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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苏高新管〔2020〕99号
级别:高新区状态: 无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满足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短期融资需求,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苏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优化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实施办法》(苏高新管〔2020〕55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贷款贴息(以下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科技企业从银行和注册于区内的科技小贷机构获批用于科技创新、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参与经高新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科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办公室”)认定的科技金融产品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技金融产品是指经科技办公室审核同意,与金融机构共同开发的金融创新产品或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债券市场融资。

        第四条 苏州高新区设立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在每年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预算安排,由区科创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苏州高新区工商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具有较好的信誉,并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区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3.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4.市级以上(含市级)“瞪羚计划”企业;

        5.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6.获得各级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7.已在市科技金融超市平台完成入库认证的科技企业。

        第六条 贷款贴息采取先发生后补助方式,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第三章 补贴方式

        第七条 贷款贴息的比率: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发生的科技贷款利息,将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含担保费)30%进行补贴。实际贷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基础利率的,以银行同期基础利率计算。

        第八条 贷款贴息限额:每家科技企业每年所获得的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

        近三年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每年申请贷款贴息最高50万元;

        近三年承担市级科技项目的企业,每年申请贷款贴息最高40万元;

        其他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根据上半年的申报通知将申请材料报送区科创局。

        第十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苏州高新区科技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进帐凭证、科技企业科技贷款结息明细表和付息凭证复印件;

        4.按第五条、第八条科技企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它相关的材料;

第五章 拨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区科创局对贷款贴息申请进行初审,区财政局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申请将根据资金拨付有关规定流程,统一拨付。

        第十二条 区科创局、区财政局严格监督检查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贴息补助,同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加强绩效管理。区科创局制定绩效目标,年终进行绩效自评价,区财政局进行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苏州高新区加快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办法》(苏虎府规字〔2013〕5号)第十五条自行废止。如与区内其他政策条款有重叠部分,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企业支持。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