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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文化体育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相政发[2019]34号
级别:相城区状态: 无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文体旅
发文单位:相城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繁荣兴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相城“大文化”产业发展定位,大力发展文化体育旅游业,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原创研发

        第一条 版权支持。立项支持:获得市版权密集型企业培育计划或市版权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立项的,经审核给予6万元支持;一般作品著作权支持:达到50件以上并有5件获省级(含)以上奖项的,经审核给予5万元支持;达到100件以上并有5件获省级(含)以上或1件国家级奖项的,经审核给予8万元支持;动漫、游戏等软件作品著作权支持:达到10件以上的,经审核给予8万元支持;达到20件以上的,经审核给予15万元支持。

        第二条 非遗代表性项目支持。市级(含)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产业化开发的,且年度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审核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奖励支持按档累进补差。

        二、扶持新兴业态企业发展

        第三条 影视传媒支持。在相城区注册的企业,署名为主要出品方或出资比例超过40%的影视动漫项目,进入电影院线放映且票房分账收入达到1000万、3000万、5000万,经审核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支持;后期制作企业,税收贡献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经审核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当年首次发行量在5万册(含)以上的,经审核一次性给予8万元支持。

        第四条 旅游新兴业态支持。获评苏州市旅游创新产品(业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获评苏州旅游精品民宿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

        三、提升品牌知名度

        第五条 提升区域影响力。社会力量承办国家级及以上重大文化活动、A类体育赛事活动、重大旅游推广活动,且有国际或国家级媒体报道的,经审核给予承办方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奖励;社会力量承办省级重大文化活动、体育赛事活动、重大旅游推广活动,且有省级媒体报道的,经审核给予承办方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艺术品拍卖及交易平台支持。税收贡献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艺术品拍卖及交易企业,经审计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做强做大。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全国文化30强企业在苏州市相城区注册企业并投资文化、体育产业项目,经审计给予其当年实际投资额 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获奖支持。获评奥斯卡、金棕榈奖等国际知名奖项的电影、电视、纪录片、动漫等原创作品,经审核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获评金鸡奖、百花奖等国内知名奖,经审核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戏剧、歌曲、图书等项目,根据类别不同,经审核分别给予一次性国家级不超过20万元、省级不超过10万元、市级不超过5万元支持;获评国际知名设计大奖的文化企业,经审核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支持;获评国家级设计类奖项的文化企业,经审核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获评金点设计奖奖项的文化企业,经审核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支持;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文化企业,经审核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体育企业,经审核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支持。由市级升格为省级的、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经审核对差额部分给予支持;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版权基地和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支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由市级升格为省级的、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经审核对差额部分给予支持;获评市优秀版权一等奖的,经审核给予10 万元支持;获得市优秀版权二等奖的,经审核给予5万元支持。获评“苏州市优秀旅游节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支持;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支持; 获评姑苏旅游青年拔尖人才、姑苏旅游领军人才、姑苏旅游创业团队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支持;获评市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支持; 获评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8000元、5000元、3000元支持;获评“金牌导游员”、“银牌导游员”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5000元支持;获评苏州市“最美导游”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支持。

        第九条 文化类创新创业大赛项目支持。参加省级(含)以上文化类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的企业落户相城区的,经审核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支持;参加国家级(含)以上文化类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的企业落户相城区的,经审核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奖励支持按档累进补差。

        四、助推产业集聚融合

        第十条 鼓励园区培育引进。市级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当年培育、引进(相城区外)年度营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10家以上且园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年度营收达3000万元以上、同比正增长,经核准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市级(含)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每引进一家获得市级(含)以上荣誉称号的或主板、新三板境内外挂牌上市的企业,经核准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商协会支持。经登记,新成立或新迁入的符合相城区产业发展的商协会,经审核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支持;经备案,引进优质企业(次年税收贡献达500万元)的商协会,每引进一家,经审核给予10万元支持。当年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五、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鼓励新企业落地。在相城区新落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体旅企业,正常运作满一年后,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审计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15万元、3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扶持优秀企业。原有企业投资新项目在500万元以上,并在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备案,通过项目验收后,给予审计后项目注册资本到账额 5%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第十四条 自用租房补贴支持。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首次入驻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经审核给予连续三年、每年不超过500平方米、每平方米10 元/月、每年最高不超过 6万元的自用租房补贴支持。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支持。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依据贷款合同执行完毕,经审核给予每年贷款实际支付利息 25%、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学术交流活动等的支持。文体旅企业、社会组织联合全国性行业协会、知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的产业对接、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对承办单位在场地租赁、宣传推广、活动组织等方面的合理支出,经审计给予 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七条 其他扶持条款。重大文体旅项目,由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给予支持。

        六、扶持旅游品质化提升

        第十八条 鼓励景区提档升级。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4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支持;国家 5A、4A、3A 级旅游景区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支持;新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支持;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新评定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支持;新评定为省级工业旅游区(点)、省级旅游商品研发基地、省级自驾游基地(房车基地)、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新评定为市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市级旅游商品研发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星级旅游饭店发展。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旅行社创星升级。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支持对获评“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家支持。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适用范围。根据相城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本政策重点扶持发展创意设计、数字出版、电影电视、动漫游戏、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高端工艺美术和非遗传承开发、相关体育、旅游等产业领域。

        第二十二条 扶持对象。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相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产业分类应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和《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8)》;注册在相城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文体旅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经区政府认可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二十三条 牵头单位。由相城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区文产办设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制定文体旅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等。第二十四条 特别规定。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执行中如与相城区其他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由企业自主申报。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同一产品(作品)申请享受本政策时,采取就高原则,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年度税收贡献;同一企业多个项目、多个产品(作品)申请享受本政策时,采取就高不叠加原则。上级支持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支持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适用期限。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文产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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