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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人才安居乐居办法(试行)

吴办发〔2018〕16号
级别:吴江区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吴江区委办公室、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打造更具活力的创新生态系统,落实苏州市吴江区转型升级产业政策中关于聚力创新加快人才优先发展的文件精神,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吴江创新创业、生根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人才安居乐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优惠政策,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人才提供的乐居保障。

        第三条 人才安居乐居的适用对象包括以下类型:

        A类人才: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发达国家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相当于上述类别的海内外人才。

        B类人才:省、市、区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或创新团队领衔人;经认定的区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文化领军人才、教育领军人才、卫生领军人才、旅游领军人才等紧缺专技人才;相当于上述类别的海内外人才。

        C类人才:经过认定的区现代服务业重点人才、文化重点人才、教育重点人才、卫生重点人才、旅游重点人才等紧缺专技人才;经过认定的获国家级、省级表彰的高级技师(含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相当于上述类别的海内外人才。

        D类人才:新引进经过认定的符合年度紧缺专业目录,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仅针对非在编人员),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紧缺专技人才,或获得地市级表彰的高级技师(含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相当于上述类别的海内外人才。

        E类人才:新引进经过认定的符合年度紧缺专业目录,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仅针对非在编人员),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紧缺专技人才,或高级技师;相当于上述类别的海内外人才。

        F类人才: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新引进经过认定的符合年度紧缺专业目录,具有国外名校、国内"985""211"工程等国内外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紧缺专技人才,或技师;相当于上述类别的海内外人才。

        G类人才: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中,新引进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在岗在职的紧缺型人才。

        第四条 人才安居乐居主要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包括提供专家公寓、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所在单位申请。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安家补贴和租房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根据企业人才租房配额,人才享受租房补贴标准如下:

        (一)A类人才中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发达国家院士免费提供专家公寓,或给予每月最高1万元租房补贴。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3年内免费提供人才公寓,或给予每月最高5千元租房补贴。

        (二)B类人才中省、市、区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或创新团队领衔人,3年内免费提供人才公寓,或给予每月最高5千元租房补贴。

        (三)C类人才中经过认定的获国家级、省级表彰的高级技师(含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2年内给予每月1000元租房补贴。

        (四)D类人才,2年内给予每月1000元租房补贴。

        (五)E类人才,2年内给予每月800元租房补贴。

        (六)F类人才,2年内给予每月500元租房补贴。

        专家公寓、人才公寓和租房补贴由区人社局牵头、各区镇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才享受购房补贴或安家补贴标准如下:

        (一)A类人才中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B类人才中省"双创人才"和"双创团队"领衔人、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重大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在吴江区购买唯一自住型商品房,参照苏州人才新政40条中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根据项目资助额度,给予最高250万元购房补贴。属于外地入选后引进的,入选区级以上领军人才计划,在吴江区购买唯一自住型商品房,同等享受购房补贴。

        (二)B类人才中区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领衔人,在吴江区购买唯一自住型商品房,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

        (三)B类人才中经认定的区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文化领军人才、教育领军人才、卫生领军人才、旅游领军人才等紧缺专技人才可享受50万元安家补贴。

        (四)C类人才中经认定的区现代服务业重点人才、文化重点人才、教育重点人才、卫生重点人才、旅游重点人才等紧缺专技人才可享受30万元的安家补贴。

        (五)C类人才中经认定的获国家级、省级表彰的高级技师(含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可享受30万元的安家补贴。

        (六)D类人才、E类人才享受薪酬补贴,不再享受购房或安家补贴。

        (七)F类人才落户吴江,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吴江缴纳社保满1年,计税年薪不低于6万元,在吴江区购买唯一自住型商品房,购买期限不超过2个年度,按"一套、一次"原则,经认定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

        (八)G类人才中非吴江籍的高收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年收入30万元以上起,个人所得税年度实缴入库超过5万元,在吴江区购买唯一自住型商品房以后的5年内,按照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60%给予购房补贴。

以上(一)(二)(五)(七)类人才在吴江区购房且项目拨款完毕后,由区人社局等部门拨付至资助对象所在单位,(三)(四)类人才安家补贴和拨付比例按主管部门相关实施细则执行,(八)类人才购房补贴由区经信委组织实施。

        享受购房补贴、安家补贴的人才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江分中心参照苏州市相关文件,给予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优惠。

        第七条 A至F类人才,获得区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经人才安居乐居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可参照执行吴江区户籍居民购房政策。G类人才,经人才安居乐居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可在吴江区购买唯一自住型商品房。

        第八条 加强全区人才安居乐居工作组织领导,由人才办、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人社局、法制办、地税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等部门组成人才安居乐居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研究人才购房资格等,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区人社局牵头负责专家公寓、人才公寓的统筹分配以及购房补贴、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的预算编制、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并联合区审计局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估;区住建局、国土局负责人才购房相关政策的落实,以及人才使用购房补贴或购房资格购买住房后房产交易的监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江分中心负责人才住房公积金政策优惠的配套落实。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人才安居乐居工作。

        第九条 全区人才的购房补贴按照"从新、从优、从高"原则落实。人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标准以获评时间为准,不溯及既往。人才入选更高级别人才计划,并享受更高级别购房补贴、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的,对应购房补贴、安家补贴、租房补贴总额需减去原已使用、已拨付的购房补贴、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的金额。

        第十条 购房补贴、安家补贴、租房补贴划转至所在单位的,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给受资助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若有举报一经查实,即取消用人单位3年内申报各类人才计划的资格,追回补贴经费,并通过相关信用网站公开失信信息。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经过人才安居乐居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G类人才,所购唯一自住型商品房,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以房产契税发票的日期作为起始日期)。

        第十一条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缓或停止发放购房补贴或安家补贴。

        (一)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二)承担的人才项目意外终止的;

        (三)人才从原申报单位离职或所在企业迁移、停业、注销的;

        (四)引进的现代服务业、文化、教育、卫生、旅游等紧缺专技人才,以主管部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准;

        (五)其它不符合继续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或安家补贴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收回公寓或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一)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二)调离或离开本区的;

        (三)已购买自住房,或购买二手自住房的;

        (四)擅自将公寓转借、转租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六)其它不符合继续享受专家公寓、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中共苏州市吴江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商区人才安居乐居工作联席会议承担,试行期一年。

中共苏州市吴江区委办公室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