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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文学艺术“金月季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级别:太仓市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太仓市“十四五”文化和体育发展规划》要求,团结带领广大文艺工作者以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为龙头,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职责使命,高唱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主旋律,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加快建设更具创造力、创新力、竞争力、影响力的文化强市,扎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繁荣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太仓市文学艺术“金月季奖”,对反映太仓地域文化、体现娄东文化元素、弘扬太仓城市精神、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进行扶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文艺奖项的文艺精品进行奖励。

        第三条 优秀文艺精品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尊重文艺发展规律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太仓市文艺精品表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列入预算。每三年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优秀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以后视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获奖数量适度增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调整太仓市文学艺术“金月季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优秀文艺精品扶持奖励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太仓市文学艺术“金月季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太仓市委宣传部,负责文艺作品扶持奖励项目的征集、审查、评审等环节的日常组织工作,市纪委监委第四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条 建立“金月季奖”评审专家库,成员由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权威、德艺双馨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参评作品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额度建议。凡参与作品创作或提供辅导等可能影响作出公正性评审结论的,评审专家应主动提出予以回避。

第三章 参评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所扶持奖励的优秀成果是指由我市单位(个人)独立创作生产或联合创作生产的作品。申报对象为我市公共文化机构、文化类社会组织、文艺团队、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工作、创业的文艺工作者。凡委托外地有关单位(个人)或与其联合创作生产的以太仓为题材的文艺作品,该作品版权或评奖申报归我市有关机构(个人)所有或共同拥有,由本地机构(个人)申报扶持奖励项目(需提供相应法律文本、合同等)。

        第八条 扶持和奖励对象:

        (一)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对象:太仓市内各级各类文艺单位(团体)或个人已完成创作、出版、投资制作的“五个一工程”门类原创文艺作品;太仓市外各级各类文艺单位(团体)或个人已完成创作、出版、投资制作的反映太仓地域文化、表现太仓重大题材、对宣传太仓有积极影响的“五个一工程”门类原创文艺作品。其他门类文艺作品,由市融媒体中心、市文体广旅局、市文联会同相关专业协会组织开展创作推优,纳入市“金月季奖”统一管理(评选办法另行发文)。

        (二)文艺精品奖励对象:太仓市内各级各类文艺单位(团体)或个人荣获国家级、省级和苏州市级重要文艺奖项的原创文艺精品,以及在全国、全省和苏州市具有重大影响的优秀文艺成果;太仓市外各级各类文艺单位(团体)或个人创作的反映太仓地域文化、表现太仓重大题材、对宣传太仓有积极影响,且荣获国家级、省级和苏州市级文艺奖项的原创文艺精品。

        第九条 扶持和奖励范围:

        (一)优秀文艺作品扶持范围:已公开完成播映、上演、出版的文艺作品,包括戏剧、电影(含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电视剧(含动画片、文化类纪录片和专题节目)、广播剧、歌曲、图书(含文学类图书、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年读物),共六类。

        (二)文艺精品奖励范围:获得国家级、省级和苏州市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入选文艺作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和苏州市级常设性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主要包括中宣部下发的《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中认可的文艺奖项。(详见附件)

        第十条 参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民族审美追求,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文艺作品。

        (二)彰显时代特色,紧扣年度重大主题,集中展示时代精神和现实生活,弘扬社会主旋律和正能量的优秀文艺作品。

        (三)具有本土特色,体现城乡历史或现实特征,具有良好社会效益,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优秀文艺作品。

        (四)申报作品必须无版权和授权争议,提供版权登记证书,根据真实人物及其事迹创作的作品应取得书面授权。

        (五)参报文艺作品需具备一定体量,单件作品获各级奖项,需有一定规模同类作品支撑。

        第十一条 太仓市文学艺术“金月季奖”每三年评审一次,拟扶持项目为近三年内首次出版、发表、展映、展示的原创文艺作品(以首发时间为准),拟奖励项目为三年内获奖的文艺作品(以证书时间为准)。

第四章 扶持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优秀文艺作品扶持标准:

        确定扶持的“五个一工程”文艺作品,由评审专家组提出资金使用建议,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具体扶持金额。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仅限于创作项目直接所需的费用,包括调研、采风、资料收集、出版补助等费用。每个立项的优秀文艺作品,由专家组评定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5~2万元,二等奖1~1.5万元,三等奖0.5~1万元。其他门类文艺作品创作推优扶持标准,另行发文确认。

        第十三条 文艺精品奖励标准:

        (一)获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及其所属协会常设的全国性文艺奖项的(不含入围、提名奖),书法、美术、摄影、民间文艺类作品给予5~10万元奖励,电影、电视剧、舞台艺术(戏剧、曲艺、舞蹈)、广播剧、歌曲、图书等作品给予15~25万元奖励。

        (二)获全国性常设文艺奖项入围、提名奖,及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及其所属协会常设的全省性文艺奖项的(不含入围、提名等鼓励性奖项),书法、美术、摄影、民间文艺类作品给予1.5~4万元奖励,电影、电视剧、舞台艺术(戏剧、曲艺、舞蹈)、广播剧、歌曲、图书等作品给予2.5~7.5万元奖励。

        (三)获苏州市委宣传部、苏州市文广新局、苏州市文联及其所属协会常设的全市性文艺奖项最高奖的,书法、美术、摄影、民间文艺类作品给予0.5~1.5万元奖励,电影、电视剧、舞台艺术(戏剧、曲艺、舞蹈)、广播剧、歌曲、图书等作品给予1.5~2.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联合创作的作品,必须从作品创作之初即开展实质性合作,奖金按合同约定协商分配。

        第十五条 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获奖作品按最高额度奖励。如已获得同级部门配套扶持的,原则上不再进行扶持。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申报和评审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申报扶持项目为近三年内原创完成的文艺创作作品;申报奖励项目为近三年内取得奖项的优秀文艺作品。由市相关部门负责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优秀文艺作品项目申报和评审通知,向全社会公开申报和评审信息;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申报类别确定入围名单;

        (三)评审小组对入围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表彰方案。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年度文艺精品表彰方案,并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实施。

        第十八条 扶持奖励方案确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申请单位(个人)签订协议书,列入“太仓市优秀文艺作品表彰项目”,由太仓市优秀文艺作品表彰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并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太仓市文学艺术“金月季奖”表彰专项资金设立行政运行经费,用于保障评选工作的组织宣传、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以及文艺评论工作的策划实施等。行政运行经费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5%。

        第二十条 除常规性认定工作外,出现以下情形的由领导小组统一商定:

        (一)新设的全国性重要奖项;

        (二)具有开创性和标志性意义的文艺精品;

        (三)本办法中没有对应条款,而在全国、全省、苏州市以及太仓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文艺成果;

        (四)其他需由领导小组统一商定的事宜。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不得提交虚假材料和虚报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发现申报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等情况,取消该次评审资格,并提出严肃批评;对已获奖者,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提请作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记录,6年内不得参评。严禁违法失德人员担任主创的作品参评。

        第十二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请者自行解决;对引起法律纠纷的,由申请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6年,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原太仓市“五个一”工程奖、繁星奖、月季花奖不再另行实施,原《太仓市文学艺术“金月季奖”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太政办〔2018〕163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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