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关于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促进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快集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苏办发〔2012〕22号)、《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44号)要求,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 适用对象及条件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在苏州高新区注册登记、财务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合规经营、具有良好商誉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本创新型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运营机构。
第二条 适用条件
(一)享受政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苏州高新区内设立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总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本创新型企业;
2.经权威机构认定,综合排名列全球50强或全国100强以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本创新型企业;
4.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其他成长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本创新型企业;
5.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为依托的新兴业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本创新型企业。
(二)享受政策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运营机构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引进奖励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运营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区外引进或介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本创新型企业落户高新区,落户企业如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具体为:
1.引进一家全球或全国综合排名前5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家;
2.引进一家全国综合排名51-1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家;
3.引进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
为依托的新兴业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本创新型企业,
获批区级以上科技、人才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家;
4.引进一家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本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家;
5.引进一家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本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家;
6.引进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为依托的新兴业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本创新型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家。
第四条 房租补贴
对新认定的产业园引进上述第三条中的6类企业分别按不超过1000平方米、5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的面积给予连续3年3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减免或补贴。
第五条 贡献奖励
对在高新区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本创新型企业按其每年对高新区地方财政的贡献(扣除享受人才奖励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增量部分(按本政策期限内以往纳税总额的最高点为基准进行计算)给予100%的成长奖励,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50%的成长奖励,每家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六条 人才奖励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本创新型企业在高新区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经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备案),可享受人才奖励。按入驻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每家机构不超过3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100%的奖励。
第七条 品牌奖励
根据各机构对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贡献,从服务企业、吸纳人才、园区建设、成长创新、品牌辐射五个方面评定分值,由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机构得分评选出年度品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20-50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八条 推广奖励
为提高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营机构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每年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品牌推广扶持奖励资金,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营机构、行业协会等举办各类行业峰会、特色论坛、教育培训、行业调研、媒体推广等活动。
第九条 引才奖励
1.鼓励区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端人才,对年度引进本科以上高学历人才数量达到30人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500元/人的奖励,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鼓励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端人才,参照《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机构引才激励办法的通知》(苏高新管〔2020〕58号)及《区党政办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鼓励引育高技能人才的若干政策》(苏高新办〔2020〕98号)文件精神,对入驻机构引进高端人才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条 配套服务保障
对引进的全国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高管、技术骨干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协调解决在落户、子女入学、租房等方面需求。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设立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落实扶持政策,其中“房租补贴”、“贡献奖励”和“人才奖励”待年底由区财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与各板块进行财力结算。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和机构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全额退回并纳入失信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享受扶持资金企业和机构应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督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制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标准,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并报区财政局进行绩效再评价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所指的年度纳税总额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员工部分和代收代付部分)。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称“以上”、“超过”、“不低于”,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高新区其他政策文件与本政策如有重复,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七条 对重点引进的项目及机构,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5年。《区管委会印发苏州高新区关于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高新管〔2019〕16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