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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苏高新管〔2020〕53号
级别:高新区状态: 有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高新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苏州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 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8〕30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设立苏州高新区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进行奖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高新区内企业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并进行转化的项目。技术合同存在转包或关联交易情况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审核,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条  对于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立项的企业,对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配套资金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对无明确规定的,根据合同约定按国家下达资金的不高于50%给予支持。同一项目三年内与省级项目有重叠支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条  对于获得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的企业,按照江苏省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其中产业创新专题类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省级资金不高于50%支持,其中,对区重点支持产业给予60%支持;高新区专题类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省级资金150%支持。

        第七条  经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备案的成果项目,对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500万元、技术创新性强、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市补助资金的10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设立区级成果转化项目。参照当年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组织区级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工作,择优录取产业创新专题项目20家及高新区专题项目20家进行区级成果转化项目奖补,对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区内高校、研究院所、以及与大院名校共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新载体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对输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100万元,获得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助经费支持的科技创新载体,按市补助资金的不高于50%给予支持,每家每年度不超过25万元。

        第三章  技术经纪(经理)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经理)人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技术经纪(经理)人挖掘高新区内企业技术需求信息,经市成果转化平台核实并发布后,按每条有效需求给予苏州市补助资金的不高于40%支持。

        对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获得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助经费支持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最高按市补助资金的4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

        第四章  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高新区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技术转移机构须列入苏州市科技服务业统计名录并按《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要求填报数据。

        第十三条  对于为区内企业引进技术、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获得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助经费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市补助资金的不高于50%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四条  技术转移挂靠机构负责申报挂靠本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的补助(公务员除外)。对承担技术经纪(经理)人挂靠的技术转移机构,按每年获得市级挂靠成效补助的2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5万。对技术经纪(经理人)的奖励,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项目是指本办法施行之后获批的各级项目;所指区级支持资金,将在上级资金到位后予以拨付。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对已获得财政资金予以追回,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的支持政策如有与区相关支持政策的财政支付有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中涉及和引用的相关政策,如有变化,按最新修订颁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高新区科创局负责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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