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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吴开发〔2018〕144号
级别:吴江区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机器人与智能制造
发文单位: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工业发展,贯彻落实开发区“155”行动计划,扶持区内智能装备类企业发展壮大、加速区内企业智能化改造,全面提升开发区智能工业整体发展速度与质量,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用于推动开发区智能工业发展在财政资金中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5000万元(暂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会同财政局拟定年度奖励计划;经济发展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行业专家等第三方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核定申报项目的实际金额,会同经济发展局拟定年度奖励计划。财政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六条 扶持区内智能装备类企业发展壮大

        1.主旨:扶持区内智能装备类企业的发展壮大,提升智能工业发展水平。

        2.奖励对象

        此处所指智能装备类企业是指列入开发区“155”计划,并通过相关认定的智能制造一体化方案解决企业。

        3.奖励标准

        经相关认定的区内智能制造一体化方案解决企业,根据其年度开票销售收入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以亿元为台阶,开票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新增部分予以0.2%奖励,封顶200万元。

        第七条 扶持区内企业智能化改造

        1.主旨:鼓励区内工业企业应用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高自动化、智能化设备对现有工艺进行改造,大力实施“机器换人”,实现“减人增效”,提升企业发展效益。

        2.奖励对象

        列入开发区“155”计划中的“500”家行动企业,并在当年度应用工业机器人(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高自动化、智能化设备对现有工艺进行改造的区内工业企业。

        3.奖励条件及标准

        企业实施“机器换人”,购置工业机器人、机器人集成系统用于提高生产制造效率的,按设备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工业机器人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机器人集成系统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套。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线改造现有生产流程且设备投资总额超过300万元(新兴产业企业200万元)的,按设备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综保区项目另行商议)。

        第八条 鼓励区内企业建设智能生产示范项目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示范智能车间(工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如当年上述第六、七、八条政策应奖励金额超过“智能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总额5000万元),则按比例确定实际奖励金额,以不突破“智能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为原则。

        第四章 申请、认定与审批

        第九条 经济发展局制订和发布年度智能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通知)有关要求编制申报资料。

        第十条 经济发展局汇总申报项目信息后,负责组织社会中介组织或其它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行业专家等第三方承担项目认定或根据相关部门文件开展认定工作,财政局负责项目金额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发局、财政局共同拟定年度奖励计划,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奖励项目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异议属实的,重新审查获奖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联合落实并兑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项目申报单位在获得奖励资金后继续深化智能工业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七条企业所获奖励及其他奖励(包括《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两个政策文件所涉及考虑企业对开发区实际贡献的条款)的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吴开发〔2017〕141号《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器换人”专项资金奖励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