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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推动外资重点领域产业发展的若干支持政策

相政办〔2023〕91号
级别:相城区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
支持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应对国际合作新形势,加快集聚一批高质量外资企业,赋能我区提升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水平,努力打造对外开放、产业融合、经贸合作的新高地,针对重点国别的高端制造、电子装备、先进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医疗健康、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领域产业,特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支持外资企业落户

  1、鼓励外资企业落户。积极招引符合相城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龙头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对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按每到账外资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80万元。对重点国别的制造业企业,按到账外资500万美元以上、100万至50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下,分别奖励到账外资的2.5%、2%、1%。对重点国别的服务业企业按到账外资200万美元以上、50万至200万美元、50万美元以下,分别奖励到账外资的2.5%、2%、1%,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1000万元。对重点国别的农业项目,按项目当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补助200万元。鼓励各板块对落户的重点国别企业给予免租等租购房支持和装修、开办等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农业和农村局、各板块)

  2、鼓励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最高6000万元落户奖励,对现有总部企业和机构增资扩股、扩大规模的按增量部分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提升产业链和价值链引领作用明显的高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给予重点支持。对新自主引进符合市级认定标准的外资总部企业,给予楼宇运营主体(引进机构)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对引进重点国别总部企业的,按每家企业再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局)

  3、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落户。设立外资数字金融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0万元开办费、最高500万元租购房补贴、最高200万元承办活动补贴等支持。设立外资银行市级分行,奖励1500万元,重点国别再奖励300万元;设立外资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市级分公司或经总部认定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300万元,重点国别再奖励100万元;原有机构升格的,参照新注册设立给予奖励。设立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区级分公司奖励100万元,重点国别再奖励50万元。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投资区内企业,给予开办费和投资奖励,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

  二、支持外资企业做大做强

  4、鼓励企业增资扩能。对外企增加注册外资且用于扩大产能,增加研发收入或技术改造的,自换领新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增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账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重点国别的企业,按其增资到账外资的3%奖励,以利润再增资的,按其利润增资到账外资的5%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1000万元。外资收购在相内资企业,自换领新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按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300万元。对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重点国别的企业按最高比例享受补助,并免费提供灯塔工厂培育。对外资工业企业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增幅超10%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重点国别的工业设计企业、机构赋能我区发展,最高奖励200万元。对重点国别的农业企业开展技改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的50%进行奖补,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和农村局)

  5、鼓励金融赋能发展。对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实现IPO或新三板挂牌的外资企业,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重点国别的企业再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推动成立面向重点国别的专项基金,并购优质标的落户相城;与有外资资源背景的子基金合作,母基金出资比例可放宽至30%;鼓励子基金投资重点国别的项目,返投金额按照投资金额的1.5倍计算。(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金控集团)

  6、鼓励特色楼宇发展。支持外企建立产业生态,打造特色产业载体。对于获评“三星楼宇”“二星楼宇”集聚外企的特色楼宇,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评市级专业特色楼宇、市级楼宇金牌运营商的楼宇运营主体,再奖励50万元;对上一年度运营情况较好的商务(工业)楼宇,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重点国别的特色楼宇,给予运营主体翻倍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三、支持外资企业科技创新

  7、鼓励强化科技创新。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单项冠军产品,最高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重点国别的企业按封顶奖励。鼓励各板块给予落户的重点国别的企业研发经费补贴。(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各板块)

  8、鼓励开展联合创新。鼓励外企与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联合体,对新建的经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按国家、省级、市级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100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开展项目合作,对荣获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支持区内企业(科创平台)引进购买、使用重点国别的知识产权并在相城区转化,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家。对重点国别的企业(科创平台)经上级部门纳入统计的技术输出合同,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家。(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工信局)

  9、鼓励外资孵化器建设运营。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最高奖励100万元,根据孵化载体经营情况、产业集聚成果另行给予奖励。对在孵重点国别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孵化载体,给予1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重点国别的人才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孵化载体,分别给予200万元/人、100万元/人、4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四、持续优化国际营商环境

  10、鼓励人才加速集聚。对进入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可享受薪酬、安家、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等重点产业相关人才补贴,保障入住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放宽政策享受要求,定向配给名额享受相关人才补贴、保障选房资格、购房补贴等。鼓励柔性引进外籍人才,最高补贴用人单位100万元。对掌握国(境)外职业技能的劳动者或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持有人,同等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补贴等政策待遇。为外企高层次人才就业提供签证、居留等绿色通道,建立外国人工作许可与工作类居留许可“单一窗口”。鼓励区内学校与国外高校、职业院校、专门学校、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合作。(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相城公安分局)

  11、提供专业特色服务。依托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相城分中心、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为在相外企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降低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在专利和商标维权等方面,给予外企每件案件最高20万元补贴,每家单位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在区企业全链服务中心设立外企服务专窗为在相外资企业提供服务。设立涉外公证绿色通道和涉外律师库,为在相外企提供公证业务办理和专业法律服务。鼓励区属国资公司加强在股权融资、产业基金、场景供应等方面加大对重点国别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领军外企。鼓励在相金融机构为外企提供便捷性外汇结算办理服务,推动相关机构在外企集中地区设立小额外汇兑换点位,并提供数字人民币硬钱包转换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区国资办、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监管局)

  12、扩大对外合作影响。鼓励在重点国别设立驻外办事处(招商联络站)、海外引才联络站。达到年度考核标准后,对驻外办事处(招商联络站)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运营补贴,对海外引才联络站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引才奖励。鼓励争取并支持国际重大对外经贸、工业设计、文化活动在相举行,对承办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行业带动力的论坛、展会、对接会等,当年度给予单个承办单位最高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各相关单位)

  五、全力做好组织保障

  13、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主要领导挂帅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板块工作职责分工,下设工作专班,对照工作要求将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加强与省产研院的对接,建立重点国别重点领域产业引入会商机制,加强招引外资科技型产业。(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各相关单位)

  14、精心部署推进。每季度汇总外资企业特别是重点国别企业对接、入驻等情况,定期召开专班调度会,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各项问题。通过政企沟通圆桌会、政策对接会、专班服务等多种方式,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回应诉求关切。(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各相关单位)

  15、扩大宣传效应。运用多种方式,扎实做好宣传工作,利用新媒体平台宣传入驻外资企业典型案例,树立友好、开放、高效、务实的良好形象。适时举办各类推介、发布活动,扩大对外合作影响力。(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各相关单位)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重点国别主要指在我区被评为市、省级及以上国际合作平台涉及的国家和地区。本文件由苏州市相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参照各相关政策实施细则落实,按现行财政奖励分配体制施行。文件实施期间,本文件规定的政策与相关政策文件同类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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