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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吴政发〔2020〕8号
级别:吴中区状态: 无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科技创新提供持续推动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推动创新创业的文件精神,结合吴中的实际,现就促进我区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以及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序引导有条件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加大对机器人与智能制造、生物医疗及大健康主导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先导产业的投资力度,着力提升区内国资投资发展活力,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的政策和营商环境,促进创新链和资金链有机结合,为实业兴区和创新发展构建良好的投资服务生态体系。

        二、工作举措

        (一)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协调

        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对各类基金的功能定位、区域布局及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加强创业投资和产业发展及政策监管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对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与类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在工商注册变更、银行托管等方面,出台更便捷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金融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会同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二)建立稳定的政府引导基金持续投入机制

        逐步增加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的财政投入,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带动各类社会资金开展创业投资,积极探索区域财政资金、国资收益和社会资金多渠道并举的滚动投入机制。【责任单位: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办、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三)建立完善国资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化运作机制

        切实按照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国资管理和考核办法。持续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市场化选聘具有专业化视野、拥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团队。探索开展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化运作试点,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约束和激励机制。将投资效益与管理人员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探索跟投、评估、事前约定股权退出等创新。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与科技投资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决策规定实施,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区国资办、区发改委】

        (四)加强创业投资与各类金融机构的联动

        推动银行、保险、券商、各类基金、担保公司以及其他专业科技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动衔接,形成全方位一体化的金融服务生态,积极开展投、贷、保联动等创新模式,充分发挥区转贷基金、增信基金、科贷通等功能作用,鼓励和支持相关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参股中小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合作,积极探索投贷联动业务。【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

        (五)鼓励重点产业领域并购

        结合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转型升级实际需求,鼓励开展产业并购投资,推动各类产业并购基金充分发挥功能作用。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国资办、区商务局、区金融监

管局】

        (六)有序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和走出去

        主动对接、联动长三角区域及国内外各类科创基金,在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注册和投资方面,实施更加灵活的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赴港澳台及境外进行投资、积极招引国内及境外知名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入户,在企业落户注册、变更等方面给予快捷的服务,并按政策规定给予入户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金融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国资办】

        (七)加快推进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

        推动创业投资助力区域产业发展,在资金链和产业链对接融合上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创投吴中”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创业资企业和项目资源库,加强工作对接服务,打通资金和产业项目的信息通道。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区内企业,以及撮合产业链项目的对接合作和引入,对服务平台和创业投资企业按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和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金控集团和相关镇(区)】

        (八)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对符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印发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经过备案并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区税收、人才落户等支持政策,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和有关部门】

        (九)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信用环境建设

        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全覆盖,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本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络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名单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引导基金评审、相关优惠政策申请审核等环节中的运用。【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和区信用体系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

        针对本区创业投资企业的规模,在区金融行业联合会中增设创业投资行业界别组,搭建系统服务平台,做好行业发展和管理相关工作。加强行业界别组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托管、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尽职调查、形势分析、项目评估、技术经纪、信息服务、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支持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的审计、咨询、事中事后管理等各类服务,逐步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三、奖励政策

        (一)落户注册奖励

        奖励对象为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经区投融资服务企业商事注册会商机制同意落户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以实缴注册资金3000万元为奖励起点;私募股权基金以实缴注册基金1亿元为奖励起点。

        实缴注册资金3000万元-3亿元按1‰ ,3-5亿元按1.2‰ ,5-10亿元按1.5‰ ,10亿元以上按2‰ ,最高500万元,分五年兑现。奖励的具体受益对象,管理人可以选择具体落户基金或落户基金的管理公司或其员工持股平台(管理团队)。

        (二)地方贡献奖励

        奖励对象同上。

        企业按地方经济贡献前两年给予 7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60%的奖励,个人按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三)项目投资奖励

        区内注册且经备案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企业的,按实投资金的5‰ 给予奖励。区外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区内企业的,按实投资金的3‰ 给予奖励。

        上述均以实投资金300万元为起点实施奖励。

        (四)招商引资奖励

        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将被投项目、区外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和其他优质产业项目引入吴中区落户,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并自引入项目形成地方经济贡献五年内,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奖励。

        区内专业金融招商服务平台招引优质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落户我区,并提供全程服务,按经核实的实缴资金的1.8‰给予奖励。

        四、有关事项

        设立区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所涉区级奖补资金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地方经济贡献奖励的,资金由区、镇两级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奖励政策由区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施行前本自然年度内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