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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机器人与智能制造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级别:经开区状态: 无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吴中经开区)机器人与智能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机器人与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吴中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吴中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关系和统计关系属于吴中经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实现独立核算,且经济贡献集中体现在吴中经开区的机器人与智能制造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重点支持领域。重点支持工业与服务机器人、增材制造与智能成套装备、智能传感控制与检测装备、汽车关键零部件、智能制造行业应用等相关产业领域。

        第四条 重大项目引进。行业内具有龙头地位和明显竞争优势的企业在吴中经开区内设立总部、研发中心或产业化基地,注册资金达到 5000 万美元或 3 亿元人民币,且自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在吴中经开区实际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新项目,经认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 1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扶持奖励,并可享受“绿色通道”待遇,优先保障用地,具体以《投资协议》为准。

        第五条 龙头企业培育。吴中经开区内机器人与智能制造企业,自 2021 年 1 月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且当年税收超过 100 万元/亩(载体租赁类项目税收超过 1000 元/平方米)的吴中经开区内机器人与智能制造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的奖励。

        本条奖励采取逐级补差的方式,同一企业同级别奖励只可享受一次。对于机器人与智能制造企业进入吴中经开区规上企业库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于吴中经开区规上企业连续 3 年营业收入和税收增幅均在 20%以上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一企一策”扶持奖励享受期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该政策。

        第六条 保障项目用房。对新引进的注册资金不低于 0.5 万元/平方米并实现约定的产值和税收要求的机器人与智能制造企业,经认定,租赁吴中经开区内载体的首年给予租金全额补贴。次年起,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万元/平方米/年且税收超过 1000 元/平方米/年,给予已缴纳用房租金 100%的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2 年,享受时段为注册之日起5年以内。上述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具体以《投资协议》为准。

        第七条 首台套认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智能示范应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智能工厂企业,给予最高 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智能车间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上云。对新认定的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上云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对使用吴中经开区内企业建设运营的软件研发云平台或工业智能化和数字化服务的企业予以云券补贴,单个企业云券补贴额度最高 200

万元。

        第十条 推动两化融合。对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最高 15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 定的省级两化(深度)融合 AAA 级、AA 级、A 级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3 万元、1 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产品和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绿色体系建设。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给予 50 万元、25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企业给予 50 万元、25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给予 3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创新能力提升。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标准体系建设。对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 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根据国标委证明文件或起草单位排名,第二至第五位分别按照主导标准制定的 10 万元、5 万元和 3 万元予以奖励,参与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 50 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学术交流。鼓励企业在吴中经开区内积极组织开展机器人与智能制造的学术研究、专题培训,承办国家、省、市机器人与智能制造相关论坛会议、会展等活动。对重大活动,经备案认定,给予主办方最高 50%会议费用补贴,每场最高 100 万元。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如有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本意见多条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经济发展局负责制定本政策的操作细则,并负责政策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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