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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考古人才振兴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文物科发〔2024〕50号
级别:国家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文物考古人才队伍选拔培养机制,发挥战略人才力量的引领带动作用,为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可持续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十四五”期间人才发展规划》《全国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全国考古人才振兴计划项目。为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考古人才振兴计划项目是文物考古领域组织实施的人才创新团队培养工程,工程实施周期5年。项目择优遴选100支文物考古人才创新团队,并对创新团队开展考古综合研究、考古科技方法研究、文物保护技术研究等予以资助。对每个创新团队开展工作支持周期不超过5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20万元。

        第三条 全国考古人才振兴计划项目的管理,遵循党管人才,统筹实施;高端引领,重点支持;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加强合作,鼓励共享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相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具体组织开展专家管理、申报评审、项目公示、中期评估、结项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负责审核国家文物局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方案,并批复下达项目经费。

第五条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相关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高校负责审核本地区或本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人员的政治廉洁情况,并形成推荐团队建议。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创新团队是指国家文物局根据推荐团队建议汇总情况,择优遴选并通过评估验收的文物考古人才团队。

        第七条 创新团队遴选条件要求:

        (一)根据业务领域与研究方向组成团队。

        (二)团队的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应体现学科交叉属性,由多学科组成。

        (三)原则上每个团队应由项目第一负责人、项目第二负责人和不少于5名团队骨干成员组成。鼓励团队跨部门、跨区域组建,其中项目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为团队牵头单位。

        (四)吸纳不少于3名在校硕博士研究生参与项目研究(不属于团队成员)。

        第八条 成员遴选条件要求: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文物考古事业,坚持学术传承与创新,恪守学术操守和职业道德。

        (二)应为在文博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事考古与文物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具有突出的科研成果、理论技术水平和专业实践能力,在文物考古研究与出土(出水)文物保护等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国内外有重大学术影响力;近10年内主持国家级重点文物考古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2项,或近10年内主持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不少于3项。

        (四)项目第二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在文物考古研究与出土(出水)文物保护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在国内有较大学术影响力;近5年内主持省部级(含)以上文物考古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2项,或近5年内主持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不少于2项。

        (五)团队骨干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在文物考古研究与出土(出水)文物保护等方面有一定学术影响力;近5年内主持省部级(含)以上文物考古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或近5年内参与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不少于1项。

        (六)团队成员只允许申报参加1个创新团队,避免交叉申报。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全国考古人才振兴计划项目以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为目标,聚焦文物考古领域重大基础研究、科技方法和关键技术的应用研究,加强考古成果的整理、阐释,探索未知、揭示本源。项目支持的重点业务领域(项目申报指南另行发布)包括:

        (一)考古综合研究:人类起源、农业起源、文明起源等重大基础课题研究,古代物质文化与社会发展研究,古代精神和思想文化研究,古代中国与世界的交流互动研究等。

        (二)考古科技方法研究:考古年代学、人群演化、环境与生业、资源与技术等科技方法研究与应用示范。

        (三)文物保护技术研究:考古现场文物应急处置、保存保护、信息提取等共性关键技术攻关,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的保护修复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等。

        第十条 项目第一负责人负责团队组建、选题设置与任务分工。团队成员所在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进行审核及内部公示。组建团队应按要求规范填写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团队成员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计划、申请资助额度等,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第十一条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团队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推荐团队,汇总报送国家文物局。相关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高校可直接报送国家文物局。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上述各单位每年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审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政职务、丰富工作经验和较高专业水平,能够客观公正、切实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通过审阅材料、通讯评审、现场答辩、远程视频等方式,对申报团队的专业能力、梯队结构、发展潜力和研究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资助对象、项目内容、实施计划、资助额度等进行重点审核,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的建议。国家文物局对当年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向社会公示后,确定年度资助创新团队,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四条 对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急需紧缺人才创新团队,以及跨部门、跨区域组建的团队,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评审标准,优先予以支持。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文物局组织领域、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结项验收。中期评估环节重点考核项目整体进展,结项验收环节重点考核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代表性成果的国内外学术影响力或行业引领力。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任务书约定,依法、合规、有序地组织项目实施。支持周期内,因身体、出国或其他原因创新团队成员须调整的,经原申报渠道单位审核后,创新团队应及时向国家文物局备案。项目任务因特殊情况须延期的,应由创新团队牵头单位于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书面申请,经原申报渠道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原则上只能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支持周期内,鼓励将创新团队成员按照所在地区、所在部门对国家高层次人才的管理要求,在事业平台、人事制度、经费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提供相关配套支持举措。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入选创新团队的人员不得向东部地区或中部地区流动,新疆和西藏入选创新团队的人员不得向其他地区流动。

        团队成员所在单位应互为提供资料数据和工作成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团队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应标注“全国考古人才振兴计划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八条 通过结项验收的创新团队,将第一负责人确认为“考古领军人才”,第二负责人确认为“考古青年英才”,团队骨干成员确认为“考古科研骨干”。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文物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编制全国考古人才振兴计划项目资金预算并设定绩效目标,按程序报送财政部审核。项目资金预算需在执行中进行调剂的,国家文物局应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报批,涉及绩效目标变化的,应随预算调剂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财政部根据全国考古人才振兴计划实际需要、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国家文物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按照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与创新团队签订项目任务书后,拨付创新团队首笔资助经费(不超过总额8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资助经费。中期评估未通过的团队,1年后再次评估,仍未通过的停止资助。结项验收后,存在经费结余的,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财政有关规定退回。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内容包括:

        (一)资助经费。包括:

        1.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劳务费:包括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硕博士研究生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等。

        3.分析测试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包括开展所需检验化验、加工及测试分析、耗材,以及野外考察汽车燃料、实验室动力维持消耗、仪器设备和科学装置运行、保证文物安全和脆弱质文物现场处理等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资助经费在上述范围内,可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

        (二)工作经费。指国家文物局组织评审、开展培训、结项验收等工作经费,最高列支比例不得超过当年项目资金预算的10%。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中华文明探源与文物保护利用项目,文物普查项目。

        (二)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与资助项目、创新团队无关的人员支出;

        (三)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等基本建设支出;

        (五)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经费、向不符合条件的团队分配经费、擅自超出范围或标准分配经费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创新团队成员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学术作假或剽窃等行为,以及违反财务、诚信等不端行为,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清退,5年内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得立项支持的,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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