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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吴智汽〔2023〕1号
级别:吴中区状态: 无效
分类:其他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苏州市吴中区智能网联汽车工作推进小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工信装备发〔2022〕5号),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商业模式机制,规范本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无人驾驶)三种类型的汽车。

       第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是指在本区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以及特定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各类道路的指定路段,应配备相应安全员,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客、载货或者特定场景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属于示范应用的特殊范畴。申请示范运营的主体应先通过《苏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流程。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道路范围、车辆范围应当根据苏州市颁发的示范应用通知书载明的示范应用路段、区域、车辆合理限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由吴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和吴中区交通运输局组成的吴中区智能网联汽车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区工作推进小组)负责吴中区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工作推进小组负责本细则的统一实施、监督与管理工作,统筹本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工作,组织确认申请主体示范运营条件及实施方案,发放示范运营服务通知书,并跟踪评估示范运营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主体要求

       第七条 申请主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或具备区智能网联汽车工作推进小组认可的经营条件,或者与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合作;

       (二)已在国内开放道路范围内开展过符合要求的规模化载客、载货或特定场景作业等示范应用活动;

       (三)具有完善的示范运营方案包含但不限于:运行模式、组织架构、组织方式、行驶路线、运行时段、运营调度、管理平台、操作流程、收费标准、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规章制度、服务评价体系及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示范运营安全员是指经示范运营主体授权,负责示范运营车辆安全运行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示范运营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五)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六)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七)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八)通过示范运营安全培训,熟悉示范运营方案,掌握车辆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可对示范运营车辆进行监测及控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开展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车辆开展营运的技术条件要求;

       (二)以自动驾驶模式进行示范应用时间超过3个月且示范应用里程合计超过10000公里,在示范应用期间未发生因示范应用主体技术和管理原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示范应用车辆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所有进行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当接入智能车联网云控平台,且须安装监控装置并接受推进小组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日常监控。

       (四)车辆示范应用过程中所发现的接管率高、存在事故风险等场景应进行安全性评估并通过后方可开展示范运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主体应为示范运营车辆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示范运营事故赔偿保函;开展载人示范应用,另需购买每车每座位不低于100万元的座位险,以及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一条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工作按照分场景实施、分阶段推进、分批次投放的步骤实施,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

       (一)开展示范运营的车辆继续沿用示范应用时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申请主体(或合作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营条件、示范运营通知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明、智能网联汽车临时行驶号牌同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开展示范运营活动。

       (三)示范运营过程中,车辆可按照规定搭载相关人员或者货物,不得超出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量,不得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四)示范运营过程中,车辆应在明显位置增加示范运营标识或其他醒目标识。

       (五)申请主体应当向服务对象明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降低示范运营风险。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主体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材料:

       (一)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申请表(附件2);

       (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3);

       (三)示范运营申请主体单位营业执照;

       (四)示范运营申请主体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示范运营申请主体(或者合作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证明。对于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独自申请开展示范运营的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区智能网联汽车工作推进小组认可的经营条件,包括具备停车场(站)和运营场所,具备与示范运营相适应的安全管控、应急管理、人员管理、车辆维护等制度,并配备相应的从业人员;

       (六)示范运营安全员信息,包括身份证、与示范运营主体的劳务关系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安全驾驶证明、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培训证明;

       (七)示范运营车辆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阶段的完整记载材料;

       (八)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九)示范运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运行模式、组织架构、组织方式、行驶路线、运行时段、运营调度、管理平台、操作流程、收费标准、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

       (十)示范运营客户群体的说明;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自动驾驶道路示范运营事故赔偿保函;开展载人示范应用,另需搭载人员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凭证;

       (十二)示范运营主体及安全员交通事故责任承诺书;

       (十三)关于示范应用期间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主要责任事故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主体应向区智能网联汽车工作推进小组提交申请材料,推进小组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再召集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意见后,向社会公示示范运营主体、路段、区域和时段等信息。

       区智能网联汽车工作推进小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经推进小组综合评估通过后,向获得示范运营资格的申请主体出具《示范运营服务通知书》,示范运营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可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示范运营方案里载明并明码标价。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面向特定对象或者特殊作业服务收费的,参照行业规定收费或双方自由协商。收费标准实行分类管理,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五条 申请主体按规定采集示范运营活动必要数据,并上传智能车联网云控平台。开展示范运营期间所产生的数据采集、上传、存储、应用等应符合《数据安全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数据出境评估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主体的示范运营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变更或调整的,需向区智能网联汽车工作推进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经区智能网联汽车工作推进小组评估通过后,方可开展实施。

       第十七条 申请主体在开展示范运营活动期间,未发生因运营组织、车辆自动驾驶系统故障、安全员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可在示范运营通知书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区智能网联汽车工作推进小组提交延续开展示范运营活动申请,经推进小组审核批准后可延续且时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 申请主体增加示范运营车辆数量,应提交必要性说明材料及相应示范运营计划。车辆类型、设计运行范围、软硬件系统均相同的车辆,由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一致性确认,经区智能网联汽车推进小组评估通过后方可开展示范运营活动。

       第十九条 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示范运营主体每月应将示范运营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上报区智能网联汽车工作推进小组。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示范运营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智能网联汽车工作推进小组,未按要求上报的可暂停其示范运营活动。示范运营主体应在事故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附件4)等相关材料上报区智能网联汽车工作推进小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参照管理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参照《苏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3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由吴中区智能网联汽车工作推进小组负责最终解释。

       附件:

       1.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申请流程图

       2.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申请表

       3.智能网联车辆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

       4.智能网联车辆示范运营交通事故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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