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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相政发〔2018〕43号
级别:相城区状态: 无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省委娄书记在全省科学技术奖励大会暨科技创新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五大功能片区”战略定位,聚力创新,聚焦 16 个“三年行动计划”,奋力打造“苏州新门户、城市新家园、产业新高地、生态新空间”,特修订本扶持政策。

一、加速创新企业集群培育

        1、对按照要求完成高企培育申报材料的给予 1 万元申报奖励;对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再给予 5 万元入库奖励。

        对新申报认定高企的给予 15 万元认定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申报认定高企的给予 10 万元认定奖励。

        2、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 50 万元、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入库企业奖励 5 万元、省瞪羚企业奖励 5 万元、省民营科技企业奖励 1 万元。

        对市“瞪羚计划”入库企业奖励 5 万元、市科技金融超市入库企业奖励 0.5 万元;对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奖励 0.5 万元。加快企业研发机构建设3、对新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的单位奖励 500 万元。

        对新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整体落户)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奖励 200 万元。

        4、对新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奖励 200 万元。

        对新认定省龙头骨干企业(跨国公司)独立研发机构等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

        5、对新认定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 100 万,对新认定省院士工作站(企业类)的企业奖励 100万元、省院士工作站(其他类)的单位奖励 50 万元。

        对新认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新认定市企业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对新认定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 2 万元。各级奖励就高不重复。

        6、对新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新建类)的单位按照苏州市资助额 1:1 给予支持,已获区财政建设资金支持的就高不重复享受。对新认定市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奖励 20 万元。

        对获得苏州市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补助的企业,按苏州市绩效后补助额 1:0.5 给予支持(如上级有明确要求,按上级要求进行配套)。加大企业创新项目建设7、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下拨的项目经费 1:0.5 进行支持,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8、对承担省级重大成果转化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企业,按项目经费 1:0.5 进行支持。

        9、经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备案的项目,对承接该项目的企业按照苏州市补助额 1:0.5 给予补助,每一年度补助额度市、区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若该项目认定为市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苏州市补助金额市、区按照 1:1 分担,并与市级补助同步拨付(产学研项目除外)。

        10、对首次列入市级推荐申报的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每项奖励 6 万元。

        首次列入区级推荐的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每项奖励 3 万元,同一企业同一级别项目不重复奖励。

        11、对连续两年及以上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照年度研发费用增长情况给予后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下(含 10%)、10%~20%(含 20%)、20%~30%(含 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 5%、8%、12%、15%的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市独角兽培育企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自入库次年起,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另行给予研发后补助。

        12、对荣获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13、对获评市“讲理想、比贡献”技术创新的项目单位奖励3 万元;对获评市“会企协作”优秀项目的企业奖励 3 万元;对新成立企业科协并开展群众性创新活动的企业奖励 1 万元,新创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企业奖励 1 万元。

        对获评市、区魅力科技人物分别奖励 5 万元、1 万元,魅力科技团队分别奖励 8 万元、2 万元。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14、对当年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奖励 100 万元,省级奖励 50 万。首次通过区级孵化器备案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与上级认定奖励就高不重复。

        15、对当年新认定的众创空间,国家级奖励 50 万元,省级奖励 20 万元,市级奖励 10 万元。

        首次通过区级众创空间备案的给予 5 万元奖励,与上级认定奖励就高不重复。

        16、对在我区孵化器内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孵企业,对所在孵化器按照每家 5 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17、对自主培育的人才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省级科技领军人才、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孵化器30 万元/人、10 万元/人、5 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18、对经我区备案的孵化器每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经费奖

        1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星创天地),并实施农业科技示范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2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科普教育基地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海智基地(工作站)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新挂牌的中国科协(苏州)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区域服务中心的承担单位,按市科协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补。

        21、对于引进的重大科研项目,根据协议约定,一事一议给予相应的支持。

二、支持产学研合作

        22、鼓励各地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共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含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根据协议约定和绩效情况,给予适当的支持。

        获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项目如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要求进行配套。

        23、支持企业参与“苏州-清华创新引领行动专项”,根据《“苏州—清华创新引领行动专项”实施办法》,与苏州市科技局按比例共同对我区获批清华专项的项目进行资金扶持(项目经费由我区与苏州市按比例共同拨付至清华大学)。

        24、引导我区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创新,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根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有效费用凭证的 1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一年度获产学研资助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

        鼓励加强重点国别科技合作,支持我区有条件的企业与重点国别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方向的关键技术研发合作,根据企业与重点国别技术合作项目有效费用凭证的20%给予补助,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与其他产学研资助叠加享受)。

        25、对承办科技部门委托的大型产学研对接活动(参会人数不少于 50 人)的我区企事业单位(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经费资助。

三、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26、企业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卖方归属在区科发局备案的合同为准,按合同交易额的 1%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注册在本区,并与区科发局签订《科技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申报服务的,每成功认定一家高企奖励 2 万元。

        对在苏州市科技局进行备案认定并注册在相城区的科技服务业机构,每年服务 30 家以上区内企业(不含专利服务、高企认定申报服务),以上年度服务性收入的 1%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

        附则

        27、本扶持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具体由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

        28、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延用2017年《关于推进相城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奖励标准。(适用时间2018年1月1日-2018 年12月31日)。

        29、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 D 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30、实行突出贡献上台阶奖励。对各板块当年度税收总额超 1 亿元的企业,每净增加一个,奖励板块 2000 万元;当年度税收总额超2亿元的企业,每净增加一个,奖励板块 4000 万元。

        引进或培育一家独角兽企业总部(认定的地址在相城区)和当年度税收总额超 5 亿元的企业,每净增加一个,奖励板块1亿元;当年度税收总额超10亿元的企业,每净增加一个,奖励板块2亿元,奖励经费用于科技研发投入。

    上述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不符合相城区产业规划的企业,由区科发局、经信局、财政局、税务局负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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