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东吴高层次人才计划”的意见》(吴委发〔2016〕38号)、《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吴委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国家级重大人才培育工程;
(二)江苏省“双创计划”人才;
(三)苏州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军人才、出站留苏工作的博士后;
(四)东吴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项目团队2名以内核心成员;
(五)引进的东吴卫生人才(领军、青年领军、重点),东吴文化产业人才(领军、重点),东吴旅游人才(引领研究型、创新复合型、实践服务型),省特级教师(含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东吴高技能领军人才;
(六)引进的“东吴高层次人才计划”其他人才,“双一流”高校(含原“985”、“211”)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二章 生活待遇
第三条 落户
引进人才落户吴中区的,由人社、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第四条 医疗
第(一)(二)(三)(四)(五)类人才可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享受医疗照顾待遇。吴中人民医院、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各乡镇医院(卫生院)为人才就医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二)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区卫计局为引进人才建立健康档案,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提供健康专家咨询、健康评估、健康干预等服务。
第五条 住房
(一)购房许可
引进人才享受本地户籍居民待遇,参照执行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二)住房公积金
列入住房公积金优惠待遇的人才,须同时享受财政住房补贴(安家补贴)。
1.高层次人才(含外籍和港澳台)可按规定在本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可按高层次人才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高层次人才受聘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延迟退休的,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国家规定延迟退休继续工作的,缴存期限可以延长至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为止。高层次人才受聘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
2.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购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可通过委托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不具备委托提取条件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所提金额不得超过上期或累计归还住房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购房不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所提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总额。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可共同享受上述提取政策,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是指高层次人才的父母及子女(含配偶)。
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商品住房自住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部余额支付房租,所提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
3.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连续缴存满规定的月数;单笔贷款最高限额:按市公积金中心文件规定进行测算,第(一)类人才的可贷额度最高可放宽到最高限额的4倍,第(二)类人才的可贷额度最高可放宽到最高限额的3倍,第(三)类人才的可贷额度最高可放宽到最高限额的2倍,第(四)(五)类人才的可贷额度最高可放宽到最高限额的1.5倍(如上级文件另有规定,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家补贴
对符合条件、在苏州市区购置自住房、以吴中区为申报主体入选的优秀人才,经考核评审,按下列标准发放安家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创业类人才资助200万元,创新类人才资助100万元。
2.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国家级重大人才培育工程:创业类人才资助150万元,创新类人才资助100万元。
3.江苏省“双创计划”人才:“双创人才”资助100万元、“双创团队”5名以内核心成员每人可享受本团队领军人才50%的购房补助,“双创博士”资助30万元。
4.入选苏州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安家补贴按照《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6〕95号)执行,给予50万~125万元的资助。
5.入选东吴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安家补贴按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东吴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吴委办﹝2016﹞26号)执行,给予20万~50万元的资助。
安家补贴在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3年(按照4:3:3)逐年拔付,原则上以取得苏州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为凭证。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获评区级以上科技领军人才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上述资金由区人才开发资金列支。
第六条 子女入学
第(一)(二)(三)(四)类人才子女入学享受以下待遇:
(一)人才子女接受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其居住地或工作地就近安排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二)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优先安排;
(三)人才子女办理转学手续,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受理;
(四)经认定有突出贡献的第(五)(六)类人才可参照执行相关待遇。
第七条 第(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及经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人才,每年还可以享受下列生活待遇:
(一)可携带2名以内同伴免费参观吴中区各国有、集体旅游景点;
(二)免费提供一份指定地点的健康体检;
(三)免费提供一份指定机构的健康保险;
(四)其他新增服务。
第八条 国家、省、苏州市对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以国家、省、苏州市和吴中区相关部门正式发文(证)为依据,本《办法》特指的其他享受对象由人才本人提出申请,区人才办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条 区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供相关单位对照核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吴中区工作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商相关部门承担,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