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环境管理服务助力新质生产力培育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化环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
1.加强规划环评引领作用。全面推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重点对 18 个大类、37 个小类的行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将项目审批时限缩短到 1 日。
2.创新开展“两证联办”。在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对固定污染源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两套手续集成融合,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管理新模式。
3.实施同类项目打捆审批。在产业园区内同一建设单位多个同类建设项目、不同小微企业位于同一产业园区的多个同类建设项目、位于同一产业园区的多个同类基础设施项目可实施打捆审批,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审批。
4.做优做宽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建立省重大项目、市重点项目、重点外资项目、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乡建设工程项目等台账,对重大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加快重大项目环评审批速度。
5.优化排污许可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分级分类管理,除钢铁、火电、化工、造纸、酿造、冶炼、电镀、水泥(熟料)等行业的十八个类别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生态环境局核发外,其余行业排污许可证均由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实现企业排污许可就近办理。
二、支持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6.科学指导项目合理布局。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广使用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科学指导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为产业布局、项目选址、环境准入等提供决策支撑,服务建设项目实施。
7.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新兴产业壮大,指导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落地建设。支持未来产业培育,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全过程的帮扶指导和环境要素保障。支持民营经济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推动集中喷涂、危废集中收集贮存、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绿岛”项目建设,降低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治污成本。
8.支持化工园区建设“无废园区”。根据园区申请,可对照《江苏省“无废园区”(化工园区)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给予利用设施共建共享,区域运输豁免管理、点对点定向利用等政策。全市已构建小量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小微企业等相关单位可以便捷转移危险废物。
三、强化排污总量指标保障服务
9.推进落实总量奖励制度。按要素(大气、水)拿出市储备库储备余量的 15%,在每年 7 月底、次年 1 月底分别奖励上半年、年度环境质量达到考核要求,且环境质量排名前三或改善幅度前三的区县。对于为全市年度减排考核作出较大贡献的地区,视情给予一定奖励。
10.强化市级总量要素保障。对纳入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在上年度环境质量达到考核目标、完成约束性总量减排任务且由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指标来源的前提下,由市级给予 30%-60%不等的总量指标保障。
11.落实总量豁免平衡管理。对于单项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一定数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小于 0.1 吨,氨氮、总氮、总磷小于 0.01吨)的建设项目,由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排污总量指标来源,集中供给,无需企业提交申请。
12.支持探索不同区域间总量置换。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县(市、区)之间探索实施排污总量指标区域置换,进一步强化区域合作,服务新发展格局。
四、优化环境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
13.优化环保自查自纠服务。开展苏州市企业环保自查自纠服务平台提质扩容专项工作,指导企业通过“苏商通”APP 或“苏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使用自查自纠平台,将企业易发频发的环境问题纳入自查自纠平台管理,减少企业环境违法风险;对平台获得金银铜牌企业给予七项激励措施鼓励;定期向企业投送法规政策、典型案例等普法内容,引导企业自觉守法。
14.推进“综合查一次”改革。统筹执法检查事项,严格控制执法计划频次和规模,进一步减轻企业迎检负担;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扩大正面清单企业数量,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落实执法工单制管理,实现任务派发、办理、执法和处罚的全过程记录、全流程监管、标准化归档;推进非现场执法监管,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及应用,提升执法精准度;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
15.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环规﹝2023﹞5 号)和苏州市生态环境系统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符合“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正确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违法案件的当事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6.开展普法释法。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集中宣讲、专题培训、以案说法、典型案例等形式进行普法释法,引导企业了解环保法律知识,提升守法意识,降低违法风险。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警示与教育功能,通过剖析、发布典型案例,引导企业自觉守法。
17.提升企业环保信用获得感。落实环保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严格执行“三书送达”机制,强化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帮助失信企业实现失信周期最短化。持续推进专用信用报告的实施,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信用苏州”平台开具“苏州市专用信息报告”查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
18.深化落实重污染天气豁免管理。在做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基础上,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评估审核,对符合我市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的其他环保绩效先进的企业实施豁免。
五、强化绿色金融等保障服务
19.对符合条件的生态环保项目给予“环保贷”“环保担”“环基贷”等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环保贷”单户项目贷款最高额度为 3000 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五年期
LPR+40 个基点,贷款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中,环保信用评价为绿色、蓝色企业的贷款利率在政策基础上优惠 10 个基点。经省生态环境厅认定的环保产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最高额度为 1000 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一年期 LPR+50 个基点,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对符合条件、单笔融资在 3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含)的“环保担”生态环保项目,平均利率不超过 LPR+20 个基点;符合条件、单笔融资在 5000 万元至 10000 万元(含)的,平均利率不超过 LPR 基点;符合条件、单笔融资在 10000 万元至 30000 万元(含)的,平均利率不超过 LPR-30 个基点。其中,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的担保费率不超过 0.6%;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的担保费率为 0。
对符合条件、纳入“环基贷”储备库的省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项目贷,按照上一付息周期实际产生利息贷款额度的 1%进行贴息,单个项目年度贴息不超过 50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 1000 万元。
20.鼓励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模式(EOD)试点项目申报。择优向省生态环境厅推荐以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为申报主体的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模式(EOD)试点项目,争取国家金融机构政策和资金支持。对中期评估为省级试点优秀 EOD 示范项目,协助争取省级财政分档奖励资金。
21.加强环评中介机构管理。依托“苏州市网上中介超市” 做好环评中介单位信用监管,指导企业选择守信优质环评单位,有效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企业减成本、提质量等需求。
22.进一步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推进“企业环保接待日”“绿桥”等活动,定期举办市场主体座谈会,畅通直达企业、直达基层沟通渠道,为企业、园区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做到企业“有求必应”。
23.建立落实常态化机制。市县(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成立 1+10 服务队,建立完善立体化、深层次的服务体系,对各级重大项目、民生实事项目建档立卡,多维度、全方位实施保障;建立跟踪调度机制,切实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有效提升政策执行质效,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省生态环境厅有实施细则的条款按相应细则执行。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要积极主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市局将每季度进行调度和督促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情况;每年年底对上述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对有需要延续实施的政策,进行完善和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