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政策详情

关于印发《东吴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2022~2025年)》的通知

吴政规字﹝2022﹞2号
级别:吴中区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吴中本级
支持方式:奖励,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场)政府(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公司:

        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东吴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6日



东吴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2022~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持续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教战略,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办发〔2021〕34号),结合吴中实际,制定东吴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2022~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吴教育人才计划主要根据吴中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大力引进、扶持一批师德高尚、爱岗敬业,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具有较高实践能力、管理能力、创新水平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教育人才,为吴中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教育人才保障。

        第二条 东吴教育人才计划由吴中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组织实施,牵头负责东吴教育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学校(单位)负责对本校(单位)教育高层次人才进行审核推荐、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东吴教育人才计划分为特聘人才引进、分层培养两大类,力争在2022—2025年间引进40名教育特聘人才,分层次培养4名教育名家、8名教育领军人才、80名教育青年拔尖人才、8个突出贡献团队(个人)。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实施教育人才引进计划,主要根据我区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坚持突出重点、以用为本,着力引进一批具有较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或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教育特聘人才。重点引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教学和科研能力较强,富有创新精神的中青年人才。

        特聘人才分A、B、C、D四个层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需符合以下认定标准或参评条件之一。

        (一)A类特聘人才采取直接认定制,认定标准如下:

        1.国家教学名师;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3.教育部最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4.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

        5.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6.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二)B类特聘人才采取直接认定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认定标准与参评条件如下:

        1.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3.省级教育系统最高层次培养对象;

        4.省级名师工作室领衔者(需评审);

        5.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一等奖核心成员)(需评审);

        6.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需评审);

        7.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三)C类特聘人才采取评审制,参评条件如下:

        1.省特级教师;

        2.具有正高职称且急需引进的紧缺学科人才;

        3.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二等奖核心成员);

        4.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核心成员、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

        5.45周岁及以下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三层次培养对象;

        6.45周岁及以下的省教学名师、省职业教育领军人才,地市级名教师、名校长;

        7.40周岁及以下的地市级学科带头人或教学基本功大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8.35周岁及以下的县区级学科带头人或教学基本功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9.35周岁及以下或具有高级职称,且急需引进的紧缺学科博士;

        10.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学科奥赛教练、职业技能大赛教练、业绩突出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等;

        11.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四)D类特聘人才采取评审制,参评条件如下:

        1.40周岁及以下的省教学成果二等奖核心成员、地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二等奖核心成员);

        2.40周岁及以下的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核心成员、地市级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

        3.40周岁及以下的教学基本功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4.35周岁及以下的教学基本功大赛市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5.35周岁及以下的博士,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博士;

        6.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第五条 实施教育人才分层培养计划,分为教育名家、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突出贡献团队(个人)四个层次。引进的教育特聘人才全职到岗满2年后,可申报相应层次的培养计划。各层次申报对象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教育名家

        教育名家分学科类和管理类两类,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或担任校长(书记)满10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拥有崇高教育理想和抱负,具有深厚教育教学功底(管理)和卓越的教科研能力,取得十分显著的业绩,形成特色鲜明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理论,在区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申报对象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被认定为省特级教师、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东吴教育领军人才及以上。

        2.教学工作量饱满,教育教学或办学业绩突出,得到学生、教师、家长、社会高度认同,满意度在90%及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其中至少有1次优秀。

        3.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引领和指导团队方面做出显著贡献,或主动参与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建设且实绩突出。

        4.获得江苏省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或主持1项省级规划、教研、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并结题。有反映其教育教学思想的改革实验项目,并出版学术(管理)专著,学术价值和推广价值得到认可,或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

        申报管理类人才,须为正职校长(书记),在符合以上1至3条件的基础上,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培养青年教师、加强科学管理、引进人才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被同类学校推崇,具有一定美誉度。

        2.任校长(书记)前,被认定为所任教学科的优秀骨干教师,并为同行公认。

        3.担任校长(书记)后,仍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数的1/3,或每学年听课在40节及以上。

        (二)领军人才

        申报对象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较深厚的教育教学功底或较强教科研能力,取得良好业绩,形成一定教学特色和教学风格,在学科教学、课题研究、青年教师培养或教育教学管理中发挥一定示范作用。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高级教师职称,同时被认定为吴中区知名教师(校长)、东吴教育青年拔尖人才及以上。

        2.教学工作量饱满,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得到学生、家长、社会高度认同,满意度在90%及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其中至少有1次优秀。

        3.发挥学科示范作用,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做出显著贡献,或主动参与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建设,实绩突出。近5年,开设至少5次县区级及以上公开课或讲座(其中不少于2节苏州市级公开课)。

        4.学术水平高,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省级规划、教研、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并结题。近5年,在省级及以上刊物独立发表反映自己教育教学思想或教学(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的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人员5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三)青年拔尖人才

        申报对象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扎实教育教学功底,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学科水平,为学科发展和学校(单位)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具体条件如下:

        1.被认定为吴中区学科带头人及以上。

        2.教学工作量饱满,教育教学业绩较好,具有5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得到学生、同事的认同,满意度在90%及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其中至少有1次优秀或获得区级及以上表彰荣誉。

        3.教学功底扎实,在基本功、优质课等教学评比中获得区级一等奖及以上奖次。近5年,开设至少3节区级及以上公开课并获得好评;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承担至少5次区级及以上公开课、专题讲座并获得好评(其中至少1节大市级公开课)。

        4.教科研能力强,近5年,在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刊物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人员5篇及以上)。

        (四)东吴教育突出贡献团队(个人)

        申报对象须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坚定,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关爱学生,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成绩突出、成效显著,对本区域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产生重大影响,学生、教师、家长、社会满意度高。

        东吴教育突出贡献团队(个人)的评选坚持质量导向和注重实绩的原则,申报当年度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具有突出的教改成果,围绕教育教学改革开展的科学研究成果获国家级表彰奖励,在区域范围推广并产生良好效果。

        2.具有突出的教育教学实绩,在高考、中考中任教学科或所带班级、所在学校成绩突出、影响重大,或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3.具有突出的办学成效,所带学校办学定位准确、理念先进、管理科学、特色鲜明,在学校管理、内涵建设、教育改革、教学质量、人才培养、教师发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办学经验得到社会充分肯定。

        第三章 引进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特聘人才引进程序:

        1.发布引才公告。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向区教育局报送人才引进需求计划。区教育局审核用人单位需求,面向社会发布人才引进公告。

        2.初审和考察。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和综合考察,择优推荐建议人选参加区级专业考核。

        3.复审和考核。区教育局组织专家对建议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和专业考核。经考核拟引进人才,报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公示。

        4.引进和聘用。公示无异议的拟引进人才,由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教育局按有关政策办理录用、调动等手续。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引进人才服务期不低于5年。

        5.评审和认定。区教育局每年集中组织东吴教育特聘人才申报、评审,择优认定扶持。认定结果经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特聘人才仅认定一次,以认定时的类别为最终标准。

        第七条 分层培养人才评审程序:

        区教育局每年发布东吴教育分层培养人才计划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集中组织申报、评审,择优认定扶持。教育名家、领军人才每两年申报一次,青年拔尖人才、东吴教育突出贡献团队(个人)每年申报一次。分层培养人才可滚动申报更高层次。

        申报人及学校(单位)向区教育局申报。区教育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报事项进行评审,组织面试答辩。区教育局根据单位意见、专家评审、面试答辩等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A类、B类、C类、D类特聘人才,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购房补贴。特聘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1.5倍。配偶、子女随迁居住需落户吴中的,由用人单位协助办理,未成年子女入学可享受吴中居民待遇。

        第九条 引进特聘人才所需编制,在区级事业总编制内统筹解决。经主管部门、人社、财政批准和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可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为特聘人才设立特聘岗位,并可根据相关佐证材料建立特聘人才档案,由用人单位、区教育局直接考核录用。特聘人才可采用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经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协议薪酬工资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条 对列入教育名家、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东吴教育突出贡献团队(个人)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人才工作室,教育名家可直接认定领衔区级A类名师工作室;领军人才可直接认定领衔区级B类名师工作室;优先从青年拔尖人才中遴选领衔区级名师工作室。

        第十二条 助力人才持续发展,青年拔尖人才纳入市级名师、教育人才后备培养计划。对苏教名家培养对象、重大奖项获得者、奥赛教练、技能大赛指导(参赛)教师等人才,优先认定分层培养人才。鼓励人才积极参与校本研修支持计划、支持乡村学校建设、引领教师专业发展等工作,为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搭建平台。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特聘人才购房补贴,自认定后五年内完成购房手续(以取得吴中区范围内不动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为凭证)的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拨付,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同一对象入选市、区两级教育特聘人才,购房补贴在享受区级财政补贴标准的同时,叠加享受市级财政下拨补贴。

        第十四条 分层培养人才奖励,自认定后下一年度一次性拨付。同一对象入选本细则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或者已享受其他区级人才资助计划的,一次性奖励按照区本级内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特聘人才购房补贴、分层培养人才奖励资金,由区人才开发资金承担。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认定的各类教育人才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人才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申报人才中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下一年度分层培养人才推荐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服务期或培养周期内,人才离职或符合其他限制性条件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停止拨付并全额退还已兑现的相关奖励和资助。人才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

        (三)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行为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五)有师德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当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吴中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吴中区教育局承担具体的解释工作,自2022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东吴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2019—2021)》(吴政办〔2019〕89号)自行废止。

延伸阅读
根据标签自动聚合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