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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人才优惠优先购房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级别:相城区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相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在相城区域内的安居环境,扩大人才乐居工程的覆盖度,根据《相城区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相委办〔2019〕10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在《相城区人才安居乐业实施意见(试行)》(相委办〔2018〕71号)中关于实施人才乐居工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实施人才优惠优先购房操作办法,为人才提供部分住房的叠加优惠及优先购房的扶持政策。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支持政策

        本人及其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有关人才,符合一定条件可享受优惠优先购房政策。

        1.人才优惠购房政策

        (1)适用对象

        经认定为《相城区人才安居乐业实施意见(试行)》中的A-F类人才,C4、E2类别除外。

        (2)优惠政策

        区镇国资公司配建或参与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面向人才提供一定数量的优惠购房。符合条件的人才根据人才层次可申请享受最高2000元/平方米的购房优惠。购房优惠由提供房源的国资公司承担。

        (3)优惠标准

        A-F类人才分别可享受2000、1500、1200、1000、800、600元/平方米的购房优惠减免。购房优惠和安家补贴可叠加享受。

        2.人才优先购房政策

        (1)适用对象

        经认定为《相城区人才安居乐业实施意见(试行)》中的A-F类人才,其中E2类人才应在我区正常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一年。

        (2)支持政策

        在相城区新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优先选房购买政策。

        二、房源提供

        1.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前,由住建部门提供本次计划预售信息,交由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发布。人才优惠购房由区国资办会同区住建局统筹区镇国资公司有关项目,交由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发布。

        2.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由住建部门将预售许可信息、人才认购期、对外公开销售日期发送人才管理部门,具体房源信息通过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对外公示。

        3.人才认购期、对外公开销售日期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方案中明确,人才认购期自取得预售许可第二个工作日起,不少于2天。新开盘优惠购房项目针对人才同时提供优先选房待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将人才认购期、对外公开销售日期在售楼场所公示。

        三、申请流程

        1.资格申请。意向购买的人才向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交申请。人才在享受待遇时,应提前取得人才证明。

        2.资格审核。人才申请提交后,由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会同人才所在板块及条线职能部门对人才资格认定,区住建局同步对人才及其家庭所拥有房产情况进行核查。资格审核应在人才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开具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由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开具人才证明,人才凭证明享受“优惠优先”购房待遇。

        4.集中认购。人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可凭借人才优先购房证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购房申请,且应在人才认购期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人才选房顺序,人才按照选房顺序依次选购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对外公开销售前,将已被人才优先认购的房屋信息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同时将人才优先认购结果提交住建部门。人才认购期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受理人才优先购房申请,但人才仍可享受优惠购房项目的优惠减免。

        5.限购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人才签订认购协议后,应及时向住建部门提交购房资格协查申请,住建部门对人才及其家庭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已有住房套数进行限购审核。如人才及其家庭自有住房套数发生变化,不予通过审核,取消其优先购房资格。住建部门定期将人才享受优惠优先待遇的情况抄告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四、其他规定

        1.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通过瞒报、虚报等方式骗取优惠优先购房资格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区内所有人才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

        2.人才在本办法实施后,将家庭拥有的住房转移至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造成无自有住房的,自该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满两年后方可申请优惠优先购房资格。

        3.享受本办法的人才,本人及其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相城区应均未享受过人才优惠优先购房政策。每个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只享受一次优惠优先购房政策。

        4.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或协助申请人伪造材料骗取优先购房资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多次违反的,暂停受理该开发企业相城区其他项目预售许可申请。

        5.优惠优先购房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