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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太政发〔2021〕33号
级别:太仓市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现代服务业
发文单位:太仓市人民政府

        为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进一步提升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能级,大力发展数字平台经济和楼宇经济,重点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强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企业主体和项目建设,加快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数字经济做大做强

        1.对苏州市大数据入库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亿元、6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大数据企业为政府、公众、企业提供大数据应用服务,对首次获评省、苏州市级认定的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进入苏州市大数据企业库的企业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平台经济发展壮大

        1.对新获评的省互联网平台经济“百千万”工程重点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选企业实施的与平台经济发展相关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扶持。对新获评的苏州市平台企业和特色基地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产业生态,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台企业(通过平台运营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50%以上),上一年度的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平台撮合交易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形成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内涵

        1.对列入我市服务业统计库中的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现代供应链管理、商务服务等鼓励类行业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2019年起,连续2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列入我市服务业统计库中的“2+1”优势重点行业(供应链管理、研发设计和商务服务)企业,自2019年起,连续2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按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额给予奖励,供应链管理企业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研发设计企业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商务服务企业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九大重点行业内企业入选省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的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规模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支持企业加大自主品牌的打造和科技研发投入。对年度考核评估合格的规模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分别给予奖励400万元、200万元,每家企业享受奖励期限为3年。对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入选“中国服务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入选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实施示范项目、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

        四、扶持“两业”深度融合发展

        1.大力提升制造业服务化水平,着力深化服务业制造化程度,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对获评省级以上(含省级)“两业”融合龙头骨干企业试点、产业集聚试点、区域集聚发展试点的企业或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制造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非核心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对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法人且在统计上按第三产业进行核算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和2亿元,且至少服务3家非关联制造业企业的,经认定后,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中20%~30%可用于奖励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五、推动物流行业提档升级

        1.对新获评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省重点物流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当年评为国家AAA、AAAA和AAAA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已获奖励的A级企业取得更高级别认证的,采取补差奖励。

        3.对规上物流企业当年度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技术与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的,按认定的技术与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拓展楼宇经济发展空间

        对单独立项的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纳入楼宇政策扶持范围。对于入驻上述商务楼宇的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企业,企业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形成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20%、30%、5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鼓励载体企业争先创优

        1.对新获评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苏州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根据年度省、苏州市的考评结果排名,对当年进入省前30强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苏州市前10强的苏州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实施的行业示范项目优先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首次获评中国服务业500强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加强企业信用示范创建

        1.对新认定的省级、苏州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信用管理贯标认定的,给予1万元奖励(递增式认定给予差额奖励)。

        2.信用管理贯标、示范企业创建辅导费、参加助理信用管理师及以上培训的培训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九、其他事项

        1.市发改委根据本政策制定申报指南,项目所在区镇负责初审,报市发改委进行复审。

        2.对在申报中有不实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以及当年度发生安全、环保等有较大影响事件的企业,不能享受本奖励政策,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策性奖励扶持项目,涉及违法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3.凡符合本政策内容的载体、企业、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但其中如有相同或重复的条款,按照就高原则,择优申报。载体、企业、项目凡获评省、苏州与本政策同类型的相关荣誉称号,依据省、苏州市的正式发文,可按本政策享受相关奖励。省、苏州市、我市奖励同一事项的,按奖励金额就高享受。

        4.涉及我市地方经济贡献奖励的,市、各区镇按财政结算体制分级负担,确保政策兑现落实到位。

        5.商务、文化、旅游、金融、总部、电竞等有关政策另行制定。对地方经济贡献较大的服务业“四新”经济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和服务。

        6.本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7.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本政策的载体、企业、项目。兑现期超过三年的,仍可按本文件相关规定完成兑现。以往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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