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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级别:相城区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其他
支持产业:生物医药,其他
发文单位:相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深入推进“健康相城”建设,实施科教强卫战略,加快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据《姑苏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21〕35号),结合相城实际,制定相城区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相城区卫生人才计划以紧扣建设符合城市定位、符合群众健康期望的以人为本整合型现代医疗卫生体系和健康中国典范城市目标,坚持“补缺补短”和“创新引领”双轮驱动,围绕全区卫生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大力引进培养一批卫生高层次人才,为相城加快建设苏州市域新中心提供坚强的卫生人才保障。

  第二条 相城区卫生人才计划由相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会同相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健委”)组织实施。区卫健委牵头负责相城区卫生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卫生高层次人才进行审核推荐、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相城区卫生人才计划分为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两大类。人才引进分为高层次柔性人才、特聘团队、特聘人才(分A、B、C、D类);人才培养分为领军人才、重点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

  第四条 相城区卫生人才计划力争在5年内引进1个特聘团队、30名特聘人才,分层培养1名领军人才、5名重点人才、40名青年拔尖人才。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及单位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自觉践行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科学家精神。引进人才须从相城区外引进,其中特聘团队、特聘人才须全职全时来相工作。

  第六条 高层次柔性人才。鼓励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以临床服务、科研合作、人才培养等形式柔性引进人才。用人单位须与人才签订以提升人才与学科建设为主、目标任务可量化、易考核的协议,且人才每年在相工作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高层次柔性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三甲医院或省级以上公共卫生单位工作的省级以上重点学(专)科带头人,或担任省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

  (二)在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任相当于教授(境外可放宽到副教授级)职务,境外高层次临床医学人才应有所在国家或地区医师执照。

  第七条 特聘团队。应以预防、治疗重大疾病为主攻方向,以市级以上重点专(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中心(高技术平台)为依托,能够提升我区卫生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团队由1名领军人才、2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且具有关联互补性,至少配有1名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成员已于2年内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有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有2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临床、科研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二)团队领军人才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省部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或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人才,包括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除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卫生健康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双创人才”(含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333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特聘教授”“江苏特聘医学专家”,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临床医学中心负责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含候任)或相当级别人才。

  2、苏州市临床医学专家团队带头人。

  3、姑苏卫生A类特聘人才。

  (三)团队应在近2年获得单位或相应的上级部门200万元以上无偿资助项目或平台(包括优势学科)的支持。领军人才应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列前15位)。

  第八条 特聘人才。人才引进坚持补缺补短、统筹兼顾、服务发展原则。申报人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A类特聘人才

  熟练掌握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在本学科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具有带领本学科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2位)。

  2、省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省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

  3、担任省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而且被SCI、SCIE、EI收录2篇以上,影响因子5分以上。

  针对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近五年在地市级以上医学类重点学科(专科)担任主要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掌握代表本专业先进水平的技术,具有高水平的本专业疑难病种诊治能力,能带头吸收、消化新技术,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得到同行专家认可。临床技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手术类专科:近三年主持四级手术300台以上,完成大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年平均30例以上,开展过新技术新业务,应邀参加三级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年平均5次以上;

  2、非手术类专科:近三年主持治愈三级医院重点专科病例600例以上,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年平均30例以上,主持开展过新技术新业务,应邀参加三级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年平均5次以上。

  (二)B类特聘人才

  掌握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在本学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对本学科有良好的带动作用。

  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以上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地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前3位),或地市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前2位)。

  2、地市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地市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

  3、担任地市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而且被SCI、SCIE、EI、ISTP收录1篇以上,影响因子3分以上。

  针对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一般应具有副高级职称,近五年在地市级以上医学类重点学科(专科)担任专业技术学科骨干,掌握代表本专业较为先进水平的技术,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疑难病种诊治能力,能吸收、消化新技术,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得到同行专家认可。临床技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手术类专科: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能逐步开展四级手术,近三年主持三级以上手术200台以上,完成大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年平均20例以上,应邀参加三级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年平均3次以上;

  2、非手术类专科:近三年主持治愈三级医院重点专科病例500例以上,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年平均20例以上,应邀参加三级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年平均3次以上。

  (三)C类特聘人才

  掌握本专业前沿技术,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经验及从事一定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且近五年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参与地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位),或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前3位),或地市级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二等奖以上(前3位)。

  2、地市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青年人才。

  3、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

  (四)D类特聘人才

  具有博士学位,符合学科和专业建设需求,科研能力较强,首次到我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采用直接认定制。

  特聘团队成员如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参评相应类别特聘人才。

  第九条 培养人才。人才培养坚持鼓励创新、激发活力、多学科发展原则。申报人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领军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从事临床、公卫、科研工作。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赶超先进水平的能力,并在临床与公卫实践、基础与卫生应用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学术技术成就突出。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2位)。

  2、省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有重大发现,开创了独特的治疗模式,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取得了显著效益;或在省内公共卫生领域担任领军人物,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防治、控制和消除疾病,解决卫生技术重大难题,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

  3、担任省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而且被SCI、SCIE、EI收录2篇以上,影响因子5分以上。

  (二)重点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最新进展,有独立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及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和经验,在临床与公卫实践、基础与卫生应用研究中有创新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以上的科研课题2项以上,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地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前3位),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前2位)。

  2、市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开创较为独特的治疗模式,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取得显著效益;或市内公共卫生领域担任领军人物、入选省级以上公共卫生领域专业委员会专家库或参与制定省级以上行业标准的专家,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防治、控制和消除疾病,解决卫生技术难题,得到同行公认。

  3、担任地市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而且被SCI、SCIE、EI、ISTP收录1篇以上。

  (三)青年拔尖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国内最新进展,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经验及从事一定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参与地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位),或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前3位),或地市级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二等奖以上(前3位)。

  2、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

  3、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急需引进培养的特殊专业人才,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十一条 区卫健委每年发布当年度相城区卫生人才计划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集中组织申报、评审。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引进人才仅认定一次,五年资助期满考核通过可申报培养人才;培养人才五年资助期满考核通过可滚动申报更高层次。相城区卫生人才计划与相城区人才计划其余子计划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对符合特聘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特聘人才:

  (一)苏州市临床医学专家团队核心骨干成员。

  (二)姑苏卫生人才。

  (三)入选省部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或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人才。

  第十三条 区卫健委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报事项进行评审,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特聘人才,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区卫健委根据单位考察、专家评审等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区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柔性人才(已享受临床医学专家团队计划资助的人才除外),按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30%对引才单位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人才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引进的特聘团队,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团队规模、项目投入、地方支持等综合情况,给予100~5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

  第十六条 引进的A类、B类、C类特聘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20万元、40万元安家补贴;D类特聘人才给予16万元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培养的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A类、B类、C类、D类特聘人才,符合我区卫健系统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有关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流程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其他人才可实行备案管理。所需编制或备案制员额,在当年度核准使用的相应员额内统筹解决。对确属技术拔尖、绩效优异、贡献突出的特殊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根据相关佐证材料建立特聘人才档案,由用人单位、区卫健委直接考核聘用。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十九条 安家补贴自认定并完成购买相城区内唯一自住用房手续后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拨付,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生活补贴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拨付;一次性奖励自认定后下一年度拨付。科研项目立项后,按立项金额先期拨付70%,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按实际支出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区与板块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涉及区属单位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其中,高层次柔性人才补贴经费由所属板块安排,涉及区属单位由区财政安排。

第六章 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入选后须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期的资助协议书,科研项目立项后须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经费使用、单位扶持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考核的主体,应健全人才工作协同保障机制,搭建发展平台,做好人才服务,落实配套政策和扶持措施,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区卫健委应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细化工作目标,定期组织人才考核,每年对用人单位引才育才、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人才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履行诚信义务和合同约定,不满5年调离用人单位并离开相城区的,须退回全部安家补贴、生活补贴和奖励金额。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

  2、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

  3、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5、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6、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7、其他需取消享受待遇和资助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同一对象同时入选市、区两级卫生特聘人才,安家补贴(生活补贴)在享受区财政补贴标准的同时,叠加享受市级财政下拨补贴。同一对象入选本细则更高层次培养对象,一次性奖励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对象入选市、区两级分层培养对象,一次性奖励叠加享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相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阳澄湖医卫人才计划实施细则(修订)》(相卫人财〔2018〕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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