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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苏园管规字〔2024〕3号
级别:工业园区状态: 有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减免,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重要精神,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金融机构依托自身优势,解决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不同产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痛点,激励金融机构创新更多的融资产品与服务;盘活现有特色化政策性金融产品,实现融资服务增量扩面;进一步发挥园区风险补偿资金的政策性和引导性作用,并保障园区风险补偿资金安全、高效、规范运营,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由园区财政资金、上级扶持资金出资组成,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主要用途是通过风险分担或损失补偿的方式,对金融机构在园区企业债权融资方面给予风险补偿。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是指在园区注册、实际经营和缴纳税收的,符合园区各政府部门支持方向的中小微企业。依托园区“623”产业体系布局,重点支持包括生物医药和大健康、纳米技术和新材料、人工智能和数字经济、新能源和绿色经济四大新兴产业在内的特色产业创新集群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机构是指在园区注册,为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以及信誉良好、运行水平较高且具备行业资质的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金融类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金融创新产品,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创新需求开发的各类政策性金融产品。园区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为解决园区企业融资需求开发的特色化、差异化自营产品。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金融机构、金融创新产品均需在园区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园易融”注册或上架,并有完整业务记录。

        第七条 企业融资用途需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三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八条 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常态化管理机制,由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牵头,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理事会,负责审议风险补偿资金总体出资、预算安排及使用、绩效评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触发熔断机制等重大事项。

理事会成员包括: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财政审计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以及涉及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理事会办公室设在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理事会各成员具体职责如下:

        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负责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牵头对资金池进行管理和监督,统筹并指导资金使用。

        财政审计局:负责审核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审计、监督、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业务职能部门:可根据资金池支持方向提出金融产品创新需求、支持企业范围及标准。

        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接受理事会委托,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日常管理和运营。定期报送风险补偿资金运行情况及建议,并配合做好各项审计、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若遇紧急事项,可临时召集风险补偿资金理事会或采用会签方式审议。日常决策事项由理事会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审议。

        第四章  资金用途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对金融机构为园区企业开展信贷等金融服务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用途:

        (一)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挥自身特色并结合园区实际需求开发金融创新产品,园区风险补偿资金对金融机构发放的金融创新产品贷款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敞口,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0%,金融机构承担风险敞口比例不低于贷款本金的20%。首笔贷款,风险补偿比例可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10%,最高不超过该笔贷款本金损失的40%。产品放贷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最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BP。

        (二)鼓励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参与园区金融创新产品业务开展及风险分担,对机构因园区金融创新产品提供相应业务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最高20%的损失补偿。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规则:

        (一)单户企业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单户企业风险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二)贷款类损失,单户金融机构年度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上年度末风险补偿覆盖产品贷款本金余额的10%(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按照当年度贷款本金余额的10%计算),以上两种情形就低不重复;保险、担保类损失,单户金融机构年度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采用后置补偿,待金融机构追偿流程终结后,根据最终确认的实际损失金额按比例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建立园区风险补偿资金熔断机制。金融创新产品运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则触发熔断:

        (一)当单户合作金融机构参与的金融创新产品整体逾期率超过15%时,暂停该合作金融机构项下的所有金融创新产品业务。

        (二)当单个金融创新产品整体逾期率超过15%时,暂停所有合作金融机构项下的该金融创新产品业务。

        (三)当风险补偿资金池余额低于30%时,暂停风险补偿资金池项下所有金融创新产品业务。

        当触发熔断情况发生时,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及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并组织金融机构自查并提出改进方案,经理事会会商同意后再行恢复。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追偿及返还:

        (一)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监管,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

        (二)合作金融机构对于已获得园区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后又收回不良贷款的,应及时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报备,并将追回款项按风险补偿比例缴回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十五条 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每年分批次受理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分担补偿事项,每年集中一次受理金融机构业务损失补偿事项,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上报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行情况,由理事会办公室根据风险控制情况,提出风险补偿资金追加方案,上报理事会会商同意后,由园区财政审计局按程序办理追加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纳入园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和企业,确有需要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适当放宽本办法部分条款,给予阶段性支持。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26日,由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原《苏州工业园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20〕7号)已失效。已出台并运行的风险补偿资金项下政策性金融产品继续执行,待相关协议到期后全部事项均纳入新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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