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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独角兽企业培育工程实施计划(2020-2022)(试行)》实施细则

相政办〔2020〕124号
级别:相城区状态: 有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相城区独角兽企业培育工程实施计划(2020-2022)(试行)》落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库企业认定条件

        1.注册在相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过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且实缴到位,尚未上市(包括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申报单位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具体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申报单位曾获得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在发改委备案的创投基金的直接投资;二是申报单位采用协议控制(VIE 模式)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 模式),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进行募资。

        3.六个层级的培育对象分别满足以下标准:

        初创新经济企业: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 1 亿元人民币-0.5 亿美元,成立 5 年以内;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 500 万人民币,累计出让股份占比不低于 5%。

        规模新经济企业: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 0.5-1 亿美元,成立 5 年以内;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 1500 万人民币,累计出让股份占比不低于 5%。

        潜力独角兽企业: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 1-5 亿美元,成立 10 年以内;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美元,累计出让股份占比不低于 10%。

        种子独角兽企业: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 5-10 亿美元,成立 10 年以内;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 5000 万美元,累计出让股份占比不低于 10%。

        标准独角兽企业: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 10-100 亿美元,成立时间不限;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 1.5 亿美元,累计出让股份占比不低于 15%。

        超级独角兽企业: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 100 亿美元以上,成立时间不限(以企业最早注册时间为准,下同);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 20 亿美元(以实际到账为准,下同),累计出让股份占比不低于 20%。

        六个层级的培育对象均需满足最近一次融资时间不超过18 个月。

        4. 上述认定标准涉及的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融资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入库申报企业提供,其中企业估值规模、累计融资金额及出让股权比例的确定,以企业每轮融资的投资协议、验资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其他必要材料所记载的信息为依据。

二、入库企业扶持政策

        1. 入库奖励。区科技局牵头落实入库企业奖励政策。对认定入库的初创新经济、规模新经济、潜力独角兽、种子独角兽、标准独角兽、超级独角兽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 100 万元、2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1 亿元和 2 亿元,入库奖励按照企业层级和成长阶段分步发放。入库企业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达到更高层级标准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初创新经济和规模新经济企业奖励资金,在入库后一次性兑现。

        潜力独角兽和种子独角兽企业入库奖励资金分 4 次发放,首次奖励资金按照“入库即奖”的原则兑现 20%,第 2、3 次奖励以企业实现年度税收分别超 500、1000 万元且年增长率超 20% 的时间节点予以奖励,各兑现奖励资金的 20%和 30%;第 4 次奖励以企业实现年度税收超 2000 万元的时间节点予以奖励,兑现奖励资金的 30%。

        标准独角兽和超级独角兽企业入库奖励资金分 5 次发放,首次奖励资金按照“入库即奖”的原则兑现 10%,第 2、3、4 次奖励以企业实现年度税收分别超 2000、3000、4000 万元且年增长率超过 20%的时间节点予以奖励,各兑现奖励资金的 20%、20%、20%;第 5 次奖励以企业实现年度税收超 5000 万元的时间节点予以奖励,兑现奖励资金的 30%。

        以上奖励兑现时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企业开展新一轮融资的,投后企业估值不低于企业入库认定时的估值规模。2.企业高管及研发人员需在相城区领取薪酬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融资支持。区金控集团牵头落实基金跟投和退出的融资支持政策。设立总规模 100 亿元的相城区新经济产业发展基金,可以按照入库企业本轮融资金额一定的比例对企业进行跟投,其中国有投资金额的 1/2 份额所购股权 1-2 年内可由企业核心团队优先回购。相城区新经济产业发展基金由金控集团等区国企、相关银行、保险、区相关板块等共同作为 LP,相城基金管理公司为 GP。基金跟投时对单个入库企业的投资额不超过其基金规模的20%,且不超过单个入库企业本轮融资总额的40%。其中“国有投资金额”是指本新经济产业发展基金在单个入库企业项目中的投资金额。“企业核心团队”是指被投资主体董、监、高相关人员。“优先回购”政策根据协议约定情况执行,如协议中有约定“优先回购”的条款,则按条款执行回购;若协议中无相关约定,则指同等条件下,企业核心团队具有优先回购权,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履行评估、进场交易等手续的,按规定执行。

        3.风险补偿。由区金融监管局牵头落实银行对入库企业的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入库企业可通过相城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申请已纳入区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相科贷”等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其中“相科贷”由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担保(保险)公司按照 5:1:4 的比例对贷款风险敞口进行分担,可为入库企业提供最高 500 万元的优惠利率贷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落实知识产权维权补贴政策。入库企业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知识产权(除版权)纠纷,胜诉或在和解撤诉中获益的按实际发生维权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可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其中维权费用包括律师或代理费、诉讼费、证据保全公证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费、检测或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如果法院判决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入库企业(案件胜诉方)则不享受该部分费用的补助。

        4.科研补助。区科技局牵头落实企业科研补助政策。对纳入独角兽培育库的企业,自入库次年起,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 20%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研发后补助,连续支持 5 年,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同时纳入苏州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库(原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库)的企业,按照苏州市奖励政策给予补助,区级科研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5.贡献奖励。区科技局牵头落实企业贡献奖励政策。入库企业自入库次年起,年度税收首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 5000 万元、1 亿元和 2 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400 万元、600 万元、1000 万元和 2000 万元奖励,入库企业申领贡献奖励时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6.人才补贴。区人才办会同区科技局、人社局落实入库企业人才补贴政策。入库企业领军人才,按照《相城区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相委办〔2019〕100 号),最高可获 1000 万元安家补贴和最高 10000 元/月租房补贴。入库企业新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按硕士每人每月 2000 元、博士每人每月 3000 元给予薪酬补贴,补贴时限最高 3 年。

        7.推广补助。区商务局牵头落实推广补助政策。对入库企业在各类媒介渠道上的宣传推广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其中宣传推广费指企业用于主流网站等新媒体,国家级、省、市级以上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省级以上行业媒体的直接宣传推广费用,金额以实际发票为准。支持入库企业围绕科技创新、市场开发、品牌建设、产学研合作等举办各类高端论坛,按活动直接经费实际发生额的 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其中各类高端论坛需满足参会人员规模百人以上,全国行业专家 2 人以上参加,活动直接经费以发票为准,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费用不予支持。

        8.上市奖励。区金融监管局牵头落实上市奖励政策。对成功在 A 股实现 IPO 上市的企业,给予 800 万元奖励,根据上市进度分两个阶段兑现:第一阶段:企业正式向证监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取得受理函,或申报科创板上市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奖励企业 200 万元(含市级奖励部分,市级奖励按市级流程进行补助,下同);第二阶段:成功发行上市后奖励企业 600 万元,其中董事长及管理团队各 300 万元,在政策期内给予科创板保荐券商 50 万元奖励。对成功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实现 IPO 的企业,在获得相关证券主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后,一次性奖励 400 万元;对境外上市(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返回境内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追加奖励 400 万元,其中董事长及管理团队各 200 万元。由区外迁入的企业按不同上市阶段给予所处阶段对应的奖励。

        9.空间保障。区发改委牵头,属地政府具体落实空间保障政策。对入库的超级独角兽和标准独角兽企业在相城区租用经营场所的,租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5年房租全额补助,5000 至 10000 平方米的,对超出部分(全额补助面积部分,下同)给予 5 年内 50%的用房租金补助;对入库种子独角兽和潜力独角兽企业,租用面积 1000 平方米以内的给予 5 年房租全额补助,1000 至 5000 平方米的对超出部分给予 5 年内 50%的用房租金补助;对于规模新经济企业和初创新经济企业,500 平方米以内的给予 5 年房租全额补助,500 至 2000 平方米的对超出部分给予 5 年内 50%的用房租金补助。其中企业租用经营场所面积和费用的确定,以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所记载的信息为准(同时参考市场价),起始补贴年度为企业入库认定当年。对超级独角兽企业和标准独角兽企业有项目用地需求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区独角兽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视企业税收贡献和全区用地指标情况统筹考虑,优先予以保障。

        10. 不设限条款。对入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合理发展诉求,由企业提出申请,区独角兽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一事一议”方式重点支持。

三、政策落实操作程序

        1.评审入库。区独角兽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年初牵头组织开展独角兽企业入库工作。

        2.提出方案。独角兽企业入库后,由区独角兽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各责任单位提出政策兑现方案,报区独角兽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初审汇总。区独角兽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初审,汇总资金使用需求,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区政府审批。

        4.政策兑现。经区政府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达扶持资金。

四、其他事项

        1.申报企业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作出真实性承诺,区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奖励资金的申领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2.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追回扶持资金,由区发改委(信用办)将相关申报主体和个人纳入征信“黑名单”,取消在本区申报所有人才、科技、产业资金资助项目的权利,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3.本细则涉及奖补资金除第九条“空间保障”部分由各镇(街道、区)财政予以保障外,其他部分由区财政和各镇(街道、区)按各 50%落实经费支持。

        4.企业获各级奖补资金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补。本细则涉及的企业年税收仅包括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为准。

        5.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试行,本细则中关于具体条款说明情况的未尽事宜,由各牵头落实部门负责解释。原《相城区独角兽企业培育工程实施计划(2018-2022)(试行)》实施细则(相政办〔2018〕157 号)同时废止。


      附件:相城区独角兽企业入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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