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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吴开发〔2018〕145号
级别:吴江区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环境、增强信心、释放活力,支持实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促进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本扶持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经营贡献奖励

        第三条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对工业企业纳税(含调库)首次达10亿元、8亿元、5亿元、4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四条鼓励企业集约发展(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对工业企业纳税(含调库)5000万元以上的,当年亩均税收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每个企业奖励100万元;工业企业纳税(含调库)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 当年亩均税收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每个企业奖励50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五条扶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对工业企业开票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新增部分予以0.1%奖励,封顶200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六条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鼓励新兴产业企业(以苏州入库为准)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的企业,且年度销售同比正增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七条奖励外贸稳增长企业(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综合保税区管理局)

        进出口总额排名前五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进出口总额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不含进出口排名前五的企业),同比增幅前五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2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如有企业重复奖励,实行就高奖励原则)。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跨境电商企业除外)

        第八条实施企业质量工程和商标战略(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获评中国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3万元/件、2万元/件。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三章科技创新奖励

        第九条研发机构和服务平台奖励(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科技局)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按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实施单位:科技局)

        当年获批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奖励10万元, 且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销售达到10亿元的追加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销售达到30亿元的追加奖励30万元;当年度销售达到50亿元的追加奖励50万元;对当年度销售达到100亿元的追加奖励100万元。受奖企业三年后重新认定仍受此奖励。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实施单位:科技局)

        (1)凡列入当年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其他国家级的项目,均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2)凡列入当年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省级农业、社发、青年基金等省级计划项目的,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凡产品列入当年苏州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保险及贴息及后补助类除外),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同一项目,在上述三项中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各类人才计划项目、众创项目不再列入以上项目再计奖。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二条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单位:科技局)

        凡企业产品当年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凡企业产品当年获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凡企业产品当年获苏州市级或吴江区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同一奖项,在上述四类中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三条专利奖励(实施单位:科技局)

        (1)凡当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每一件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每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每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

        (2)凡当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后每件奖励1万元,授权后每个国别分别奖励1万元。

        (3)凡当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新通过省级绩效评价验收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以上奖励以科技部门下达文件时限为准,企业获得资助的专利需在转出前报开发区科技部门审核,否则取消三年内申请资助的资格,并责令如数退回已资助资金。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四条产学研合作奖励(实施单位:科技局)

        凡企业当年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并签订合同的,且年内划拔高校到账经费不低于合同总额的30%以上,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奖励10万元,到账经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奖励3万元;到账经费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奖励2万元,到账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四章转型升级奖励

        第十五条推进产业绿色化(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强化绿色发展理念,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示范、绿色制造技术创新,推进传统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新评定为国家、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支持绿色改造,成功申报节能改造、验收完成清洁生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化工企业关闭或转经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验收完毕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验收完毕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六条鼓励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度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信息化建设(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支持企业上云,当年度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八条重点扶持工业互联网企业(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当年度评定为国家、省和苏州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类企业(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等),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九条鼓励新产品开发(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开发认定和应用,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走出去"(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鼓励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每次给予补贴1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国外展会专项奖励另行申请)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积极申办全国性会议(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开发区内企业成功在开发区内承办全国性会议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家企业限定每年只能享受1次奖励)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二十二条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体系(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培训、会展、电商、检测、咨询、人力资源、财税、法律等)服务企业,对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年服务收入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五章高管人才奖励

        第二十三条奖励企业优秀高管(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对当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至50亿元以下且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具体名单由企业上报,具体奖励如下: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5%(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2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5%以上至8%(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3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8%以上至10%(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6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10%以上至15%(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8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15%以上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10万元。

        对当年销售收入50亿元(含)以上至100亿元以下且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具体名单由企业上报,具体奖励如下: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5%(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4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5%以上至8%(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5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8%以上至10%(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8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10%以上至15%(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10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15%以上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12万元。

        对当年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且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具体名单由企业上报,具体奖励如下: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5%(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7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5%以上至8%(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8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8%以上至10%(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11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10%以上至15%(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13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15%以上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15万元。

        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企业所获奖励累计金额及其他奖励(包括《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两个政策文件所涉及考虑企业对开发区实际贡献的条款)的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应对所申报奖励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违规情况,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吴开发﹝2017﹞142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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