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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级别:经开区状态: 无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机器人与智能制造,信息技术应用创新
发文单位:中共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坚持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以下简称信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积极发展一批信创产业重大项目,扶持优质产品推广与成长,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集聚信创产业人才,增强产业整体竞争力,争取建设具有国内影响力的信创产业集聚区,推动信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吴中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吴中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关系和统计关系属于吴中经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实现独立核算,且经济贡献集中体现在吴中经开区的信创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重点支持领域。重点支持工业高端装备、操作系统、CPU平台、数据库、中间件、信息安全、应用软件等细分领域龙头企业发展,推动芯片、网络、操作系统及周边配套产品实现跨越式进步。

        第四 重大项目引进。行业内具有龙头地位和明显竞争优势的企业在吴中经开区内设立总部、研发中心或产业化基地,注册资金达到3亿元人民币,且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吴中经开区实际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新项目,经认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奖励,并可享受“绿色通道”待遇,优先保障用地,具体以《投资协议》为准。

        第五条 龙头企业培育。吴中经开区内信创企业,自2021年1月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且当年税收超过100万元/亩(载体租赁类项目税收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吴中经开区内信创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本条奖励采取逐级补差的方式,同一企业同级别奖励只可享受一次。对于信创企业进入吴中经开区规上企业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于吴中经开区规上企业连续3年营业收入和税收增幅均在20%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一企一策”扶持奖励享受期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该政策。

        第六条 保障项目用房。对新引进的注册资金不低于0.5万元/平方米并实现约定的产值和税收要求的信创企业,经认定,租赁吴中经开区内载体的首年给予租金全额补贴。次年起,营业收入不低于1万元/平方米/年且税收超过1000元/平方米/年,给予已缴纳用房租金100%的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享受时段为注册5年以内。上述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具体以《投资协议》为准。

        第七条 产业基础提升。对加入国家信创工委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入围国家信创目录产品或进入工委会技术图谱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江苏省信创图谱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信创用户牵引。支持吴中经开区内企业采购吴中经开区内企业信创产品,对采购的产品入围国家信创目录或进入工委会技术图谱的,按实际采购支出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只享受一次,且最高200万元。

        第九条 信创产业集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信创先导区建设,对加入吴中经开区信创先导区建设的核心参与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研发能力提升。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信创适配平台。对已建成并正常运营的拥有信创专业机构认定的适配平台,按照平台测试设备投入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使用吴中经开区内有国家级资质的信创适配平台进行适配测试的产品,给予测试费用1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标准体系建设。对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根据国标委证明文件或起草单位排名,第二至第五位分别按照主导标准制定的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予以奖励,参与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学术交流。鼓励企业在吴中经开区内积极组织开展信创的学术研究、专题培训,承办国家、省、市信创相关论坛会议、会展等活动。对重大活动,经备案认定,给予主办方最高50%会议费用补贴,每场最高100万元。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如有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本意见多条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经济发展局负责制定本政策的操作细则,并负责政策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