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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吴政规字〔2023〕4号
级别:吴中区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各级引导政策,吴中本级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总部经济集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定位,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区县以上区域范围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财务结算、集中销售、研发、供应链配置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 按照“鼓励增量、发展存量”的思路,引进、培育和壮大一批总部企业,综合考虑企业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重点支持从事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总部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认定发文、政策奖励的程序开展工作。吴中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负责全区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审核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吴中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础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上市主体注册在我区的境内A股上市公司,且上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50亿元;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第二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且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三)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以及经认可的国外权威机构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且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四)经认定的苏州市总部企业。

      第六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定义的基础上,可以按以下分类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规模型总部

      1.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我区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

      2.制造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在我区纳税总额4000万元以上。

      3.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在我区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除房地产企业外)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在我区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

      4.建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在我区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二)创新型总部

      1.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在我区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2.信息技术、科技研发、商务服务、现代物流、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体育健康、文化创意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在我区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三)金融业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认定政策按照《关于促进吴中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吴政发〔2021〕38号)执行。

      (四)其他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企业。

      第七条 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新设立企业和区内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落户补助

      1.市级总部:2019年8月1日后在我区注册或引进且经认定为市级总部企业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落户补助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其中实际投资额认定投资期间为企业在吴中区注册之日起三年,认定范围包括在吴中区范围内购买的土地,自建、购买的办公用房,装修费用,购买设备的资金投入,以专项审计报告认定金额为准。已认定的本地现有市级总部企业扩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根据实际投资参照前款规定享受落户奖励政策。

      2.区级总部:2023年1月1日后在我区注册或引进且经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落户补助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其中实际投资额认定投资期间为企业在吴中区注册之日起三年,认定范围包括在吴中区范围内购买的土地,自建、购买的办公用房,装修费用,购买设备的资金投入,以专项审计报告认定金额为准。已认定的本地现有区级总部企业扩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根据实际投资参照前款规定享受落户奖励政策。

      第九条 办公用房补助

      1.市级总部:2019年8月1日后在我区注册或引进且经认定为市级总部企业的,经各地综合评估,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由各地按年度租金的30%以内给予补助,自认定次年起连续补助3年;其本部首次购建自用办公房产,按购建房房价的10%以内给予补助。办公用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办公用房补助。

      2.区级总部:2023年1月1日后在我区注册或引进且经认定为我区总部企业的,经各地综合评估,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由各地按年度租金的15%以内给予补助,自认定次年起连续补助3年;其本部首次购建自用办公房产,按购建房房价的5%以内给予补助。办公用房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办公用房补助。

      第十条 综合贡献奖励

      已认定的吴中区总部企业,根据上年度发展综合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一条 强化土地精准供给,经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且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在用地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对获得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吴中区总部企业”证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支持总部企业扩大有效投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吴中区相关产业政策给予奖励。支持总部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和紧缺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吴中区相关人才政策给予奖励。支持总部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上市,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强做优;支持总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区范围的总部企业认定,总部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公示、发文的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企业通过所在开发区向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

      (二)初审。各开发区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企业上年度在吴中区纳税情况进行核算,根据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审。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并且进行信用审查。

      (四)公示。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政府审定。

      (五)发文。经区政府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予以发文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全区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相关鼓励政策期间发生减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调整的,须及时向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重新核算相关补助和奖励。

      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总部企业,自初次享受本实施办法扶持政策后,在我区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履行调查、统计、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法定义务。对于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复核所需报送材料每年由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规定。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相关鼓励政策。经复核不合格的,或上年度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者收回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或者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政策支持方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第八条、第十条奖励资金由区、镇(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第九条奖励资金以镇(区)财政为政策兑现主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苏州市总部政策及我区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区级对同一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指申报企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在我区纳税总额是指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我区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之和。统计核算口径为申报企业法人单位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我区注册的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一级子公司,股权关系以上年度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