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助推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人才和资本聚集,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根据《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吴开工委(2017〕37号、吴开管委〔2017〕100号)的要求,设立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人才基金")。
第二条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人才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01号)、《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115号)、《区政府关于印发东吴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19〕54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人才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增强对人才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吸引和培育符合开发区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领军人才,用于直接投资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领军人才项目。
第四条 人才基金出资主体为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暂定名,实际名称以工商核准为准),是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新设的全资子公司,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分5年,每年投入2000万元)。资金来源从开发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开发区组织人社局办理资金领拨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人才基金存续期限为10年,到期后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章 人才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设立人才基金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成员单位由开发区招商局、经发局、组织人社局、财政分局、融明公司及2名外部相关领域社会专家共同构成。投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人才基金的投向;(二)审议人才基金相关管理制度;(三)审议人才基金的委托管理事项;(四)制定人才基金管理机构的考核办法;(五)审议人才基金的年度运作情况报告和投资损益报告;(六)审议人才基金对人才基金管理机构的收益分配和绩效奖励方案;(七)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决策;(八)决定人才基金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人才基金决策方式采取投委会会议署名票决制度。投委会审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等相关材料,须经半数以上投委会成员(即4票或4票以上)表决同意,表决结果报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投委会委托苏州吴中融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人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才基金的日常运作。人才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投委会的决议;
(二)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通过行业分析、现场访谈、投资条款谈判等尽职调查工作后,将初审投资方案提交投委会进行投资决策;完成审核通过项目后续相关投资流程;
(三)负责人才基金直投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适时将退出方案提交投委会进行投资决策;
(四)负责人才基金的日常运作管理,定期向投委会报告人才基金运作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承办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九条 人才基金的投资运作方式为直接投资(含可转债)。具体如下∶
(一)人才基金投资于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并且在开发区自主申报成功的各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二)人才基金聚焦中早期项目,原则上投资于单个企业的金额不低于50万且不高于500万,占比不高于企业30%股权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特殊项目提交投委会一事一议。第十条 人才基金管理费按照基金实缴规模的2%/年收取,管理费用于基金管理而产生的相关开支。聘请审计、评估、法律专业机构等相关费用由人才基金另行承担。
第十一条 人才基金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当年平均收益率达到8%以上,则超过部分的20%作为人才基金管理机构的业绩奖励。
第四章 人才基金的退出
第十二条 人才基金视项目进展情况按投资协议约定适时依法依规退出,退出手段包括并不限于∶
(一)随被投企业上市由二级市场实现退出;(二)随被投企业被并购实现退出;(三)通过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所持股份实现退出;(四)通过被投企业按照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偿还所持可转债实现退出;
(五)随被投企业进行清算实现退出。退出方案由人才基金管理机构拟定并提交投委会审议,报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管理机构据此实施退出,但应履行国资等相关规定手续。如被投企业出现违法现象或重大风险问题时,人才基金有权适时中止并退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人才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人才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人才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和要求进行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于房地产、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五条 人才基金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履行项目投资及资金运作的监督义务。人才基金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人才基金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向投委会报送人才基金的运作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人才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和《人才基金年度运作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人才基金原则上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适用于与被投资企业签署的各个协议。
第十九条人才基金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流程运作,侧重社会带动效益,列入开发区国有企业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