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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工业经济优化提升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相政发〔2023〕17号
级别:相城区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抢抓相城“双中心”建设历史机遇, 更大力度推进我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围绕工业强基和数字赋能,推动高端制造筑牢底盘、数字经济创新突破,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在库工业企业工业产值首次突破 50 亿元、3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企业且当年度增幅超 10%的, 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对当年度新列入规模以上战新企业且战新产值占企业全部 产值 80%及以上的, 一次性给予 5 万元扶持。对当年度纳统产值3 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新增产值 1.5‰给予企业扶持。

     2.支持重点项目投资建设。

     对当年度入库且本年完成投资超 300 万元的工业投资项目,一次性给予 2 万元扶持。对当年度完成投资额超2000 万元的在库工业投资项目,按本年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项目扶持。

     3.培育链主型生态企业。 积极培育在整个产业链中占据优势 地位的链主型生态企业,鼓励链主型生态企业通过新建、改扩建厂房等方式, 自主建设产业生态载体,构建产业联动中心,为上下游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产业配套服务,吸引研发、生产、销售等企业在本地集聚,形成良好的生态黏性。对产业带动作用强、集聚企业数量多、产业规模提升快的链主型生态企业,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4.鼓励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 20 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专精特新软件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 8 万元奖励。

     5.增强企业创新活力。 对经认定的苏州市自主品牌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培育期内,通过年度考评的市区两级最 高给予当年度研发投入 20%(最高 2000 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 一事一议” 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类、软件类),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及以上、苏锡常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10万元奖励。

     6.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 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中心),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50 万元、 15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或分离新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机构,工业设计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100 万元,满足相关条件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服务 5 家及以上工业企业,工业设计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5000 万元、2000 万元、1000 万元、500 万元的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的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 元、30 万元、15 万元奖励。对工业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经认定 满足一定条件的,按照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给予不超过 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类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最高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三、推进企业转型发展

     7.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改造。对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工厂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 元、 50 万元奖励,对省级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 全连接工厂 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省、市示范智能车间分别给予最高 30万元、 10 万元奖励。支持新建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规划,开展智能诊断、顾问服务,对于企业智能制造成熟度评估、精益生产及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补助。

     8.深化工业互联网赋能成效。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或智能制造服务商等荣誉的分别给予最高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评省五、四、三星级上云的工业企业分  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和 2 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两化融合贯标培育(试点)企业后,首次通过两化融合贯标 2.0(升级版) 评定,获得AAA 级、AA 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市级及以上数字化转型示范园区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建设“平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 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获评“5G+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或智能制造特色场景项目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

     9.支持企业绿色化转型。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 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给予最高3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近零碳”工厂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四、 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

     10.加大企业引育力度。对首次入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录的企业、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江苏省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11.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对首次通过 DCMM 三级和二级能力评估的企业,给予最高 40 万元、 20 万元奖励。在国家网信办新备案成功的项目,按照每个 2 万元给予备案主体企业奖励。入选相城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推动数字产业化发展“雏雁”名单的企业,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

     12.鼓励场景应用推广。对成功入选相城区区块链、元宇宙和软件的典型应用场景(服务产品)给予“双向” 奖励,按投资采购额的 20%给予应用主体(非政府投资主体)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 按实际研发投入的 20%给予应用场景(服务产品)提供商最高 10万元的奖励。

     五、 打造智能车联网产业集群标杆

     13.支持向制造业量产转移。鼓励核心成果产业化,对智能车联网领域核心技术产品实现量产且产值首次突破 1 亿元、5000 万 元、 3000 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14.支持产业集群式发展。鼓励智能车联网企业与先进材料、 数字金融、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等领域的平台和机构加强合作,对于经认定的智能车联网重点企业使用经认定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的技术、产品并实现量产的,按实际订单金额的 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15.支持企业开拓应用场景。对成功获批苏州市路测牌照的企业,按检测服务费给予最高 20%的补贴。企业使用通讯专属服务的,按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企业测试车辆购买保险的,按保险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示范场景落地,对于车辆自动驾驶行驶累计里程均达到 10000 公里且示范应用效果良好的项目,按合同年度实际发 生额给予最高 4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支持商业化场景运营,对于经备案的、符合相应资质且车辆自动驾驶行驶里程均达到 30000 公里、用户消费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按用户实际消费金额的20%给予资助,单家消费平台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6.鼓励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运营支撑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的市场主体,按照平台运营收入金的 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使用区内经备案认可的测试场地、 设施及相关服务,经认定满足一定条件的,按实际服务费用支出给予最高 2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利用平台部署智能驾驶仿真开发软件或者部署 AI训练收费软件框架的, 按软件购买支出给予最高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六、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17.鼓励争创平台载体。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5万元奖励。

     18.鼓励吸引高端人才。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对申报国家 级人才计划项目、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个项目 2 万元的申报补助。对获评人才实际到岗,且经认定满足一定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高 30 万元引才奖励。

     19.支持举办特色产业活动。促进重点产业联盟、行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对经认定举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活动,满足一定条件按照“ 一事一议” 给予相应补贴。

     20.优化企业服务要素保障。加大对重点存量企业的扶持力度,对于区政府重点项目及发展事项,在政策鼓励、问题协调、发展空间、人才服务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七、附则

     21.本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原《关于印发<相城区 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相政发 〔2019〕36  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相城区区块链产业集 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相委办〔2020〕36 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相城区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 型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的通知》(相政发〔2020〕38  号)、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相城区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 行) >的通知》(相政发〔2021〕7号)在执行往年期项目补贴后废止。

     22.本政策与区级相关政策文件同类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C-和 D 类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同一企业申报的奖励类项目累计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由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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