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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苏新汽工办〔2022〕2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工信部联通装〔2020〕15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工信产业〔2021〕84号)、《江苏省“十四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21〕91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等文件要求,持续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助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政策,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推广基础,通过区域带动、上下联动、因地施策,循序渐进提升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水平,建设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苏州做岀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0万辆以上,形成公共领域全面覆盖、私人消费领域积极购买的推广应用格局。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充电站1000座以上,力争车桩比达到2:1,基本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贴近用户、智能高效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体系。

        重点任务

        (一)扩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1.发挥公交领域示范引领作用。除保留部分应急车辆外,全市新增和更新公交车辆原则上应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交集团,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大出租车领域推广力度。进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出租车(含网约车)行业推广力度。市区范围内巡游出租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应为新能源汽车,研究制定新能源巡游车推广应用补贴方案,力争三年时间市区巡游出租车新能源汽车比例大幅提升;县级市巡游出租车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鼓励网约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要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租赁车辆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用于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新增和更新车辆原则上应选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国有企业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时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加大专用车领域推广力度。环卫、城市邮政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加快城市物流配送领域车辆电动化,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力争达到20%。鼓励旅游景区使用新能源汽车。率先在短途运输、城建物流等特定场景开展新能源重型货车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新能源重型货车研发或运营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文广旅局、市科技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督促公共领域车辆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汽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送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确保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废尽废”,为新能源汽车更新工作腾挪空间。加大柴油货车淘汰报废力度。研究制定“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推进燃油老旧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积极承办江苏省新能源汽车下乡、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专场推介等推广应用活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6.完善公共领域充(换)电网络布局。加快编制出台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加强与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等衔接。鼓励公共领域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充电桩配建要求,提高直流快充桩占比。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宾馆、医院、商场、P+R停车场、公共及道路停车场、高架道路下方用地等资源,布局经营性充(换)电设施。鼓励存量公共充电桩改建为直流快充桩。推动有条件的公交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对外开放。鼓励在服务型公寓建设共享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落实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要求。严格落实《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苏新汽工办〔2022〕1号)要求,严格执行新建小区配建要求和既有小区申请建设安装流程,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住宅小区充电模式。鼓励各地将充电设施及其配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范围。鼓励老旧小区探索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模式。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供电企业做好衔接,积极探索“统建统营”模式,提供充电设施规划、新建、改造和运营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供电企业应将充(换)电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供电企业负责充(换)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供电企业应当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增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国网苏州供电公司)

        (三)强化新能源汽车产业扶持政策

        9.严格落实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按年更新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优化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标准和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完善新能源汽车使用配套政策。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在城市货运配送、渣土车运输、混凝土运输、环卫等领域关于限行、路权便利等引导性政策和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

        11.简化建设申批程序。对充(换)电设施建设实行简化审批手续。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组织保障

        (一)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作为政府(管委会)重点工作,健全完善政府领导、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制定落实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分年度计划。

        (二)形成合力协调推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各地指导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及配套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方面宣传,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新能源汽车推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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