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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吴政发〔2019〕54号
级别:吴中区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 步促进科技、人才与金融深度融合,助推吴中区经济结构调整和 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人才和资本聚集,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氛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 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政 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关于 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01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苏府〔2018〕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吴中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吴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按 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 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吴中区创新创业型人才项目以及吴中区两大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投资,主要用于参股 投资子基金和跟进投资。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首期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按照资金实际 使用进度分批投入)。资金来源为区人才开发资金、区科技经费、 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 金以及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金控 集团”)下级公司出资。区财政性资金共出资1.3亿元,统一划拨 到事业单位苏州市吴中区科技服务中心,由区科技服务中心作为 出资人出资。其余分别由吴中金控集团下属苏州吴中科技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出资6800万、苏州市吴中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200万。后续可根据投资情况追加投入。

        第四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限为10年,到期后根据需要和实际情 况,可以申请展期。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委 会”),引导基金管委会的成员单位为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科 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局、吴中金控集团等相关部门。引导基金管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引导基金的投向;

        (二)     审议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三)     审议引导基金的委托管理事项;

        (四)     制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考核办法;

        (五)     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和投资损益报告;

        (六)     审议引导基金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收益分配和绩效奖 励方案;

        (七)     审议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收益分配、 让利方案及跟投项目退出方案;

        (八)决定引导基金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引导基金管委会委托苏州市吴中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人”), 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管理人按市场惯例收取管理 费。引导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     执行引导基金管委会和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 议;

        (二)     对申请参股的子基金或拟跟进投资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 审,进行投资考察、分析、前期投资谈判等,在尽职调查基础上 提出初审投资方案及意见;

        (三)     组织召开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拟投资子 基金或跟进投资项目的具体投资方案;

        (四)     负责向引导基金管委会报告通过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审议的投资方案,经引导基金管委会审议有关事项后,完成后 续相关投资流程;

        (五)     负责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和被投资企业的投后管理工 作;

        (六)     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引导基金管委会 报吿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七)     负责拟定子基金或跟进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并提交引 导基金管委会审议;

        (八)     承办引导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投决会”),引导基金管理人和外部专家各占2席和3席,共设5 位。引导基金投决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拟投资的子基金或跟进投资 项目进行投资决策。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主要投资运作方式包括:参股投资子基金 和跟进投资。

参股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实际 出资额的30%,且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出 资不超过引导基金规模的20%。

        跟进投资是指参股子基金选定吴中区内创新创业企业投资标 的后,引导基金可以按照参股子基金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拟 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引导基金规模 的 10%。

        第九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 可以向引导基金申请参股增资或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参股申请人 应为子基金管理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 案登记;

        (二)     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 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团队高级管理人员曾管理或受托管理1家以上创投基金;

        (四)团队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     基金参股申请人能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 创业咨询等增值服务或者具有产业平台、渠道、服务等产业资源;

        (六)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组织架构、投资决策 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     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 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     申请人参与基金的认缴出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万 或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1%;

        (九)     符合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关于股权投资行业 的相关规定;

        (十)申请人对吴中区创新创业型企业的孵化具有突出优势和 贡献的,经引导基金管委会特别批准,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十条 除了符合第九条子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引 导基金的参股子基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注册地在吴中区。天使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0 万元人民币(含),其他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 币(含),所有投资者以货币现金出资;

        (二)     子基金有明确投资领域,重点投资智能制造和机器人、 生物医药大健康、军民融合等吴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     子基金中的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应集中投资于吴中区中早 期创新创业型企业。参股子基金原则上要求1:1及以上的返投比 例,即子基金投资于吴中区企业的资金总额不能低于引导基金出 资于子基金的资金总额;

        (四)     子基金应当在设立后6个月内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

        (五)     子基金在吴中区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在子基金的出资过程中,引导基金的出资顺序原则上不先于其他社会资本出资人。

        第十二条 子基金参股申请人的遴选流程如下:

        (一)     申报征集:根据引导基金的预算安排,引导基金管理人 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基金参股合作招标公告,征集基金参股申请 人;

        (二)     材料初审:对照申报要求,引导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参股 申请人进行材料初审;

        (三)     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人对通过材料初审的基金参股 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并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四)     投资决策: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弓I导基金管理人确定基 金参股合作方案,提交引导基金投决会决策,向引导基金管委会 报告投决意见及有关事项;

        (五)     媒体公示:对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

        (六)     实施出资:引导基金与通过决策的申请人签署相关法律 文本,完成出资。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在支付基 金管理费及其相关税费后,利润的具体分配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 人提交引导基金管委会审议。引导基金管委会制定具体的引导基 金管理人业绩激励方案。

        第十四条 为鼓励子基金返投吴中区内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引 导基金岀资部分可对子基金管理人进行一定的收益让渡。具体按 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分配原则,财政性资金出资部分产生的利 润全部或部分让渡给子基金管理人,具体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人 提交引导基金管委会审议。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

        (一)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或跟进投资项目形成的股权或财 产份额,可根据出资时协议约定的方式实现退出;

        (二)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或跟进投资项目形成的股权或财 产份额,参照国有产权转让程序通过公开交易方式退出;

        (三)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子基金终止清算的,引导基金以 所持出资比例分配本金和收益;投资子基金发生破产清算的,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四)     其它合法方式退出。

        第十六条 子基金或跟进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提交引导基金管委会审议,经引导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 后,引导基金管理人据此实施退出。

        第十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申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 金退出其在子基金的股权;引导基金对子基金拟投资企业跟进投 资的,子基金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经 引导基金管委会审议批准的先行退出除外。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 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 同意,随时选择退出:

        (一)     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 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     引导基金拨付资金至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完 成首次投资的;

        (三)     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     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     有证据证明采取不法手段骗取引导基金出资份额的。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选择符合 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 拨付、结算以及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和要求进行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 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 外);

        (四)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履行项目投 资及资金运作的监督义务。引导基金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每半年度向引导基金管理人 提交半年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引导 基金管理人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和 《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度向引导基金管委会报送 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 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参与参股子基金和被投资企业 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 股子基金和被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并对不符合本管理办法、可能损害引导基金权益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建立合作基金信用体系,完善合作基金 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 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委会建立有效的引导基金管理人绩 效考核制度,考核指标包括:子基金设立的数量、基金放大的规 模、基金投资的进度、子基金投资的行业范围、引导基金运营的 规范性、引导基金的综合评价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适用于引导基金与子基 金、被投资企业签署的各个协议。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流程运作,侧重社会 效益,不列入国有资产经营类企业考核序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