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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奖励实施细则

常政办发规字〔2022〕1号
级别:常熟市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府〔2021〕32号)、《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20〕28号)等文件要求,支持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强做优,对上市挂牌企业给予政策奖励。为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股改成功,按因实施股改而当年新增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给予各镇(板块)不超50%的奖励,由各镇(板块)用于股改企业的培育。

        第三条  上市挂牌奖励明确如下:

        (一)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含境内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150万元补贴,成功发行后再给予350万元补贴。

        (二)拟上市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募集资金投入我市项目建设高于80%(含)的,给予300万元补贴;低于80%的,给予200万元补贴。

        (三)拟挂牌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150万元补贴。挂牌企业以IPO方式实现转板,再给予350万元补贴。

        第四条  异地迁入上市主体奖励明确如下:

        (一)本市企业收购、控股异地上市公司,并将异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300万元补贴。

        (二)本市企业收购、控股异地新三板公司,并将异地新三板公司注册地迁移至本市的,按该新三板公司当年或第一个完整年度对常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30%给予各镇(板块)奖励,由各镇(板块)用于新三板公司的培育。

        第五条  企业成功上市后,以上市公司2020年对常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为基数,至2023年增幅超过50%,且当年对常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2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各镇(板块)三年累计增量部分的20%作为奖励;至2023年增幅超过100%,且当年对常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各镇(板块)三年累计增量部分的30%作为奖励。相关奖励由各镇(板块)用于上市公司的培育。

        第六条  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特殊人才在职称评定、户籍迁移、人事关系办理、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  对于上市公司重大再投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办法的具体政策另行商定。

        第八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的主要申报流程如下:

        (一)拟上市(挂牌)企业认定。拟上市(挂牌)公司符合相关条件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经确认后取得拟上市(挂牌)企业认定书,并同时完成苏州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入库工作。

        (二)集中申报。根据新增奖励对象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企业按通知提交申请书。

        (三)组织审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材料进行初审,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材料后出具审核意见。

        (四)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下发拨付通知,由各板块财政拨付企业。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上述奖励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常熟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同意企业IPO的通知书(函)等证明材料;

        (四)常熟市拟上市(挂牌)企业认定书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真实合法,装订成册;复印件须每页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编入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各申报企业应如实上报奖励申请材料。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应开展不定期核查工作,确保奖励政策落实到位。对违反财经纪律,在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常熟市推进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倍增行动计划”》(常政办发〔2018〕49号)等相关文件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