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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实施办法

苏高新管〔2020〕57号
级别:高新区状态: 有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促进科研成果在本地转化,推动企业跨越式发展,根据江苏省《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和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设立的以基础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为主要工作的组织或机构。企业研发机构的形式可分为独立的研发机构(法人企业)和非独立的研发机构(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企业研发机构应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研发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每年有稳定的研发投入。

        第四条  企业研发机构,包括企业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新增的研发机构项目。

        第五条  支持企业建设省市研发机构。对新建的省市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第六条  重点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建设国家级研发机构,对新建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参照本条执行。

        第七条  支持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鼓励区内企业按相关规定以新设或并购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经认定,给予设立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省、市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支持政策,给予相应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区科创局是苏州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经费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区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上级有相关规定或政策的,从高不重复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高新区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苏高新管〔2018〕139号)自行废止,已享受原政策资助的研发机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中相关资助。

        第十一条  非企业类的研发机构建设,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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