的举荐名额:同分情况下,按被举荐人申报入选省级、市级人才工程的数量依次比较,完全相同则同时享受。

        第七条 建立举荐惩戒机制
        (一)坚持德才兼备,强化对被举荐人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的评价导向,实行道德失范“一票否决”,积极倡导诚实守信、追求卓越。
        (二)举荐人对被举荐人的学术道德和专业水平负监督责任因被举荐人道德失范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举荐人当年举荐资格:因举荐人了解不足、把关不严等造成举荐不实的,举荐积分清零;因举荐人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终身取消举荐资格。
        (三)被举荐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品行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查实后坚决予以退出,取消相关政策扶持,追缴已奖励资金,今后不得参加各级人才项目申报。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经费列入园区人才开发资金,并按规定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园区党工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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