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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博士后工作资助实施细则

昆人社发〔2021〕19号
级别:昆山市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博士后工作在建设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我市博士后工作发展。现将《昆山市博士后工作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 年 10 月 22 日

       (此件不公开)

昆山市博士后工作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博士后工作在建设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我市博士后工作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0〕8 号)、苏州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博士后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苏府〔2017〕115号)、昆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昆委〔2021〕17 号)文件精神,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的设立资助和管理,以及博士后人员的引进、使用、出站、资助、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资助包括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建站资助、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出站留昆资助和科研配套资助。

       第四条 申请建站资助的工作站、创新基地是指经国家人社部或江苏省人社厅批准设立,可以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 申请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的博士后是指经省级以上博管办批准获得博士后编号,进入我市工作站或创新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六条 申请出站留昆资助的博士后是指在办理出站手续后,在我市企业工作或创业的人员。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管理

       第七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给予建站资助 60 万元;对新获批的省博士后创新基地(含基地分站)给予建站资助 20 万元。省创新基地经批准升格为国家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滚动资助。建站资助在首个博士后完成进站手续后拨付。

       第八条 对新进站的在站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 8 万元的生活补贴,最多不超过 2 年,在完成进站和出站手续后分两次拨付。第九条 对出站后全职留昆工作或创业的企业博士后人员给予 30 万元留昆资助,分 3 年等额发放。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项目,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和面上资助的,分别给予 5 万元、2 万元科研配套资助;获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给予 1 万元科研配套资助。


       第四章 申报及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站、创新基地建站资助,由市人社局根据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批文名单确定资助对象。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出站留昆资助及科研配套资助,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所在区镇主管部门。区镇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签字盖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审批。市人社局根据审批结果对资助经费进行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区镇主管部门要加强资助经费申报的组织领导,严格申报条件和程序,认真核查申报材料,并对资助经费的支付落实进行协调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今后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