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促进苏州高新区科技服务业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增强科技服务机构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在苏州高新区内注册,其服务领域主要为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的法人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应纳入江苏省科技服务业统计名录并通过市级科技服务机构备案,且按相关规定正常填报统计数据。
第三条 设立苏州高新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奖励、补贴、配套等方式,用于扶持区内的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第四条 新成立的科技服务机构,在苏州高新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自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区内高校、研究院所向区内非关联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活动,根据各单位上年度与区内企业实际发生的科技服务收入的20%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对于上年度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且服务苏州企业3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收入的3%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获得上级后补助资金的不重复支持。
第七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提升服务能力。对获得省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八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政策颁布实行后新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年服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逐级获得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九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加强机构备案。对新通过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并按要求在省科技服务统计系统完成季报填写的,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的支持政策如有与区内其他支持政策的财政支付有重叠的,企业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区科创局每年上半年组织实施并受理上年度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申请,所有项目由单位统一申报。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涉及和引用的相关政策,如有变化,按最新修订颁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