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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苏住建建〔2024〕28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环境,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3日

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环境,同时及时把握行业动态,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价函〔202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等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且在咨询企业注册的,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对全市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信用评价工作委托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组织实施。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注重对辖区内造价咨询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确保评价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公布一次,主要依据参评企业在“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监管平台”及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以下称“监管平台”及“监测系统”)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一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能力、拓展业务能力、综合质量检查、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五个部分进行评价。

        1.基本能力:包括企业信息、专业人员配备、企业在册造价师综合评价。

        2.拓展业务能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评价期内拓展并完成各类创新项目、大型特殊建筑造价咨询业务的能力。

        3.综合质量检查:依据市造价处组织开展的全市“双随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工作结果。

        4.良好行为:主要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业活动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及受到的表彰、奖励、表扬等行为。

        良好行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评价系统自主申报,并提交书面(原件)材料至市造价处审核确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受到的表彰不在评价期内或未主动及时申报的,不予采集。

        5.不良行为:指违反有关工程计价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及动态监管中的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不良行为扣分不设下限,其认定依据主要为: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经造价行业管理部门查证作出通报或处理决定的文书,现场检查表单、取证认定结果等。

        第八条 信用评价信息采集、公开的时效:

        1.拓展业务能力以评价期出具成果为准,需提供委托合同、成果报告等相应的资料。

        2.综合质量检查得分以全市“双随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结果为准,按年度予以采集更新。

        3.经核实为良好行为加分信息的表彰、奖励、表扬情况,按表彰、奖励、表扬文件签发时间,当年度有效。

        4.不良行为信息原则上在“监管平台”中保存期限为一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保存期限届满后,“监管平台”对有关信息自动更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变更或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信息记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全面、准确、公开、公正,并接受企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在评价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行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对蓄意虚报本企业信用信息的,一旦发现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不良行为扣分处理。

        第十一条 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上公示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造价处提出,市造价处在收到书面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回复,相关信息录入部门须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第四章 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根据量化的评价标准打分,各项具体内容及分值分布见附表一《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附表二《苏州市在册造价师综合评价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原则上A级、B级、C级、D级企业数量按得分排名分别占全市参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总数的20%、60%、15%及5%。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分立时,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应重新参加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6月10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办法》 (苏住建建〔2020〕1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及工作要求,结合市场反馈,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造价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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