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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商务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商党组[2019]5号
级别:相城区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苏州市相城区商务局党组

相城区商务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3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5〕 34号)及《关于印发〈关于明确2019年度相城区专项资金审批流程的意见〉的通知》(相政办〔201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相城区商 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包括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高质量商务转型发展的资金及国家、省级、市级专项资金切块下达我区的各类高质量商务转型发展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等原则,符合我区高质量商务转型发展需要和宏观经济政策规定,有利于推动我区相关产业实现“供给侧”改革,推动企业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全面促进商务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商务局协同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分析和督查工作。

        第五条 区商务局主要职责:

        1. 负责提出全部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预算。

        2. 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发布申报指南(细则),报财政局备案。

        3. 对申报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核并提出扶持建议,对扶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4. 会同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保证资金准确及时下达至项目单位。

        5. 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日常检查、收集汇总项目单位反馈情况及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1. 稳定外贸和外资增长;

        2. 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3. 积极促进进口;

        4. 支持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

        5. 推动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6. 加快发展服务外包;

        7. 加强公平贸易救济;

        8. 鼓励境外投资;

        9. 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10. 推进商贸发展;

        11.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12. 其它有利用于促进相城区商务经济发展的事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七条 区商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商务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情况等,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流程,并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消防等方面无违法 和违规行为。

        2. 企业(单位)须在相城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 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资质或已经通过核准或备案。

        4. 凡企业当年被查处有瞒报虚报、税收违规等行为受到处罚的,不予享受各类奖励和补助。

        5. 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项目资料申报程序:

        1.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企业(单位)应该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遵守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2.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区商务局与区财政联合发布的申报工作通知向所属地招商服务中心(经发局、科技商务局)进行申报。

        3. 各所属地招商服务中心(经发局、科技商务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并会当地财政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商务局。

        4. 区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审计服务机构对区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审核后提出扶持建议送区财政局审核。审计服务机构的选聘与管理按照《苏州市相城区商务局选聘第三方审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相商〔2018 〕35号)执行。

        5. 国家、省级、市级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初审合格后,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汇总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6. 区商务局将对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将审核合格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资金下拨流程

        1. 国家、省级、市级专项资金的拨付文件根据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的联合发文由区商务局转发至各属地政府,各属地招商服务中心(经发局、科技商务局)应根据文件提供相应的企业账户、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将资金通过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拨付至企业。企业收款后应提供相应收据至各属地招商服务中心(经发局、科技商务局),各属地招商服务中心(经发局、科技商务局)应将收据汇总至区商务局。

        2. 区级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示进行拨付,批示后下拨流程与上级资金一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当按原项目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需验收项目组织鉴定验收。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对部分重点项目适时进行绩效评价,或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指定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期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区有关财务、 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上报相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城区商务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商〔2018〕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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