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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优质发展的若干政策

级别:经开区状态: 无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机器人与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
发文单位:中共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吴中经开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优质发展,集聚创新资源,夯实产业基础,根据《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吴中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吴中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关系和统计关系属于吴中经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实现独立核算,且经济贡献集中体现在吴中经开区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重点支持领域。重点支持新型电子元器件、新型显示、新型智能终端、集成电路、高端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领域。

        第四条 重大项目引进。行业内具有龙头地位和明显竞争优势的企业在吴中经开区内设立总部、研发中心或产业化基地,注册资金达到 5000 万美元或 3 亿元人民币,且自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在吴中经开区实际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新项目,经认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 1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扶持奖励,并可享受“绿色通道”待遇,优先保障用地,具体以《投资协议》为准。

        第五条 龙头企业培育。区内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自 2021年 1 月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100亿元的且当年税收超过 100 万元/亩(载体租赁类项目税收超过1000 元/平方米)的吴中经开区内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的奖励。本条奖励采取逐级补差的方式,同一企业同级别奖励只可享受一次。对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进入吴中经开区规上企业库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于吴中经开区规上企业连续 3 年营业收入和税收增幅均在 20%以上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一企一策”扶持奖励享受期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该政策。

        第六条 保障项目用房。对新引进的注册资金不低于 0.5 万元/平方米并实现约定的产值和税收要求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经认定,租赁吴中经开区内载体的首年给予租金全额补贴。次年起,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万元/平方米/年且税收超过 1000 元/平方米/年,给予已缴纳用房租金 100%的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2 年,享受时段为注册 5 年以内。上述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0 平方米,其中,对新引进的软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0 平方米,具体以《投资协议》为准。

        第七条 集成电路产品流片。企业将自主研发的产品进行首轮流片(MPW 或工程流片)产生的相关费用,按最高 50%的比例给予企业补贴,每家每年最高 200 万元。

        第八条 集成电路 IP 核购买。对企业购买 IP 核开展高端芯片研发产生的直接费用,单项购买费用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按购买费用 20%的比例给予企业补贴,每家每年最高 50 万元。

        第九条 工业互联网发展。对获评国家、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类企业(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企业、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等),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 APP优秀解决方案的项目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获评市级优秀解决方案的项目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软件企业培育。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自 2021 年 1月起,年软件和信息技术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的,给予最高 8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300 万元的奖励,但不超过该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份额。本条奖励采取逐级补差奖励方式,同一企业同级别奖励只可享受一次。对于首年软件和信息技术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且连续3 年增幅均在 50%以上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一企一策”扶持奖励享受期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该政策。

        第十一条 软件资质认证。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和 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软件“首版次”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和 10 万元的奖励;对获评苏州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推动数字产业化发展“头雁”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五级、四级、三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20万元、1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软件研发投入。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年软件和信息技术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按照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 5%给予企业补贴,每家每年最高 100 万元。

        第十三条 软件业务推广。对于企业采购吴中经开区内软件企业技术、服务的,按采购额 10%的比例给予企业补贴,每家每年最高 10 万元。

        第十四条 创新能力提升。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标准体系建设。对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 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根据国标委证明文件或起草单位排名,第二至第五位分别按照主导标准制定的 10 万元、5 万元和 3 万元予以奖励,参与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 50 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学术交流。鼓励企业在吴中经开区内积极组织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学术研究、专题培训,承办国家、省、市新一代信息技术相关论坛会议、会展等活动。对重大活动,经备案认定,给予主办方最高 50%会议费用补贴,每场最高 100 万元。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如有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本意见多条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经济发展局负责制定本政策的操作细则,并负责政策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