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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重点产业技术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相人社职[2020]28号
级别:相城区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生物医药,其他
发文单位:苏州市相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适应相城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结构优化要求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支持鼓励企业和培训院校(机构)加速培养与我区六大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相匹配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相城区人才政策新十条》(相委办[2020]3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培训机构(院校、基地)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社会保险缴纳地均在相城区范围内的培训机构、职业(技工)院校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二)企业(研发机构)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社会保险缴纳地均在相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区块链)、工业互联网、智能车联网、科技金融、先进材料、生物医药等区域重点产业企业、研发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培训机构(院校、基地)培训补贴

        1.具有大数据(区块链)、工业互联网、智能车联网、科技金融、先进材料、生物医药等区域重点产业核心专业或核心技术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2.申报年度前两年培训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技能人才不少于100人年;

        3.面向相城区六大未来产业等区域重点产业企业输送培训合格的学生或学员,成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二)企业(研发机构)学费补贴

        1.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利用区内外优质培训资源,对拟录用员工或现有员工开展核心技术技能定单式培训;

        2.与具有对口专业或培训体系的培训机构、职业(技工)院校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签订委培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结果认定方式等必要内容,同时按协议支付相应的费用;

        3.培训合格的学生或学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三、资助标准

        对培训机构(院校、基地)经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每家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研发机构)经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实际培训时间,按每人每年1000 元标准给予学费补贴,培训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学费补贴,每家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贴经费由区与镇(街道、区)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中区属单位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区人才开发资金列支。

四、申报和认定程序

        重点产业技术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按年度集中申报、受理、审核、认定,具体申报材料要求均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

        1. 申报受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经各地人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报送至区人社局,区属单位直接向区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组织评审。区人社局牵头会同人才办、发改、科技、工信、财政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有关产业协会共同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采用材料评审的方式。

        3.社会公示。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网上向社会公示5天。

        4.确定对象。公示无异议,区人社局按程序确定并公布资助名单。

        5.资金发放。根据审议通过的资助对象名单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报单位银行账户。

五、其他

        1.本办法由区人才办会同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组织实施。区人才办负责牵头抓总,协调推进;区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金融监管局负责申报单位资格认定和相关评审专家的推荐组织;区人社局负责申报受理及具体实施;区财政部门保障资金及时发放。

        2.鼓励区内培训机构(院校、基地)与区内企业(研发机构)联合培养六大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技能人才,符合以上两项条件者,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分别申报,同时享受培训补贴和学费补贴。

        区内企业(研发机构)与其自建的公共实训基地、培训中心联合培养的六大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技能人才,不得同时享受培训补贴和学费补贴。

        培养的核心技术技能人才已申领并享受过人社部门培训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此办法中的培训补贴和学费补贴。

        3.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杜绝重复享受、多头申报、骗取奖励等现象。申报单位及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外,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人才政策。

        4.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