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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高新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相高新〔2021〕8号
级别:相城高新区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减免,免征,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相城高新区管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相城高新区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聚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区战略,紧扣“12345”战略目标,围绕“一区十业百园千企”、“2+3产业”布局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江苏省相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相城高新区管委会”)及江苏省相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人才局(以下简称“相城高新区科技人才局”)负责实施。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相城高新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设顶尖类人才、领军类人才、大赛类人才、基金引导类人才四大类。

  第三条 基本要求

  1、顶尖类人才: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引进的国家级人才创业项目负责人(近5年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的创业人才,且来苏前创办公司不超过2家);

  2、领军类人才:入选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创业类项目负责人;

  3、大赛类人才:获得相城高新区创新创业大赛一、二等奖的优秀项目和获得三等奖的青年项目或全国高水平创业大赛的优秀获奖项目(以当年度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相关要求为准)负责人;

  4、基金引导类人才:已获得500万元及以上知名投资机构投资的优秀人才创业项目负责人。

  以上人才均需符合当年度相城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申报要求(领军类人才不受限制)。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人才计划采取“专家评审制”方式进行认定。

  第五条 相城高新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常年接受申报咨询,集中组织申报、评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相城高新区科技人才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与实地考察。

  第七条 相城高新区科技人才局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同时征求公安、工信、市监、税务及社保等相关条线部门意见,提出拟资助建议人选。建议名单经相城高新区党工委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城高新区管委会发文公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实地考察情况、项目投入、产业化进程等综合情况,分别给予项目扶持资金、配套支持资金等多项政策资金扶持。

  (一)项目扶持资金

  根据项目评审(认定)情况,按如下类别和标准给予项目扶持资金:

  1、顶尖类人才:资助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四

  档;

  2、领军类人才:资助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三档;

  3、大赛类人才:资助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三档;

  4、基金引导类人才:资助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四档。

  (二)配套支持资金

  1、人才优租房

  入选相城高新区及以上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才,个人及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人才优租房并免除三年租金。

  2、研发办公用房及厂房补贴

  对立项的相城高新区及以上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企业,按如下类别和标准给予研发办公用房及厂房补贴:

  (1)团队项目: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场地免租政策或租金补贴;

  (2)人才项目: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场地免租政策或租金补贴;

  注:以上租金参照相城高新区国资场地租金收费标准执行(与研发办公用房免租政策不重复享受)。

  实施成果产业化的项目,可申请2000平方米以内的中试厂房,并可享受一年的租金补贴(自行租赁中试厂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元/平·月的租金补贴)。

  3、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融资服务力度。入选为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企业,经认定,可享受贷款贴息,贴息项目采用后补贴方式,根据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一次性补贴,单户企业当年度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不超过3年。

  4、基金支持

  符合投资立项标准的人才项目,可申请相城高新区及相城区天使投资基金最高500万元股权融资,同时推荐至市级人才基金给予配套支持。

  5、配套支持

  经认定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就读(转)相城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及幼儿园公办学校的,由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入(转)学。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九条 项目扶持资金分批次拨付:

  1、顶尖类人才、大赛类人才、基金引导类人才首次拨付比例为50%,余下资金在项目达到拨付条件后进行拨付,具体条件为:

  (1)获评相城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拨付15%;

  (2)完成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申报拨付15%;

  (3)通过相城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拨付20%。

  2、领军类人才在项目达到拨付条 件后进行一次性拨付,具体条件为:

  (1)人才个人实缴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分为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三档);

  (2)符合江苏省双创人才计划申报条件并申报。

  相城高新区人才计划各类别人才政策出现交叉重合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立项的人才及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城高新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人才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相城高新区科技人才局批准。终止的项目视合同履行情况记入科研信用记录。相关人才不再保留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

  (一)人才、团队已离职离岗的;

  (二)人才创业企业股权、管理团队等发生重大变更,人才不再是创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大股东的;

  (三)企业已注销、搬离,或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的。

  第十二条 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人才及企业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及人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引进落户相城高新区(元和街道)的人才(团队)与企业。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扶持资金,按规定需缴纳的税费应由受益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人才在申报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或自享受扶持资金当年起五年内未经主管部门同意迁离相城高新区和改变注册地、财税户管地的,一经发现,取消支持并追回支持资金,取消其三年内在相城高新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相城高新区科技人才局负责解释。《相城高新区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相高新〔2020〕2号)、《相城高新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相高新〔2020〕13号)、《相城高新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评审资助管理办法》(相高新〔202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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