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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领军人才天使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吴政发〔2020〕50号
级别:吴中区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助推区域产业升级,特设立吴中区领军人才天使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人才基金”),以扶持高层次人才在吴中区创办企业。 为规范人才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 法》(财预〔2015) 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发改财金规〔2016) 2800号)、《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形成 企业产(股)权转让的意见》(苏财基金〔2019〕1号)等规范性 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基金是由吴中区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设 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釆用公司制,基金总规模为30000 万元人民币(包含首期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相关部门委托苏 州市吴中区科技服务中心作为出资人代表并与其签署委托协议, 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吴中区科技服务中心,按每年1500万元人民 币逐年拨付,视投资进度可予以调整。资金来源包括:人才开发 资金11000万元人民币、科技经费11000万元人民币、服务业专 项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和金融业发展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三条 设立人才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 投委会的成员单位为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区发改局、区金管局、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吴中金控集团”)等相关部门。投委会共设6名委员,其中 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金管 局、吴中金控集团各委派1名。投委会釆取一人一票、三分之二 及以上通过的决策制度。投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人才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二)     审议人才基金的委托管理事项;

        (三)     制定人才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办法;

        (四)     审议人才基金的年度运作情况报告和基金政策目标的 绩效评估报告;

        (五)     制定人才基金对人才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奖励方案;

        (六)     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决策;

        (七)     审议并决定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

        (八)     决定人才基金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人才基金委托吴中金控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苏州市 吴中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负责人 才基金的投资运行和日常管理。管理公司每年按人才基金的实缴 资金规模收取2%的管理费。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投委会的决议;

        (二) 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通过行业分析、现 场访谈、投资条款谈判等尽职调查工作后,将初审投资方案提交 投委会进行投资决策;审核通过后完成项目后续相关投资流程;

        (三) 负责人才基金直投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适时将退出 方案提交投委会进行投资决策;

        (四) 负责人才基金的日常运作管理,定期向投委会报告人 才基金运作情况、绩效评估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 承办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基金与投资对象

        第五条 人才基金存续期为15年,存续期届满后经投委会批 准可以延长。

        第六条 人才基金的投资对象为以下高层次人才在吴中区创 办并注册的企业,所处行业须符合吴中区产业发展方向。

        主要包括:

        (一)     区级以上领军人才(包括国家、省、市、区各级各类 科技领军人才以及同等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二)     东吴科技企业家。

        第七条 人才基金运作方式为股权投资,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 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占企业股权比例不高于 3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人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章 投资运作规程

        第八条  项目推荐及尽职调查。区人才办、区科技局等相关部 门每年推荐一定数量的人才企业项目,由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遴选出若干个拟投资项目,递交投资建议书并由人才基金投委会评审。

        第九条 评审。拟投资项目由相关专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并报投委会决策。

        第十条 股权退出。人才基金视项目进展情况适时依法依规退 出,退出手段包括并不限于:

        (一)     随被投企业上市由二级市场实现退出;

        (二)     随被投企业被并购实现退出;

        (三)     公开转让股权退出;

        (四)     被投企业发生清算退出。

        人才基金投资形成的企业产(股)权,应当按照投资协议约 定的条件转让。投资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 评估机构对产(股)权进行评估,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依据。退 出方案由管理公司拟定并报投委会决策,由投委会形成对投资项 目的退出投资书面意见,管理公司据此实施退出。如被投企业出 现违法现象或重大风险问题时,人才基金有权适时终止投资并退 出。人才基金退出所得资金及利息将用于滚动投资。

        第五章 监督与监管

        第十一条 人才基金应设置专门帐户管理人才基金的资金,单 独建账,封闭运行。

        第十二条 由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 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人才基金进行审计,监管人才基金的运行。 涉及人才基金投资项目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和国有产权转 让等事项经投委会审议决策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管理公司建立人才基金投资项目跟踪制度,监督被 投企业经营状况及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投委会汇报人才 基金的工作计划、运行状况、项目进展、股权变化及其他重要情 况。管理公司每年对所投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年度报告, 递交投委会讨论审议,如发生重大事项管理公司需及时汇报并制 定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人才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和要求进 行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     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     投资于房地产、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 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 除外);

        (四)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 借;

        (五)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人才基金已投资的项目,适用《吴中 区领军人才天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吴政办〔2015) 66号)之规定,由苏州吴中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退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吴中区领军人才天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吴政办〔2015〕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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