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相城区数字金融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经开区、苏相合作区、高新区、高铁新城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阳澄湖镇政府),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区各直属公司:
《相城区数字金融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相城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相城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相城区数字金融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集聚数字金融产业人才及团队,聚力打造数字金融产业创新集群,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围绕“双中心”建设目标,加快建设“长三角数字金融城”、“长三角数字金融创新港”等重要载体,强化数字金融产业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相城区数字金融人才计划由中共苏州市相城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会同苏州市相城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金融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要求
第二条 相城区数字金融人才计划设有重点产业人才、创新人才、创业人才三类。
第三条 重点产业人才
重点产业人才指在数字金融产业领域相关企业工作的,在相正常缴纳个税,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中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5周岁、40周岁、45周岁。
第四条 创新人才
创新人才指来相城就业的人才,分为A、B、C三类。
(一)A类创新人才
需满足以下条件:(1)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期限在3年及以上;(2)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3)获得金融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见附表);(4)税前年薪40万元(含)以上。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地方金融机构总部及经认定相关联金融领域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具有金融行业团队管理工作经验5年及以上,或作为团队负责人主导数字金融领域技术开发、产品创新、应用推广等3年及以上;
(2)在区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合伙人或投资主要负责人;作为主要负责人管理股权投资基金5年及以上,且具有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过往投资项目累计实缴到位总金额1亿元及以上;
(3)在区内重点赛道数字金融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业务、研发负责人;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引才企业参与数字人民币试点或相关金融科技试点,或负责数字金融创新机构相关工作。
(二)B类创新人才
需满足以下条件:(1)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期限在3年及以上;(2)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本科毕业于软科、TIMES或U.S.News等最新国内外权威高校排名前10名高校;(3)税前年薪30万元(含)以上。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地方金融机构总部及经认定相关联金融领域机构担任高级岗位;具有金融行业相关工作经验2年及以上,或参与数字金融领域技术开发、产品创新、应用推广等相关工作1年及以上;
(2)在区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高级管理或投资岗位,具有股权投资行业相关工作经验3年及以上,且具有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过往投资项目累计实缴到位总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
(3)在区内重点赛道数字金融企业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引才企业参与数字人民币试点或相关金融科技试点,或负责数字金融创新机构相关工作。
(三)C类创新人才
指以契约管理为基础柔性引进,与数字金融创新机构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的人才,人才应与数字金融创新机构所属集团或机构总部建立长期劳动关系,每年在相城区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含),协议或合同期限不低于18个月(含),人数不超过3人/年/机构。
第五条 创业人才
创业人才指来相城创办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须在中基协备案)、经认定的数字金融企业的人才,人才为所创办机构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董事长、总经理、自然人第一股东等),主要精力在相城创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A类创业人才
入选数字金融类科技领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具有丰富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创业项目拥有核心技术和相关自主知识产权;于近年到相城区创业,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相城区;创办的企业核心团队结构完整,综合实力较强,经营模式科学合理,发展目标清晰;人才在所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持股比例不低于30%;(2)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0%。
(二)B类创业人才
创办数字金融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实缴比例不低于25%,人才在所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现金出资不少于50万元,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持股比例不低于30%;(2)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0%。
(三)C类创业人才
创办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才在所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持股比例不低于20%;(2)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5%。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重点产业人才
符合相城区重点产业人才条件的,可根据相关政策,申请薪酬补贴、安家补贴、租房补贴,所在企业可申请引才奖励。
第七条 创新人才
针对A、B、C三类创新人才,根据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A类创新人才给予25万元安家补贴、3000元/月薪酬补贴、2000元/月租房补贴;同时授予数字金融优秀创新人才称号,发放“相城英才卡”,享受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服务。
B类创新人才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2000元/月薪酬补贴、1500元/月租房补贴;
C类创新人才给予15万元安家补贴、5000元/年的城市间交通费补贴。
第八条 创业人才
A类创业人才根据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申请相关政策扶持;
B类创业人才给予最高50万元安家补贴;根据专家评审、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结果等次,在创业项目正式开展后,给予最高50万元创业启动补助;
C类创业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安家补贴;根据专家评审、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结果等次,在创业项目正式开展后,给予最高30万元创业启动补助。
第九条 综合服务
1.安居保障。数字金融人才可享受区内投资新建房地产项目的优先选房资格,优先入住区内人才公寓;
2.贡献奖励。年工资薪金收入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数字金融人才,可享受上年度所形成的区级及以下地方贡献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奖励享受年限和金额上限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 申报和立项程序
第十条 数字金融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常年接受申报咨询,每年定期开展一次集中评审,具体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重点产业人才申报以区人社局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申报推荐工作一般由人才所供职或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所在镇(街道、区)相关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经初审后,报送至区金融局,其中A类创业人才同步报送区科技局。
第十二条 针对A类创业人才,区金融局、科技局完成审核考察程序后,提出拟立项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经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区政府发文公布。针对其他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区金融局对申报人完成审核考察程序后,拟定人才名单,名单经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重点产业人才由区人社局、金融局共同负责实施,创新人才由区金融局负责实施,创业人才由区科技局、金融局共同负责实施。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本细则涉及奖励、补贴资金按照现行区镇财政分担比例执行。
第十五条 创新人才、创业人才入选后,将定期对人才发展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根据阶段性考核情况确定后续项目资助经费的发放。对阶段性考核不合格者,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延期一年再次进行阶段性考核。延期后考核合格的继续拨付资助经费,仍然不合格的取消人才资格。
第十六条 奖补对象申请资助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奖补对象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调往区外的,取消资助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相城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数字金融人才,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除C类创新人才外,数字金融人才就职、创办的企业登记注册地、税收户管地、社保缴纳地均须在相城区,除另有规定的外,人才需在相城区办公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保。
第十九条 安家补贴仅限在相购买唯一新建商品住宅自住的,自认定后的第二年按照30%、30%、40%的比例分3年发放,与参照其他政策的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等,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安家补贴、租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租房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房金额,享受期限不超过36个月,购房后按规定享受安家补贴的,将从安家补贴中相应扣除。安家补贴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
第二十条 薪酬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与区内其他按月发放的薪酬补贴、生活补贴等,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项目补贴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如与上级政策或其他区内专项扶持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区镇两级国有企业在编在岗职工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金融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