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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吴财规〔2022〕2号
级别:吴中区状态: 无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苏州市吴中区商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吴中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吴政发〔2021〕79号),加强和规范吴中区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区商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中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17〕112号)等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吴中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吴中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严格监管、注重绩效"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吴中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区商务局")、吴中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商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申报,以及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扶持重点,健全内部监管机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

(三)负责编制、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受理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核,做好项目审核、项目公示等工作,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四)提出扶持项目及资金使用建议;

(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再评价;

(六)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年度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及下达;

(二)对确定扶持的项目按照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三)会同区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监管;

(二)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配合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做好项目监督检查,以及结算、决算等工作;

(四)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并对项目的质量、绩效负责;

(五)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落实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镇(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配合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和绩效等情况;

(三)配合区商务局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镇(区)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及时拨付区级下达的专项资金;

(二)配合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报送资金使用和绩效等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方式和扶持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为奖励和补贴等,区商务局每年制定、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奖补标准及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提升外贸发展水平。推动外贸稳中提质,强化出口品牌建设,支持外贸转型基地建设,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加强公平贸易救济,支持外贸企业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外贸企业融资支持,推动综保区高质量发展。

(二)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加快发展服务外包。

(三)推动招商引资提质增效。提升利用外资水平,鼓励招优引强,加大引进规模型项目。

(四)加快"走出去"发展步伐。鼓励和支持企业境外并购,支持"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项目,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

支持企业专精人才培养,支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

(五)推进商贸流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消费稳定增长,推进商贸业做优做强,支持商贸企业创新转型,支持商贸行业发展。

(六)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提升电商交易规模,支持电商园区建设,支持电商平台发展,推动跨境电商发展,鼓励电商品牌创建。

(七)其它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有利于促进吴中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事项。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吴中区依法登记注册,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核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向所属地管理部门申报;

(二)各属地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报区商务局;

(三)区商务局对通过初审的扶持项目进行审核并查询企业信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计后提出扶持建议;

(四)区商务局将扶持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定;

(五)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将资金下达至各镇(区)财政部门;

(六)各镇(区)财政部门根据文件要求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区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区商务局应当按照预算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区商务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应同步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和评价标准,并做好自评价工作,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对有失信行为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申报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将按照《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减少或取消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