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政策详情

姑苏区、保护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级别:姑苏区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姑苏区发改委

        一、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在姑苏区、保护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姑苏区、保护区产业发展导向;

        3.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区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区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在姑苏区、保护区缴纳税收。

        新设立企业和本区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且对姑苏区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可按以下分类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三)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平台企业,且符合上述第2条标准的,可参照享受总部企业政策。

        二、扶持政策

        (一)加大总部企业引进和培育力度。

        1.区外引进或新成立的企业:

        (1)落户补助:区外引进或新成立的总部企业,实收资本在1000万以上的,根据企业的投资额、实际投入、经济贡献度等因素,给予100-500万元补助,分三年支付。

        (2)本部在我区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用房),可享受最高为期三年每月50元/平方米、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按年支付,办公用房补助只能用于总部企业本部在我区购置、建设或租赁办公用房。

        2.区内现有企业:

        本区现有企业新认定为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认定后总部企业扩大规模,本部新增的区内办公用房(不含经营用房),比上年度新增部分可享受最高为期三年每月50元/平方米、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按年支付,办公用房补助只能用于总部企业本部在我区购置、建设或租赁办公用房。

        (二)支持总部企业做大做强。

        1.区外引进或新成立的企业:企业注册落户3年内,年度经济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30-150万元奖励。

        2.区内现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年度增长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20-100万元奖励。

        (三)鼓励总部企业人才培养。

        对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总部企业所获经济贡献奖励资金的20%须由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部企业所获经济贡献奖励资金的10%须由企业奖励给专业技术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人才奖励主要用于个人业务创新、房租补贴、学习培训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