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专精特新贷”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带动全省中小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在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设立“专精特新贷”专项贷款产品,现将《江苏省“专精特新贷”工作实施方案》及《“专精特新贷”业务风险补偿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苏省“专精特新贷”工作实施方案.doc
2.“专精特新贷”业务风险补偿操作规程.doc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11日
附件1:江苏省“专精特新贷”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带动全省中小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简称“省风险补偿基金”)增信作用,聚焦“1650”现代化产业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信贷投入,提升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能力,形成一批掌握独门绝技的“单打冠军”和“配套专家”,为制造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提升金融机构信贷服务能力,促进金融机构打造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产品,进一步减费让利降低融资成本,有效缓解我省专精特新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攻关和成果产业化。
二、主要任务
(一)开发“专精特新贷”产品。
1.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在省风险补偿基金下设立“专精特新贷”子产品,为我省专精特新企业库(简称“企业库”,入库企业包括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信贷支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的“1650”筑峰强链企业予以重点支持。“专精特新贷”通过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简称“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
(1)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单户贷款额度最高2000万元(含),贷款期限最长一年(含),贷款利率不超过一年期LPR+50基点。
(2)项目贷款(用于企业设备购置与更新、技术改造、科技开发、知识产权研发、产品研制等):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单户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含),贷款期限最长五年(含),贷款利率不超过五年期LPR+50基点。
同一企业不可同时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
2.省财政厅根据省风险补偿基金规模、不良贷款情况等,每年确定“专精特新贷”年度投放的贷款额度上限。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利率标准适时调整。鼓励合作银行支持“首贷”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贷款记录),开展“投贷联动”。
3.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流动资金贷款,以信用方式投放,企业无需提供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对于单户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及所有项目贷款,可追加抵质押、担保、第三方保证措施。
4.合作银行不得另外收取保证金、融资手续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精特新贷”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二)建立企业库。
1.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库,企业库由省工信厅统一管理,实行全省统一标准,省与市、县共同建设。省工信厅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单位建立企业库并实现与服务平台对接。
2.企业库入库条件、申报材料、入库程序等按照省工信厅制定的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相关管理细则规定执行。
3.省工信厅对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入库企业定期信息更新机制。
(三)建立贷款风险共担机制。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建立“专精特新贷”风险共担机制。
统一以合作银行申请“专精特新贷”风险补偿时的单户贷款余额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其中:对于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省风险补偿基金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2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对于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分段进行分担,其中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前述机制分担损失风险,超出1000万元额度部分由省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5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
一笔贷款不得同时享受省及市(县)两项及以上专项贷款财政支持政策,已享受过市(县)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不得再申请“专精特新贷”政策支持。对于不符合本方案设定条件下的贷款,出现不良的,省风险补偿基金不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计算依据以服务平台中统计的“专精特新贷”数据为准。
(四)明确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及日常管理。
1.省风险补偿基金对“专精特新贷”提供风险补偿,并根据贷款规模和风险补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省财政厅委托专业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简称“省基金管理人”),对省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日常管理。
三、重点工作
(一)优选合作银行。
1.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优选“专精特新贷”合作银行。对于同意遵守省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本方案有关要求,有“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服务基础及业绩、有特殊优惠信贷政策的金融机构可申请开展“专精特新贷”业务。
2.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应由总部或省级分支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同一家银行在省内有多个一级分支机构的,经省内其他一级分支机构委托,明确一个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申请。农村商业银行统一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牵头申请。
3.省财政厅会同工信厅按规定履行评审程序,择优确定合作银行。
4.省财政厅会同工信厅与合作银行签订“专精特新贷”合作协议,合作期3年。合作银行应按照协议要求开展“专精特新贷”工作。
(二)明确“专精特新贷”申请、备案流程。
1.专精特新企业库内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须通过服务平台申请“专精特新贷”。企业可以向同一家合作银行分批次申请“专精特新贷”并提款,但任一笔“专精特新贷”的申请和发放均须符合本方案相关条件,且任一时点单户“专精特新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方案规定的单户贷款额度上限。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请多笔“专精特新贷”,不得跨产品、跨银行申请省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政银合作产品。
2.合作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鼓励合作银行探索建立简便高效、科学合理的专精特新授信评估模型,为客户精准提供授信服务。
3.合作银行分别在“专精特新贷”贷款发放、贷款归还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服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完成“专精特新贷”发放和结清备案工作。逾期未登记贷款发放信息,且无不可抗力等充分理由的,原则上不予补登记。合作银行要积极与服务平台开展系统直连,提高登记效率,减少信息差错。
4.合作银行负责“专精特新贷”的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对符合“专精特新贷”支持条件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可开展续贷,鼓励“无还本续贷”,单次续贷的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专精特新贷”项目贷款到期回收,不予续贷。
(三)明确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流程。
1.“专精特新贷”的风险补偿,按照合作银行申请、省工信厅初审、省财政厅复核、省基金管理人拨付风险补偿资金等流程进行。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过程中相关材料,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服务平台。
2.合作银行应合理利用风险补偿资金,降低贷款不良率,并做好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
3.对于合作银行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方式收回的资金,按照约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及时开展清算,返还省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合作银行对收回资金按原补偿比例进行返还清算,可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
4.省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应分别设立“专精特新贷”风险补偿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并定期核对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清算返还等事项。
四、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职责。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省风险补偿基金;委托专业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牵头择优确定合作银行;组织开展“专精特新贷”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
(二)省工信厅职责。建立并管理企业库;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开展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和风险补偿建议;参与“专精特新贷”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参与选择合作银行;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专精特新贷”业务具体管理工作。
(三)市、县工信部门职责。配合建立企业库,开展企业入库审查;督促、指导合作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开展“专精特新贷”业务。
(四)合作银行职责。建立健全“专精特新贷”工作机制;自主开展贷款审批、发放等全流程管理;将贷款数据及时录入服务平台;加强贷后管理,如实申报风险补偿;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和风险处置;定期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报告“专精特新贷”业务开展、贷款风险等情况。
(五)基金管理人职责。根据省财政厅要求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承担基金日常管理职责;按照省财政厅批准补偿文件拨付风险补偿基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工作台账,核算基金的收支情况;向省财政厅等提交基金年度运行和财务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风险管控。各合作银行应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每季度末统计不良贷款情况,以总行或省分行为单位,合作银行逾期90天以上的“专精特新贷”不良贷款占全部“专精特新贷”贷款余额(即“不良率”)达到3%的,应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在贷款投放初期,给予一定容忍度,即合作银行不良率首次达到3%后,其全部“专精特新贷”贷款余额的30%可用于在贷业务续贷,续贷的金额在不良率计算时,按照110%比例计入贷款余额。前述续贷额度内,不良率降至3%以下的,可恢复新增贷款投放。
以总行或省分行为单位设置风险补偿上限,合作期风险补偿率超过3%的,省风险补偿基金对超过部分不予风险补偿,超过部分不良贷款风险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在合作期第一年,对于同一家银行提供的“专精特新贷”累计贷款本金2亿元以内,申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合作期风险补偿率=累计风险补偿金额/承担补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承担补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Σ(单笔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风险补偿基金对应补偿比例)。项目按照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分类并结合单户贷款额度统计,并予以汇总。
(二)实施考核奖惩。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对“专精特新贷”进行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重点考核贷款投放规模、支持企业数量、融资成本、审贷效率、不良贷款率、履约情况等。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依托服务平台对企业的入库备案、产品发布、贷款申请、融资对接、风险补偿等实施线上管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及有关合作协议执行。
附件2:“专精特新贷”业务风险补偿操作规程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专精特新贷”产品的风险补偿。
第二条 合作银行经办机构分别在“专精特新贷”贷款发放、贷款归还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合作银行不得通过逾期登记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合作银行经办机构自“专精特新贷”贷款逾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服务平台对逾期贷款进行备案。逾期未备案,且无不可抗力等充分理由的,原则上不予补备案。
第三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专精特新贷”贷款的(包括银行在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要求贷款提前偿还),合作银行应及时启动追偿。
第四条 合作银行提出“专精特新贷”风险补偿申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本金逾期满180日仍无法收回;
(二)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法院已立案。
第五条 合作银行可于每年的1月1日-1月20日、7月1日-7月20日,向省工信厅报送“专精特新贷”风险补偿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包括:
(一)风险补偿申请报告;
(二)《普惠基金审核备案表(专精特新贷)》(附表1)、《普惠基金补偿申请表(专精特新贷)》(附表2);
(三)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尽职调查报告;
(四)司法机构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以最新诉讼进展材料为准);
(五)借款人属于“专精特新贷”支持对象的证明材料;贷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不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的企业)在贷款授信时不存在“专精特新贷”不予支持情形的证明材料;不良贷款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省工信厅在收到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申请后,在每年的3月1日、8月20日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审核结果和《普惠基金审核备案表(专精特新贷)》(附表1)。审核要点包括:
(一)银行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贷款是否符合“专精特新贷”要求;
(三)不良贷款是否在服务平台备案;
(四)风险补偿金额核算是否正确。
第七条 省工信厅在对申请材料初审完成后,向省财政厅报送审核结果。省财政厅复核后,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同意拨付风险补偿基金,并附《普惠基金补偿通知书(专精特新贷)》(附表3),通知省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向相关合作银行划拨补偿资金。省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拨付相关信息录入服务平台。
第八条 合作银行相关不良贷款在获得风险补偿后追偿回来的资金,首先,用于扣除已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其次,由省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按照原补偿比例进行分配(返还省风险补偿基金金额以相应补偿金额为限);再次,分配后有剩余的,用于合作银行弥补其贷款利息损失。相关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申请费等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和律师费。
合作银行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时,应向省财政厅报送《风险补偿资金返还告知书(专精特新贷)》(附表4),并将资金返还省风险补偿基金。
第九条 在收到银行返还的风险补偿资金后,省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将相关信息录入服务平台,填报《普惠基金审核备案表(专精特新贷)》(附表1)。
第十条 合作银行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发生不良贷款核销时,应当将核销情况报省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备案,并报送《不良贷款核销情况备案表》(附表5)。
省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对银行核销工作无异议的,由基金管理人将相关核销信息录入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省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应分别设立 “专精特新贷”风险补偿工作台账,记录并定期核对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分配及划拨等事项。
附表1:普惠基金审核备案表(专精特新贷)
附表2:普惠基金补偿申请表(专精特新贷)
附表3:普惠基金补偿通知书(专精特新贷)
附表4:风险补偿资金返还告知书
附表5:不良贷款核销情况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