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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昆政办发〔2024〕38号
级别:昆山市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生态空间,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对雨水的蓄渗和涵养能力,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的房建、市政、水利、绿化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移交、运行维护及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建设原则】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全域谋划、系统施策、因地制宜、有序实施的原则。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应当遵循科学规律,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建设项目海绵化设施应当因地制宜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五条 【政府职能】市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是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辖区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市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海绵城市相关政策,统筹协调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事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拟订海绵城市建设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等,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开展项目海绵验收与绩效评估,对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进行考核。

        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成立区镇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区镇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辖区海绵城市相关事宜。区镇工作专班负责拟订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计划及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第七条 【部门职责】资源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在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策划生成、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并制定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行业标准。

        发改部门协助研究项目投融资渠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区镇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财政政策;按照规定统筹保障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等有关资金需求。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总体规划】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结合专项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发展策略与自然生态空间管控等内容,落实海绵城市理念。

        第九条 【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编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时,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资源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城管等部门编制或者修编各级道路、绿地系统、水系、排水防涝、绿色建筑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各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充分协同,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条 【详细规划】编制或者修编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充分衔接各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土地划拨与出让】土地划拨或出让阶段,资源规划部门应在选址及设计要求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其他建设项目】交通类项目应在方案制定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纳入交通市政项目规划红线图。水务类项目方案制定中要落实水务专项规划相关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在水规划许可、涉水方案、水土保持等审批中符合防洪除涝、城市排水防涝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 【海绵设计方案审查】海绵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设计方案、模型模拟评估和指标核算情况表,建设单位和海绵主管部门联合委托专业机构审查,并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海绵设计核查结论。

        第三章  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设计要求】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思路、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具体技术措施、投资估算和后期运行维护费用估算等;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列明海绵城市建设分项工程建设具体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市财政局应根据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评审。

        履行核准手续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建设内容、技术措施和投资额等;履行备案手续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等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核发图审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建设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化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变更图纸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第十七条 【建设管控】建设单位对项目的海绵化设施负首要责任,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项目海绵化设施建设的具体内容、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方予以落实。

        海绵化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建设单位应全过程监督施工过程,对包含排水设施建设内容的各类市政、交通、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联合行业主管单位同步开展排水管网的测绘与检测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工作,鼓励建设单位开展海绵化设施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管控】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在项目海绵化设施建设中应当使用经检验、测试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并在建设项目竣工时提交海绵化设施建设竣工资料。

        第十九条 【质量监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对建设项目海绵化设施施工的监理职责。对海绵化设施中的隐蔽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切实保障旁站、平行检验、巡视频率等监理力度,确保项目按图施工。

        质监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海绵化设施原材料的取样检测,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材料必须进行退场处理。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有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海绵化设施开展验收。海绵化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的竣工图纸及材料检测报告,以及相关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等。

        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档案报送】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竣工档案,并随主体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化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给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作为运行维护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 【责任主体】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水务设施等项目中的海绵化设施,其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为相应项目的管理单位。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化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公共建筑的海绵化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厂区等的海绵化设施由产权人或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对于没有明确运行维护责任主体的海绵化设施,按照“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主体。

        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行维护(以下统称运行维护单位)。

        第二十四条 【运维原则】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与标准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海绵化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化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原标准予以恢复。

        第二十五条 【应急处置】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编制海绵化设施应急处置预案。遇到紧急情况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信息管理】运行维护单位按照要求定期对海绵化设施进行评估,鼓励利用数字化、智慧化手段加强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化设施。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化设施的,应当向各级海绵主管部门报备,并向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及时对原海绵化设施予以恢复并承担设施恢复费用。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责任】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监测评估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技术保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在行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职能过程中,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采购第三方机构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宣传培训】市级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活动,普及海绵城市相关知识,提升全社会对海绵城市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市级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我市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绩效考核】市级主管部门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责任评价考核,严格落实考核制度,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市级主管部门对相关部门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区镇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评估评价标准和相关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评估,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海绵城市建设中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反馈情况,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镇工作专班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