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政策详情

相城区促进数字金融创新机构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相政规字〔2024〕2号
级别:相城区状态: 有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促进相城区数字金融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金融创新能力,规范数字金融创新机构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苏州市促进数字金融实验室发展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数字金融创新机构分类

        数字金融创新机构(以下简称创新机构)按照申请机构的依托单位类别分为A、B、C三类。A类创新机构指依托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关联单位建设的创新平台、载体;B类创新机构指依托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或持牌金融机构建设的创新平台、载体;C类创新机构指依托数字金融生态圈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领域研究机构等建设的创新平台、载体。

        创新机构应紧跟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趋势,谋求发展机遇,积极对上争取总行、总部资源落地。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技术优势,开展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攻关,解决基础性、关键性、前沿性、战略性的技术问题,加快推进数字金融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创新技术和产品。

        第二条 创新机构认定标准

        (一)创新机构须获得依托单位总部、总行同意设立的相关文件。创新机构可采取独立申请或联合申请的方式。多个单位联合申请时,须提供“联合申请数字金融创新机构协议”。联合申请应当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其余单位为参与单位。

        (二)创新机构应在苏州市相城区拥有相对独立集中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备开展创新研究活动的条件;与依托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有充足的运营经费;其建设和运行管理应由依托单位负责。

        (三)创新机构有固定工作团队,机构负责人为依托单位专职人员,应具备丰富从业经验,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拥有一支业务能力强、精干高效、团结协作、层次及年龄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创新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核心管理人员本科毕业于国内“双一流”高校或世界前100名高校,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相关工作年限不低于3年。依托单位总行、总部定期派驻专家指导工作,每年派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创新机构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国家、省、市、区各级人才评定。

        (四)创新机构定位和目标清晰,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围绕金融制造业与金融服务业两大方面,聚焦金融信息基础设施、金融信息服务、金融密码(安全)及数字支付等领域进行技术研究,着重解决数字金融行业共性技术和未来发展问题,形成业务特色和创新优势;积极推进金融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在首创场景、标准制定、产品研发、创新技术等方面深入探索,提升数字金融发展能力和水平。

        (五)创新机构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组织管理架构;机构项目组织、人才引进培养等运行机制;建设阶段总投入不低于50万元,并保障机构研发经费每年稳定投入;定期组织开展机构学术交流会议、筹办数字金融相关活动,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配合属地开展产业研究,每年至少完成一项研究课题、落地一项研究成果,联合属地举办一场热点研讨、圆桌会议、论坛交流等形式的活动;积极推进项目对接工作,完善相城区数字金融业态。

        第三条 评审机制

        (一)创新机构实行认定制,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请,由所属镇(街道、区)审核推荐,相城区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名单。专家评审小组根据拟认定名单,组织开展实地考察,重点对申报材料所涉及数据的真实及准确度、证明材料的完整性、提供的创新创业环境、可持续发展情况等方面进行核查。专家评审小组定期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会,根据拟认定名单的考察核查情况,评选出最终认定名单。

        (二)专家评审小组由数字金融行业专家、相城区金融管理部门和科技局相关负责人、所属镇(街道、区)相关负责人、权威创新机构等代表组成。

        (三)经认定的创新机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奖励。

        第四条 奖励措施

        (一)开办奖励。对A、B类创新机构,在开展实体化经营后,经认定后给予100万元开办费奖励;对C类数字金融创新机构,在开展实体化经营后,经认定后给予30万元开办费奖励。

        (二)项目合作补贴。鼓励创新机构围绕数字金融开展高层级、多样化合作,经认定的项目完成立项后可申请补贴。

        A类创新机构:项目建设补贴,吸引外部资金投入超过40%的项目,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情况,给予外部资金投入1:1配套补贴,单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预算明细清单和外部资金到位情况,可申请先行拨付。研发经费补助,根据创新机构发展状况和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最高20%的研发经费补助,每年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B类创新机构:根据其发展状况和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最高15%的研发经费补助,每年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C类创新机构:根据其发展状况和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最高10%的研发经费补助,每年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服务使用补贴。鼓励创新机构采购、使用经认定的区内基础设施、公共平台等服务和产品,给予采购使用单位实际支付费用最高5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250万元。

        (四)奖补来源。本细则涉及奖励、补贴资金现行区镇财政分担比例执行。

        (五)拨付方式。奖补资金拨付给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用于实验室建设、科研、项目和人才团队建设等方面。

        (六)本细则中所参照的上级政策或其他区内专项扶持政策,如有更新以最新政策为准,如有重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五条 退出机制

        创新机构管理遵循动态调整、定期评估、持续支持的原则。相城区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属地阶段性开展评估工作,对项目建设和研发投入不达标的项目、评估结果达不到认定要求的创新机构,暂缓补贴发放。对具有违反科研伦理、科技安全或到期拒不参加评估等情形的,取消其资格,其申报单位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创新机构组建。

        第六条 组织管理

        相城区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区科技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创新机构建设工作,各所属镇(街道、区)负责对主管范围辖内创新机构进行认定推荐和日常对接服务。

        第七条 附则

        创新机构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责令返还已获得的奖励或补贴。

        本细则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4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