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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推进重点产业人才培训平台建设奖励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相人社职[2020]27号
级别:相城区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生物医药,其他
发文单位:苏州市相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适应相城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要求的核心人才队伍,鼓励支持六大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企业建设核心人才培训中心和公共实训基地,根据《相城区人才政策新十条》(相委办[2020]3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申报范围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社会保险缴纳地均在相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区块链)、工业互联网、智能车联网、科技金融、先进材料、生物医药等区域重点产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重点产业人才培训中心

        1.开设的培训项目符合我区六大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技术技能含量较高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2.具有专门负贵培训的内设机构和管理人员,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兼职培训教师队伍。每个培训项目拥有不少于2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老师;

        3.培训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能够满足本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具有符合培训项目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培训现场布置、安全、 环保等满足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4.具有一年以上核心人才培训经验,前一年培训规模不少于50人,能积极为本单位未来发展中核心人才的培训需求提供服务。

        (二)重点产业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1.开设的实训项目定位体现前瞻性,符合我区六大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可开展实训的项目不少于2个;

        2.具有专门负责实训的内设机构和管理人员,实训项目配备有较强实践能力和较高教学水平的专兼职教师。每个实训项目拥有不少于3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老师;

        3.实训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0平米,可以开展一定规模的实训。具有符合开展项目实训所需的设施设备,实训现场布置、安全、环保等满足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4.具有两年以上核心人才培养和实训经验,前两年培训规模不少100人/年,能积极为区域内六大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中核心人才的实训需求提供公共服务。

三、资助标准

        新认定的重点产业人才培训中心和公共实训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建设资助,资助资金自认定后分3年兑现。认定当年兑现首笔30%资助资金,其余资助资金将根据培训实绩考核结果,于第二、三年各按最高35%兑现,最终资助额度与培训实绩挂钩。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助经费由区与镇(街道、区)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中区属单位资助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区人才开发资金列支。

四、申报和认定程序

        重点产业人才培训中心和公共实训基地按年度集中申报、受理、审核、认定,具体申报材料要求均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

        1.申报受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经各地人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报送至区人社局,区属单位直接向区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组织评审。区人社局牵头会同人才办、发改、科技、工信、财政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有关产业协会共同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采用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3.社会公示。评审通过的申报项目网上向社会公示5天。

        4.确定对象。公示无异议,区人社局按程序确定并公布资助名单。

        5.资金发放。根据审议通过的资助名单将奖励补贴资金发放至申报单位银行账户。

五、其他

        1.本办法由区人才办会同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组织实施。区人才办负责牵头抓总,协调推进;区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金融监管局负责六大未来产业企业资格认定和相应评审专家的推荐组织;区人社局负责申报受理及具体实施;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资助经费进行抽检,并按规定进行专项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情况作为制定完善该政策的重要依据。

        2. 已创建重点产业人才培训中心的单位可申报建设重点产业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区级奖励部分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苏州市相城区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暂行办法》(相人社[2017] 68号)载体资助的单位,同一类型载体申报获评后区级奖励部分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杜绝重复享受、多头申报、骗取奖励等现象。申报单位及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相应资助资金外,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人才政策。

        4.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