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政策详情

苏州市相城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相政规字〔2024〕1号
级别:相城区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扬在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相城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相城区质量奖”是相城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依法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或其他先进管理方式、质量管理取得优异成绩、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且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为相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相城区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不断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综合竞争力提升。

第四条 相城区质量奖是我区质量管理的最高奖项,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相城区质量奖评定过程及结果公正、科学,设立“相城区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

        第六条 评定委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其他委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承担评定委的日常工作。评定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评定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相城区质量奖的评定活动,决定相城区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相城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提请区政府审定并批准相城区质量奖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定办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相城区质量奖评定标准意见,制(修)订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选拔、培训评审员,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相城区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际国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受理相城区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

        (五)调查、监督申报组织和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社会责任履行等情况;

        (六)向评定委报告相城区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七)公示相城区质量奖候选名单;

        (八)承担评定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相城区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 区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及区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相城区质量奖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并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相城区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城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拥有注册商标,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标准化服务,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各级监督抽查合格;规模以上工贸企业须达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五)出口商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未被国外通报或有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

        (六)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七)申报前三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八)申报前三年以内无较大质量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

        (九)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杰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等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5位。

        已经获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及以上质量奖项的企业,不可再申报相城区质量奖。

        经评定委同意,申报资格条件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相城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并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和其他省、市、区质量奖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相城区质量奖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造业质量管理数字化水平评价规范》等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相城区质量奖分为“区长质量奖”和“区质量管理优秀奖”。相城区质量奖的组织类别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其他,每年度评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2家、区质量管理优秀奖3家。

        第十五条 相城区质量奖的评定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审议等内容。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应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的总评分应当高于600分(总分1000分),区质量管理优秀奖获奖组织的总评分应当高于500分(总分1000分)。

        第十七条 根据社会发展和实践需要,相城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分数线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度相城区质量奖评定前,由评定办印发工作文件,对外公布本年度相城区质量奖的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相城区质量奖申请表》,按照相城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经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或区相关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定办。评定办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定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由材料评审组出具材料评审报告,评定办据此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申报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定办组织现场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

        第二十二条 材料评审组及现场评审组均由3名以上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过程由评审组组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评定办根据材料评审得分(占20%)和现场评审得分(占80%)综合排名,提出相城区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四条 评定办将相城区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定委审议,经审议确定的名单报区政府同意后,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政府发文公告,并对获奖组织授予证书、给予奖励;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评定办进行核查,并以书面形式将核查结果告知申报组织。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获奖组织优先推荐国家、省、市质量奖,并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区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的组织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相城区质量奖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评定办: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生产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抽查不合格;

        (四)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并被国外通报或被有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较为严重不良影响。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定办调查核实,并向评定委报告。情况属实的,由评定委提请区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并予以通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生产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评定委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对发现的上述情形,及时报告评定办。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相城区质量奖的获奖组织,由评定委提请区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予以曝光。该组织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获得相城区质量奖满三年的组织,在按当年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

        经评定再次获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三十一条 承担相城区质量奖评定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已,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评定办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评定委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