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进一步提升吴中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努力打造“服务高地”,推动检验检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攀升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做大规模
1.支持成长性企业加速成长。列入区服务业统计库中的检验检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等鼓励类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超30%(含),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20万元,每年支持成长性企业总数不超过10家。本意见执行期间,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2.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多渠道培育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等非核心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对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法人且在统计上按第三产业进行核算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且至少服务5家制造业企业的,经认定后,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二、促进检验检测产业加快发展
3.支持检验检测产业拉长产业链。对新引进(区外引进或新成立,下同)吴中区开展认证业务,经认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认证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以租房形式落户的列入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且经认定实缴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认证机构,按500元/平米/年补贴3年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
4.支持检验检测企业提质增效。对通过检验检测资质(CMA)或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资质,且上年度检验检测服务收入首超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检验检测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或新入驻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助推现代物流业发展
5.支持物流企业上规模。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超1亿元、3亿元、5亿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为3A、4A、5A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对新入围省级、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的物流园,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
四、推动商务楼宇产城融合发展
7.支持商务楼宇提升发展。对上年度每平方米(按商务面积计算,下同)经济贡献(全口径,下同)首超3000元、5000元、8000元、1万元的楼宇(房地产企业除外),给予运营方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引进且投入运营的金融创投、信息服务、科技研发、商务服务、检验检测等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每引进一家一次性奖励楼宇运营方10万元。
8.支持商务楼宇提升服务环境。对确需实施基础设施完善提升的商务楼宇,进行包括外立面、公共部位、电梯、消防及安防、车库及停车系统、节能环保、信息化及智能系统、公共展示平台等整体硬件改造,经第三方审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工期原则为两年内),且上年度每平方米经济贡献超1000元的(房地产企业除外),对投资主体给予项目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支持打造功能型商务楼宇。楼宇商务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达到70%以上(已出租商务办公面积/可出租商务办公面积),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同行业聚集度(同行业企业数量占比)达到60%以上,且上年度每平方米经济贡献超800元的(房地产企业除外),经认定同时符合以上3个条件的,给予楼宇运营方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商务楼宇信息员队伍建设。对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数据统计,且定期维护、更新楼宇信息数据的楼宇运营方给予3000元/年补助,专项用于鼓励楼宇信息员。
五、促进总部经济培育发展(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除外)
11.落户奖励。对2012年后在我区注册设立或引进,且经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资本的1%予以补助;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资本的2%予以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资本的3%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分5年兑现,每年20%,单户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于未享受过增资补助的本地现有区级总部企业,增资部分首次超过5000万元,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
对2012年后在我区注册设立或引进,且经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贴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总部企业购置、建设或租用办公用房。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5000万元的,按增资后需新增的办公用房参照享受补助政策。租房补助由区、镇两级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12.贡献奖励。对2018年1月1日之后引进并经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按其上年度对区级经济贡献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存量总部企业,按不超过其上年度对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3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13.认定奖励。对新入选的市级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支持服务业品牌和项目建设
14.支持争创服务业集聚区。对新入选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支持创新示范项目。对新入选省互联网平台经济“百千万”工程重点企业、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的领军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市级平台经济示范企业、平台特色基地、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支持服务业平台。服务业引导资金向生产性服务业平台类项目倾斜,经评审认定,对平台实际投入按1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附则
本意见中涉及的政策与我区其他同类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重大企业或项目除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外,可以进行一事一议。
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